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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权利制度分析研究会计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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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权利制度分析研究 会计学专业 公司 财产 权利 制度 分析研究 会计学 专业
目录 一、绪论 1 二、企业财产权利研究 2 (一)国际上对企业财产权利的研究 2 1、英美法系企业财产权利 2 2、大陆法系企业法人财产权利 2 (二)我国的财产权利研究 3 1、概念明确 3 2、企业财产权利性质认识 3 三、企业财产权利属性 4 (一)所有权说 4 (二)经营权说 4 (三)准物权说 5 (四)综合权利说 5 四、企业财产法权利结构问题 6 (一)法人财产权并非所有权 6 (二)对“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的质疑  7 五、公司财产权利结构的多重性 9 六、结语 10 致谢 11 公司财产权利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法人、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权等概念与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一环。《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把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称之为“法人财产”,其对应的权利称之为“法人财产权”,目的是从立法上明确企业法人对其经营的资产具有的权利。但公司法并未对“法人财产”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和内涵作出明确说明,从而在学术界和企业引发了长时间的争论。理清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和内涵对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立法,加强企业法律的具体操作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财产权利,股权,所有权 Abstract: 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concepts and systems of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legal person property right and so on have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modern corporate governance. Article 3 of the Company Law stipulates that a company is an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Have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property, enjoy legal person property right. The company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bts of the company with all its property. The company law calls the property formed by shareholder investment "legal person property", and its corresponding right is called "legal person property right". The purpose of the company law is to clarify the rights of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to the assets it operates. However, the company law does not clearly explain the nature and connotation of "legal person property" and "legal person property right", which has caused a long time of debate in academia and enterprises.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larify the essence and connotation of legal personundefineds property right for further perfecting enterprise legislation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crete operation of enterprise law. Keywords:property rights;equity;ownership 一、绪论 企业财产权利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两权分离”等理念的影响下,逐步发展的出来的经济学与法学概念。我国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种全会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提出企业财产权利相关的概念。所谓的企业财产权利就是指在承认投资者(包括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企业享有对投资者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同时,我国的《公司法》第三条也对企业财产权利进行了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随着企业财产权利的提出以及《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其做了相关规定和解释,企业财产权利的性质是指企业对财产享有权利的性质。 甲吉兵,陈清:试用物权理论分析我国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公司法中并未对“企业财产”的性质和内涵做出明确的说明,从而在学术界和企业界引发了长时间的争论。弄清楚企业财产权利的本质和内涵对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立法,加强企业法律的具体操作性,意义深远。企业财产权利问题是企业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理顺财产权利关系,推进企业制度改革已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目标,深化对企业财产权利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的写作是在结合国际上企业财产权利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等法律对我国企业财产权利的架构进行细致分析和探索,以求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做出建设性的思考,为构建一个市场化、国际化的中国企业制度提供参考。 二、企业财产权利研究 (一)国际上对企业财产权利的研究 1、英美法系企业财产权利 早在17世纪,英国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海外贸易,普通公司不再是纯粹的贸易保护组织,而成为联合商业企业,此时公司的财产实质上是股东的共有财产。英国企业财产权利建立于信托制度上,后来和平法认为,公司财产的信托是一种默示信托,即不管企业的财产形态如何,股份都转换成动产,公司拥有信托财产。英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财产权利概念和制度是在19世纪末随着公司法人人格理论逐渐形成过程中产生的。 美国公司人格理论认为,企业财产权利是一种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公司是有别于股东的独立法律实体,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旦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与股东之间可以独立主体身份进行交往,相互让渡财产。公司具有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能力,公司的财产通常认为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股东所有。 2、大陆法系企业法人财产权利 大陆法系的企业财产权利来自于日尔曼法。在日尔曼成文法时代,日尔曼法学者将当时的经济社会规则用近代法学概念,提出了“总有”概念,指并未赋予法律上人格的团体,以团体资格对所有之物的共同所有。 曹强新:论公司法人财产权,华中师范大学,2005 后德国继受罗马法,总有团体转化成法人,法人财产权利结构在股份公司中得到充分体现。 近代随着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详细规定及商法典对各种公司制度的确立,企业享有所有权和股东享有股东权的企业权利结构得到法律确认。并且由于德国法人制度的极为完善和公司制度的发达,企业财产权利制度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行制度。 (二)我国的财产权利研究 1、概念明确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中产权清晰即是指出资者享有股权及企业享有财产权利后又通过《公司法》确认了这一理论。 2、企业财产权利性质认识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学者提出企业财产权利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由于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地位,我国法学界从原来极为关注的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问题,转为更关心企业财产权利性质问题。各派学说出发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用对企业财产权利的定性,来使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能够自主经营、充满活力,国家作为股东的利益不至于受到损害,并认为恰当地界定企业财产权利性质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财产权利指的是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一般而言,法人财产权即可以视为法人所有。但法人所有是由作为投资者的股东通过权能转移方式而产生出来的权利,其作用并不是决定财产在法律上的最终归属,而是为了使法人作为主体能够在交易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是企业对于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进行支配的权利,还包括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以实物或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条件的要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可见,只要承认公司对其各项法人财产拥有所有权,白然也就包括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他物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号专有权和债权等项财产权利,可见,公司财产权是由公司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和核心所构成的多元化的权利。 三、企业财产权利属性 学界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种种学说从不同的出发点、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就同一问题出发对财产权利属性有多种观点。 (一)所有权说 法人所有权说是当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该学说认为公司法人的财产权的实质就是所有权,公司法人是公司财产的唯一的所有权主体,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便是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公司,公司享有所有权,而股东取得了股权只是其他的权利。 (二)经营权说 认为公司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只是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不享有收益权能,从性质上讲是他物权,是实际支配意义上的权利,而不是归属意义上的权利。 刘广: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探析,厦门广博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经营权说承认股东享有所有权,又导致有限责任制度难以成立。因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当然不能用来承担责任。如此一来,公司法人制度就受到了冲击,经营权说也就和我国的诸多法律制度矛盾。  经营权说在很长时间内成为我国学界解释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权利的性质的通说,大多数教材都采用了这种学说。这种学说是依据国企改革中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理论以及我国93年公司法第4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提出的。它认为,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对占有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企业享有的是经营管理权的前提是国家所有权的授权。我国先后颁布的一系列关于“两权分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似乎为这种学说提供了佐证。  经营权说的提出,是为了维护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维护公有制在经济制度中的地位,保护国有资产。它并不是要独立于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为依据。“经营权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解决‘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存在的新层次矛盾而创设的一个法律术语,是一个政策产物,是对所有权存在形式的扭曲,在经营权理论下推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证明产生了巨大的弊端”。作为经营权说,否认法人对企业的财产性权利,那么国有企业就没有自己的财产,这就违背了作为一个法人所应该具有的条件,使法人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三)准物权说 准物权说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由民法之特别法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权,即由《公司法》规定的一项类似于物权之所有权的民事权利。 程济春:浅议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经济与法,2011年第3期 其客体是“公司财产”,不是单一的物,是公司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集合物。“视为一物”而论,允许其在整体转让、价值评估等条件下准予适用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则。 该学说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准物权,又叫特殊物权,其客体为非单一抽象性客体。是有形物与无形物的集合物。“视为一物而论,允许其在整体转让、价值评估等条件下准予适用一物一权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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