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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税务
稽查
询问
实践
中的
运用
调研
报告
税务稽查询问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的运用调研报告
税务稽查的询问是指在日常稽查工作中,为进一步获取证据,固定证据,而向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问话了解落实案情的活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是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是法律赋予税务稽查人员的一种检查手段。通过询问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税务稽查人员一方面可以发现调查取证的线索确定检查的重点或方向,另一方面可以审查核实印证其他证据,使稽查案件证据链条更加完整。做好稽查询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和准确定性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日常稽查工作中询问存在的问题
目前,局部税务稽查人员由于对询问的认识不到位在工作实践中很少采用询问手段来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或由于较少的采用询问取证对询问取证了解不多造成在税务稽查询问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致使询问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稽查定案的有效证据或法律赋予的询问权未能发挥最大作用。
(一)主题不突出,内容拉杂,缺乏严谨。做询问1笔录之前没有列提纲,心中无数,想到哪里问到哪里,需要查清的事实问了一半戛然而止,叫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后面想起来继续问,关键问题没有问到,即便做了几次询问笔录仍起不了作用。
(二)询问方法不当,缺乏询问技巧。有的稽查人员做询问笔录前先将问题讲得非常严重,想以此迫使被询问人尽快地如实讲明实情,这一做法有时会起相反的作用,且有恐吓、诱供的嫌疑,造成的后果,要么被询问人全部按照询问人的意思讲,留下了诱供痕迹,要么就是被询问人产生了心理抗拒,以沉默对之。有的稽查人员口气生硬引起被询问人逆反心里拒不配合;有的稽查人员担忧被询问人事后报复态度不端正过分迁就被询问人或过早泄露自己真实意图让被询问人有了防范造成询问达不到预期效果;有的稽查人员在询问中过早对问题定性造成事后被动。
(三)询问纪录不标准,证据效力不高。有的被询问人怎么说就怎么记,一字不差,缺乏逻辑性;有的稽查人员忽略了被询问人文化、个性差异过多地用自己的语言组织记录,极大地削弱了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有的检查员做询问笔录不认真,字迹潦草,旁人看了尤如天书,乱涂乱改,影响了询问笔录的效力。
(四)询问不及时,丧失案件查办有利时机。许多2案件由于未及时做询问,不能及时发现疑点确定方向查出问题,给当事人有可乘之机,销毁证据,统一口径,增加办案难度和阻力,造成工作的被动,甚至整个案件的失败。
(五)询问程序不完善,询问笔录效力有待商榷。在询问被询问人时,税务机关应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询问通知书。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稽查人员无视了出示送达询问通知书这一环节,或因觉与被询问人已熟悉而省略亮明身份环节,直接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单位(法人)、个人。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章)或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正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税务稽查人员不够重视这个问题,有的询问笔录最后无询问人员、记录人、被询问人签字,或有的是他人代询问人员、被询问人签字,这些都会影响笔录的效力和合法性。
二、做好稽查询问应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做好询问的组织工作。
1、做好询问的准备工作。询问前首先拟定好询问提纲,列明本次询问需要了解的问题,充分预见询问可3能出现的情形,做好预案准备,做到有的放矢,使询问的针对性更强。
2、注意询问的程序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在询问前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稽查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比方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假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其如实作证的自觉性。同时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不能同时对两人或集体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稽查人员不得引供、诱供、暗示,更不能采用暴力、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询问。
3、注意询问地点的选择。询问地点可在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也可在被询问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但该地点应保持安静防止外界打搅。场所选择或布臵应使被询问人认识到询问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应该认真对待。
4、注意询问时间的安排。询问时应根据询问方案合理预计询问用时,安排合理开始时间,保证询问在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就同一问题向多人询问应同时开始或在询问时间安排上使被询问人无法就询问事宜进行交流。
(二)注意询问内容的取舍
1、询问内容的关联性。询问内容要与案件事实具有4关联性。询问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限,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效劳的,询问的内容应与案件相关。询问的内容要与被询问人工作职责相关或必要经历相关,不能询问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个人未亲身经历的内容。
2、询问内容的合法性。询问记录的内容要证明询问的程序完备,例如履行了说明身份亮证告知的程序;表达形式合法,如实记录的根底上如发生修改应由被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押印,最后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不得代签。
(三)掌握询问的技巧
由于涉税违法案件的主体大都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他们往往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或经过专业人员或机构精心谋划,具有一定的应对检查的能力,这就要求询问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询问时讲究方法和策略,在发问用语、发问方式、询问时机的等方面注意技巧和方法。
1、试探性发问
试探性发问一般用于初次询问,最好尽早安排进行。不要一开始就问关键重大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询问人对询问是否成功没有把握,所以应先进行试探性发问,如:“你叫什么名字。〞“年龄。〞“家庭住址。〞5两、三句话是常规性的,具有查明身份的意图,被查人也不会有什么反感,可以起到缓和被查人紧张心理的作用。通过试探性发问,看对方能否交待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了解被查人配合税务稽查的态度,同时可以观察了解他的个性、特点、智力水平、道德品质和他采取什么方法对付询问。经过试探性交流,询问人对被查人就有了根本的了解。如态度是坦白或比较坦白的,心理是狡辩或者抗拒的,个性是通情达理或粗暴恶劣的,为继续发问或下一次询问创造条件。如在调帐后马上进行的第一次询问一般采用发散式提问,询问答复的自由度较高,对法人的询问,询问企业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业务流程等根本情况,询问财务人员企业资金收支情况,银行帐户开户情况,询问生产经营人员材料采购、营销方面的问题,不显示询问的目的性,似乎只是一种简单了解,将所有的询问笔录内容汇总与账务分析比对看能否发现检查方向。
2、简单发问
为了使被查人听明对话的内涵和外延,以便定向反响,防止似是而非,生硬难懂的字眼出现,以免被查人答非所问,或模棱两可,甚至造成误解,增加被查人陈述的心理障碍。根据询问情况和策略需要,采用6简单用语。如被查人已进入交待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状态时,立即显现出较少顾虑和狡辩的可能性,为了明确肯定某种情节、某件证据,可以简单明确的提问,让被查人作出答复。因为此时,被查人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已根本明朗化,用不着多加修饰的去引导、暗示,只是注意言语不要过于刺激对方。这样会更显得询问人是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以加深被查人对询问人敬畏心理和依赖的心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比方我们经过外调发现企业一笔帐外收入也获得了一定相关证据,我们可直接就该笔交易或事项进行询问,促使被询问人就特定问题作出解释,获取调查事件的具体信息。
3、委婉发问
在询问中,可根据时间、地点、对象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及策略的需要,在不便、不愿、不宜直说的地方,成心用委婉的话,把本意暗示出来,使其意在言外,让被查人听出弦外之音来。这样就可以防止直接言词的刺激性,以免被查人产生反感。防止所设想的论据不真实、不完整,让被查人摸到虚实。防止因概念、含义、容量有限,使被查人答复受到限制。防止用语上的不文明,使被查人产生误解等。
委婉用语有两种。一种是不说本意,只说与案情有7关的事情,到达衬托本意的目的。如为了让偷税分子明白偷税数额巨大,询问人不直接说被查人偷税数额巨大,而从被查人生活的变化、店铺的变化,商品数量的变化并与某件事某个人、某笔生意有关入手展开论述,使被查人知道询问人对被查人情况都很了解,衬托出询问人对被查人偷税情况是了解的,促使其如实陈述偷税事实。另一种方法是用含蓄、闪烁的话语或暗示,即使本意模糊起来,又使被查人隐隐约约地得到暗示,放弃侥幸心理防线,如实陈述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
4、跳跃式发问
在询问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材料,被查人不仅不如实陈述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还早有防范,并对一般询问方法比较了解时采用的方法。这是为了打乱被查人事先准备的防御方法和编好的陈述及辩白腹稿的询问方法,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的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有些被查人反稽查能力较强,熟知询问方法,这时询问人适当挑出一件或几件事实情节发问,使被查人措手不及,往往被迫在陈述和辩白中出现矛盾、破绽,而无法自圆其说。有时根据询问进展也可以采取命题发问,使被查人防不胜防。
5、循序渐进发问
8步步为营,逐步揭露被查人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方法。适用这种方法询问,要视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作案成员多少,时间长短,涉及地域范围,作案次数以及案情复杂程度而定。可以按时间顺序,行为顺序,成员顺序,地域顺序,有方案、有步骤、有目的的进行询问。防止胡子眉毛一把抓,给被查人造成有意无意的东扯西拉,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以假乱真,混淆黑白的时机和容易遗漏事实情节的时机。这种方法适用于税收违法与犯罪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巨大涉及面广的案件。使用这种方法,询问人必须认真阅卷,熟悉了解案件情况,将问题按时间顺序或按不同性质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和方案。
这种外延大于内涵的提问方法,允许被查人思考、回忆并作详细陈述。询问人要认真做好笔录,一次询问不完可以二次、三次询问,只要被查人不拒绝陈述又不有意东扯西拉拖延时间,就尽量让被查人详细讲。然后将被查人陈述与拟定的询问提纲对照,审查看哪些讲了,哪些没讲,有哪些新情况,哪些仍有疑点矛盾。对被查人成认又与询问人掌握情况相符的应认定,不要复重。对没有讲的,下次再问。对新情况和疑点、矛盾应采用其他方法核实,核实后根据情况确定询问方法和内容。询问时要有重点,提问要有针对性,不9要泛泛地问。为使询问按顺利进行,也可就一个时期、一个地方、一种类型、一次或一笔税收违法与犯罪情况逐一发问,弄清一个再转入下一个,然后综合起来研究认定,去伪存真,决不能让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漏网。
各种询问方式不能生搬硬套,应结合案件查办的进展情况灵活采取,可几种方法结合进行。
2023
第二篇:调查询问笔录在税务稽查中的运用调查询问笔录在税务稽查中的运用
非公有制经济的开展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对税务稽查现有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方式下被动式就账查账的方式已不能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税务稽查人员需要多渠道、全方位地获取稽查对象的信息,以验证、推断稽查对象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程度,这就需要稽查人员适时采取除查账方式外的其他稽查方式,如调查询问法、查核资金流向法、实地盘点法等。本文就在稽查实务中运用调查询问笔录的几个问题作一个粗浅探讨。
稽查人员调查询问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调查询问权是稽查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该法第57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情况,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