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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局
矛盾
纠纷
调研
报告
司法局矛盾纠纷防控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在调解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根本情况
(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根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3488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村(居)调委会28482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387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3620个,区域性联合调委会377个,其他调委会826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23184名。初步形成了以农村(社区)人民调解为根底,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为框架,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新型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市、县、乡级行政区划接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纠纷多发、易激化的敏感地带初步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联防、联调组织,以村(居)调委会为根底的三级调解网络得到稳固和完善。
(二)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省厅针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特点和开展趋势,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挖掘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资源,积极化解矛盾纠纷。20x年,开展了以创“四无〞,保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人民调解年〞活动。20x年,开展了以化解重大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x〞为主题的“重大民间纠纷集中调处〞活动。20x年,开展了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我为和谐做奉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
通过“人民调解年〞活动、“重大民间纠纷集中调处〞活动和“我为和谐做奉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拓展了调解方式,健全和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整合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和人民调解组织资源。全省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年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4余万件,调解成功率在93%以上,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1800余件,防止3000余人走上犯罪道路;防止因纠纷激化可能引起的自杀280余人次,防止非正常死亡300余人;制止群体性械斗900余起;制止群体性上访1500余起,涉及2万余人。为基层群众举办各种法制讲座3200余次,受教育人数达70余万人次,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开展发挥了独特作用,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涌现出了以龙晓霞、张俊贤、李培斌、李怀印等为代表的一批无私奉献、勤奋工作的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开展情况。
在省厅的指导下,x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运行两年来,共接待前来申请调解及咨询的人员2148人次;接到申请调解及咨询医疗纠纷相关事宜的 3384次;其中属于医疗纠纷范畴、符合受理条件的544件;已成功调解453件,调解成功率为83.3%;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118起;处理集体上访事件47起;有效化解民转刑案件24件,深入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纠纷259次。向医院提出改进医疗行为、防止医疗纠纷的合理化建议近千条。最近省政府批转关于转发的通知,同意将省医调会作为医疗责任险第三方,主持医患纠纷调查、评估、处理、防范事宜。人民调解参与调解医疗纠纷的做法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被称为“x模式〞。
20x年,省厅与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假设干意见(试行)、关于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假设干意见(试行)和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假设干意见(试行)。这三个文件许多方面在全国是首创,许多省、市来电、来晋学习。我们以这三个文件为重点,以开展大调解活动为载体,初步建立起“三联三调〞大调解工作机制。“三联〞是建立司法与公安、司法与法院、司法与检察的化解矛盾纠纷管道,“三调〞是建立人民调解参与调解轻伤害案件、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以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配合的新时期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初步建立。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机制、保障等方面,与当前的社会要求还有许多不适应。
(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亟需加强。
我省人民调解组织虽然比较健全,但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较少,一些调解组织建设不够标准,50%以上的行政村、40%左右的社区调委会的人民调解组织仍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庭,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亟需提高。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50岁以上的人民调解员占总数的47.4%;二是文化程度偏低,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民调解员占总数的6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民调解员缺乏8%;三是政策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调解业务能力有待加强;四是日常业务学习较少,业务书籍和参考资料极度匮乏,人民调解组织的主要资料人民调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共征订4012本,平均8-9个调委会,31名调解员才拥有一本;五是个别人民调解员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民间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保障亟需落实。
尽管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但人民调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培训经费、表彰经费和补助、补贴经费十分有限。全省只有4个市、32个县的司法局有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资报酬普遍偏低,主要通过兼任有补贴职务的方式来解决,有的甚至没有落实。经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民调解员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制约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和改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矛盾纠纷的持续过程。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关键是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在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一)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稳固和开展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要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要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建立调解组织。要积极探索行业性的调解组织建设,稳步推进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试行在交通、环保、消防等行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稳步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是根本,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开展观的科学内涵,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注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改善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方案,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切实加强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人民调解小组长和人民调解员骨干的培训。
(三)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重点开展对因农村干部换届选举及村务公开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农村用工问题以及山林、土地、水利、矿业、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城市建设、客运管理等与群众利益发生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因调整产业结构、企业改制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长期上访、久拖不决而引发的越级上访以及因政府行政管理与局部群众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问题引发的纠纷进行集中排查,进一步提高调解效果。要根据当事人和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采取平等协商、说服教育、奉劝疏导等方法,努力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对调解不成或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要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律、按程序解决问题,或及时向当地党政组织反映情况,促使问题妥善解决。
(四)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切实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做出迅速反响、及时处置。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响机制,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依据。
(五)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
今明两年,要重点落实省厅与省公、检、法分别下发的三个“委托〞文件。调处一批公、检、法三机关委托的轻伤害案件、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善于依托司法行政资源和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工作。推行在县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安交警大队,消费者协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无缝衔接。要强化司法行政系统“一盘棋〞的思想,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资源,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互相配合,彼此接力,形成合力,成为调处重大民间纠纷的主要力量。实行律师、公证进农村(社区),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制宣传深入千家万户,充分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各有关部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优势。
(六)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把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落到实处。
(七)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配合。
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联系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提高指导的针对性。要根据形势任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人民调解员培训、调解与诉讼衔接、调解业务指导等方面,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增强指导的实效性。要与公、检、法共同努力,逐步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互相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八)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积极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解决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司法所人员缺乏、经费不落实、办公用房配套资金不到位等亟待解决的困难。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指导调解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经验,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制度等,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开展。
运动是事物开展的本质属性,矛盾纠纷防控体系的建立、完善、开展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将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化解纠纷的最大效能,真正发挥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矛盾纠纷防控体系在全省转型开展、平安开展、和谐开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全省建设小康社会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