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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应避免的问题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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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应避免的问题 2023 年年 一府两院 专项 工作报告 审议 意见 公开 避免 问题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应防止的问题 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次将公开“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郑重地提上法律程序,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行更有效地法律监督,具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然而,在以往的工作中,将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对其认识与运作不尽一致,所产生的效果与作用也各有差异。监督法实施后将这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必须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这种新旧制度标准的转换,在实际工作中,会给我们带来一些不可防止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注意和改良。 防止认识上的误区 监督法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和地位,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不公开就是违反监督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消除把人大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认定为“找毛病〞“挑刺〞;法律没有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等这种传统认识上的误区,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根本内涵,把公开当作一种制约、一种支持、一种促进。一是公开实质就是制约。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是监督法明文规定的,是我们监督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具体成果,具有监督的法律属性。通过公开来增强工作透明度,来制约权力的滥用,这是监督的法律含义,也是监督制约的本质属性,这种制约是法定的、根本的、不可替代的。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对其法律地位的认识,明确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权威性,克服多栽花、少栽刺,肯定有余、制约乏力的现象,到达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制约到位之目的。二是公开也是支持。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审议、决定关系地方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一府两院〞的职权,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其目的是使制约监督和支持促进,形成良性互动,建立一种和谐稳固的权利运行机制,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力支持。三是公开更是促进。通过公开监催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这是从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性上去理解监督的含义,是公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不是居高临下的监而不督,也不是无目的的为监督而监督,目的是为了改良和促进工作。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公开,其实质就是通过公开这一途径,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改良,共同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防止审议意见质量不高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会议的集体意见。这说明,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表达。在监督法实施以前,一般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会前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三查〔察〕〞报告写出审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审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这种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代替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方式,改变了提出审议意见的主体,导致一些委员不愿在会中审议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审议意见缺乏实质性内容,必然影响审议意见的质量,如果继续以往的作法,也必然会影响公开的实效。为了更好的实施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审议意见的形成要科学选题、深入调研、改良审议方法,切实提高审议意见质量。一是科学选定议题。按照“议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那么,坚持把围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和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确定议题。在选题时,可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代表小组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注重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并报送党委,取得支持,充分表达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力求实现“审议意见〞与党委主张的最正确结合。二是深入开展调研。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审议意见之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局部人大代表,围绕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或开展检查、视察活动,然后写出有见解、有深度、高质量的报告。既要看典型、又要看一般,既要看好的、又要看差的,力争做到多层次、多角度深入了解民情和各方面情况,以便审议发言时充分反映民意。三是审议发言到位。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结晶,审议发言水平的上下,是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关键。往往审议发言中,存在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讲成绩头头是道,说问题避重就轻;有的发言针对性不强,,不着边际的内容多,具有可操作性、比拟实用的意见少;有的人云亦云,没有个人主见等问题。这就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时,要依法、有理、有据,客观公正、简明扼要,不重复相同内容。既要敢于发言,敢于讲真话,敢于揭露矛盾和问题,又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分析产生矛盾和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真正让被监督对象信服和接受。四是改良审议方法。可以推行“书面审议制度〞,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制作包括“审议议题、审议人、审议意见〞等工程在内的审议意见书。在常委会召开前,把专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书一同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填写后,交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这样可以解决会议时间紧,审议时间不充分的问题;碍于情面,审议不深不透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充分等问题。同时,要认真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所提意见要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克服建议笼统,批评缺乏的现象。这样,议题选准了,调查深入了,审议到位了,就能形成较高质量的审议意见。 防止办理不实 公开是手段,落实才是目的,要防止审也审了,查也查了,被监督对象报来整改措施就算结束的状况。将公开后人民群众反映上来的意见视为利少弊多的个人建议,结果会导致公开工作出现公开时大张旗鼓,结果是议而不决,议后没人理等形式主义,会严重挫伤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热情和积极性,会损害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因此,在办理过程中,要从明确督办方式、健全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等方面着手,确保审议意见办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明确督办方式。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公开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表达,具有法定影响力和权威性。因此,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如何督办,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督办成了首要环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明确督办方式,从而保证审议意见落实的及时性、文函的标准性、责任的明确性、意见的可操作性。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采取书面督办或面对面督办两种方式进行。书面督办是将审议意见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递交“一府两院〞去办理,在这里我们要明确的是,专项报告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的意见,而不是针对其部门提的意见,所以必须以常委会文件形式督办。同时,以常委会文件形式督办,可直接送达“一府两院〞领导,便于引起重视,从而增强办理力度。面对面督办是指有的专项报告审议意见因情况比拟特殊,除文字表述外,还需当面加以说明,进一步予以沟通,以增强办理的可操作性。在面对面督办的过程中,也能使政府领导产生一种严肃感,对如何办理还要当面作出表态和承诺,从而起到加大督办力度的作用。二是健全督办机制。从制订制度着手,建立行之有效的督办机制,使督办标准化。每次审议意见交办后,相关的办事机构要适时与“一府两院〞部门联系,催促其办理审议意见,并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向常委会反响。常委会可根据督办的情况,对一些特别重要的专项审议意见,或“一府两院〞办理不力的审议意见,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跟踪检查或调查视察,或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其办理的具体情况。同时,要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且汇报必须由“一府两院〞的主管领导到会汇报,内容要标准,要突出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实施情况如何等重点,对一些在现行条件下难以办理的,必须作出具体的说明。另外,可以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以此增强“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责任心。三是加大督办力度。针对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立落实反响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办理态度不认真、行动不积极、措施不得力的承办机关,提出批评,必要时采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催促限期改正,并要求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上必须有回音,直到问题彻底解决。这样,既可以加大工作监督的力度和深度,又可以消除那些泛泛汇报、泛泛而议的形式和做法,提高人大常委会的权威,从而使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真正成为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载体。 第二篇: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方法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的方法 〔讨论稿〕 〔2023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为进一步标准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人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以下反映的问题确定: 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拟集中的问题; ㈣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㈤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㈥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五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揭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剖门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须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进行跟踪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由常委会表决。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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