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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县
执法
状况
调研
报告
我县执法状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我县执法状况,县政府法制办采取问卷调查、研究分析行政争议案件、赴执法机关抽查执法案卷等形式,对我县执法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初步掌握了我县行政执法现状。调查结果说明:一方面,我县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良好,行政争议发生较少;另一方面,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无视,我县在建设法治政府、实现社会和谐的进程中仍需努力。
一、我县行政执法现状
(一)企业对我县执法工作满意度较高
今年5月,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县领导批示,县政府法制办面向县领导分包的120家企业开展依法行政问卷调查,并对其中局部企业进行走访。此次问卷调查主要以省政府在“企业效劳年〞中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十不准〞为内容开展,同时公布了县政府法制办的电子邮箱地址以方便企业更为详细地反映情况。企业反响的信息说明,我县各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能够较好地执行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关于优化经济开展环境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切实为企业开展做好效劳,没有违反“十不准〞等规定的行为。
(二)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信访案件不多
从调查的情况看,通过信访渠道寻求行政争议解决的案件不多。今年上半年我县去京信访8批50人,其中集访1批43人,去省信访23批80人,其中集访3批54人,去市信访35批183人,其中集访9批145人,在赴市以上66起信访案件中,仅集访2批、个访2批为行政争议引发的信访案件,占整个信访案件总数缺乏6.7%,行政争议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形式反映出来。
(三)行政争议呈现 “三少一无〞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少。从近三年上半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数量来看,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总量同期比逐年走低。(见表一)
表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表(单位:件)
2022年上半年 2022年上半年 2022年上半年
行政诉讼 12 12 9
行政复议 11 6 0
总计 23 18 9
二是行政诉讼中执法机关败诉少。在已审结的22件案件中,法院判决撤销的3件,所占比例缺乏14%,更多的案件以行政机关胜诉结案,包括以判决形式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诉讼请求和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准许当事人撤诉四种结案方式。(见表二)
表二、应诉案件结案情况表 (单位:件)
撤诉 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 撤销 维持 备注
2022上半年 6 2 2 1 1
2022上半年 6 1 1 2 延期2件
2022上半年 尚未结案
三是行政争议类型少。从统计的三个时间段立案的行政争议类型看, 2022年上半年有6种,2022年上半年有5种,今年上半年仅有3种,行政争议类型也呈逐年减少趋势。在行政争议类型中,土地行政管理因与房产的权利、与广阔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挂钩,成为引发行政争议最多的执法领域;治安管理工作因涉及面大,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继土地执法领域外行政争议第二大高发领域。(见表三)
表三、行政争议类型情况表
2022年上半年 2022年上半年 2022年上半年 总计
土地 11 11 2 24
治安 7 4 6 17
劳动人事 1 1 1 3
房产 2 2
民政 1 1
工商 1 1
质监 1 1
卫生 1 1
四是无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从全国范围来说,城市拆迁、城区规划、土地征用等领域为牵涉面广、容易引发集诉集访的领域。我县因为不存在旧城拆迁改造、旧城区标准建设等问题,再加上在土地征用方面执行法律、把握政策较好,所以近年来没有大的行政争议发生。
二、我县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预防行政争议的产生,关键是要依法行政。从对局部行政争议案件原因的分析来看,引发行政争议主要是执法过程中时有违法或不当问题出现:
一是有些部门没有查清事实或没有充分取证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引起行政争议导致被动;
二是有些部门不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显失公正;
三是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树立“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的观念,没有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结果和过程并重,出现一些该告知不告知等损害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几点建议
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全面贯彻科学开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权利,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县行政争议虽然数量少、类型少、涉及部门少,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压力不大,但从建设法治政府、实现社会和谐的长远目标来看,我县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方面仍有些工作需要进一步做好。
(一)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观念和能力
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加强文明执法教育,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对广阔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逐步形成遵纪守法、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阔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合法渠道反映诉求,行使权力,减少行政争议。
(二)进一步标准执法行为,减少和预防行政争议发生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做到执法主体适格,执法依据充分。严格执行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定期开展案卷质量评查,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重视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相对人的各项权利。
(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从投诉渠道查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广阔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开展软环境。认真听取人大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县人大开展行风评议、执法评议等活动,进一步促进执法部门思想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各种外部监督,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积极配合司法调解,及早实现定纷止争
我国的行政审判中虽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诉讼撤诉实际上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几年来,在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两类案件高达41.2%,有的年份甚至高达69%,最近网上有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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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率高达85%以上的新闻报道。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对“庭处和解〞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肯定,提倡和鼓励以当事人撤诉的方式结案。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规定既给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主持调解的法律依据,也给被诉的执法机关及时纠正错误的时机。被诉执法机关在诉讼中如果能够客观公正地重新审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发现原执法行为有偏差,主动与法院沟通,积极响应法院的调解工作,尊重、理解、配合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有助于减少与相对人之间的对抗,提高行政效率,防止相对人进一步上诉或上访,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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