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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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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团费 收缴 管理 使用 情况 报告
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 篇一:关于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共青团XX县区第十五次 代表大会会议材料之 共青团XX县区第十四届委员会 关于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现将共青团XX县区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以来团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202223年4月至2023年7月,团县委共收到基层团组织上解团费14358元。其中202223年度2885元,202223年度2533元,202223年度2182元,202223年度2980元,2023年度3778元。五年来共支出团费12042元。其中上解团市委团费3030元;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2150元;用于订阅团的机关报刊和党报党刊1690元;用于抗震救灾捐款和慰问生活困难学生1200元;用于购置学习培训资料和培训费开支822元;用于开展各项活动3150 元。截止2023年6月底,收支相抵后,团县委团费共结存2316元。 五年来,在全县各级团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良好。广阔共青团员能按照团章规定,积极履行义务,按期缴纳团费;大多数镇和单位团组织都能严格按照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及时收缴,强化管理,合理使用,按时上解。同时,团县委采取年度全面检查或半年抽查的形式,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团费管理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对县管团费账户进行了清理、审结,做到了账票相符、账物相符、账款相符,支出合理,手续健全。 五年来,我县团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总体是好的,受到了团市委组织部门的肯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团员意识不强,组织观念冷淡,不按期、按标准缴纳团费;二是局部单位不能按标准、按时限收缴上解团费;三是机关和农村团员团费收缴困难;四是个别基层团组织制度不健全,团费管理不严格。这 些问题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团县委要求全县各级团组织以本次代表大会召开为契机,履行组织职责,切实加强团员教育,认真落实团费收缴、管 理和使用的一系列规定。全县广阔共青团员都要进一步增强组织观念,严格遵守团的纪律,按时缴纳团费。各级团组织和广阔团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收缴团费,严格管理团费,合理使用团费,定期催促检查指导,真正做到管理制度完善、收支手续健全、收缴上解正常,不断扩大团费资金积累,更好地为团的建设效劳。 篇二:团费收缴、管理报告 共青团xx市xx镇第二届委员会 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报告 (2023年8月7日) 各位代表: 现将共青团xx市xx镇第二届委员会四年来的团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向大会作书面报告。 一、四年来团费收支的根本情况 二〇〇七年以来,我镇共收团费8000元,用于组织团员开展各项活动支出3500元,上缴团市委4500元,累计支出共8000元。 二、对四年来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根本情况 四年来,全镇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一方面各团组织通过开展富有成效的思想教育活动,广阔团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普遍得到增强。全镇团费收缴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加强了对团费收缴工作领导,并把团费收缴工作列为团工作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健全了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大局部团支部能够做到上缴及时。三是各团支部通过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加强了对团员组织观念和团的纪律教育,大多数团员能按期、按标准缴纳团费。 但是,在四年来全镇团员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团支部团费的收缴工作不够重视,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二是少数团员的组织观念淡薄,不能按时、按标准交纳团费。 三、今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使今后的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全镇各团组织要做好一下几项工作: 1、认真履行义务。按期交纳团费是团员应尽的一项根本义务。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按标准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 2、完善各项制度。各团组织收缴团费要做到证、据齐全,团费要明确专人管理,定期公布收缴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理。 3、加强组织领导。各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的依据,每年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力争将我镇团费收缴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报告,请代表们审议。 篇三: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开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局部(根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局部(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2023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 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保存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2023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方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四条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2023%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那么。 第十六条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 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八条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局部,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团费平安,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留存比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应在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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