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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纪
二级
审理
情况
报告
纪委二级审理情况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专门机关,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增强法纪观念,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就我县案件查处的质量而言,总体上是符合“二十四字〞办案要求的。但由于乡镇纪检监察专兼职干部变动频繁,业务不熟,加之中心工作压力大等因素的制约,案件质量有时还存在一定的缺乏。对此,我们正视存在的缺乏,调整工作思路,在省市纪委的指导下,积极探索案件审理的新途径,创新案件审理的新方法。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充分准备的根底上,于2023年起对乡镇所办案件实行“二级审理〞制度。通过一年的实施,反映良好,成效明显,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现就此项制度谈一点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一、主要做法:
(一)健全审理组织,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乡镇案件审理小组是顺利实行“二级审理〞制度的首要条件。此项制度实行前,我县全面调整、充实配强了乡镇案件审理小组人员,为此项制度的顺利实行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培训辅导。我们高度重视对全县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采取集中培训、分片调度、个案指导等多种形式,使他们掌握二级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本卷须知,提高他们参与二级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明确二审要求,理顺工作流程。根据“二级审理〞的目的,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制发了关于对基层自办案件实行二级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报送二级审理的案件范围、必备材料和工作程序。
(四)依纪依法审核,严格质量把关。对每个案件,县纪委审理室都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力求到达“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要求。
(五)两级各司其职,确保优质结案。工作中,县纪委审理室注意做到指导不包办,审理不越权,正确行使案件的审理权和处分权。
二、主要成效
(一)有效地提高了乡镇的案件质量。由于种种原因,乡镇在办理案件中有时难以完全符合“二十四字〞的根本要求。针对这一现象,县纪委审理室在对案件进行“二级审理〞中侧重对案件在三个方面予以把关:
一是把事实证据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作中重点审核案件证据的有效性、确凿性和充分性,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精确度。如去年某镇报审的该乡人武部干部李某在征兵工作中受贿一案。在证据上,举报人陈述自己为让儿子参军曾借款2022元向李某行贿。但调查取证时,只能查实举报人确实曾向他人借款2022元并在借款时说明借款的目的是送给李某的间接证据,另有举报人的儿子当年确已参军入伍的事实。但李某对受贿一事却矢口否认,无法取到举报人向李某送钱的直接证据。对于该案的证据能否认案,审理室讨论后认为,举报人向他人借款的目的不具有确定性,参军入伍的结果与行贿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间接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体系,最后没有认定受贿事实。
二是把定性量纪关。即对案件的定性予以把关,对照有关规定,在处理档次上提出指导性意见。强化乡镇案件审理工作的“硬度〞,增强原那么性,减少随意性。如去年某某乡查处的该乡教办主任郑某在为全乡各小学代购根底训练书本中,将卖方所给的好处费20220余元,未入单位财务帐即以加班等名义发给教办五名工作人员的经济案件。由于此案的性质较为复杂,因而认识不同,一种意见认为郑某将单位收入不入帐私分,应定为贪污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教办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并私分,属受贿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此行为属于教办为全体人员谋福利,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县纪委审理室认为,该教办分发的书刊发行费,不同于回扣,具有劳务性质,应视为单位劳动收入,将款平均分发属于为单位全体人员谋福利。但将此款不入帐即私自分发,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最后将此案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性质。而本县还有其他三个乡镇也先后查处了同类案件,报审时审理室统一了定性和量纪档次,防止了因定性不同而处分档次不同的现象,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把手续程序关。即对案件的手续和程序材料进行把关。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依纪依法办案,以程序合法保证实体公正。实际工作中,县纪委自觉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首先严格履行案件审理阶段的程序,既不缺少,也不颠倒。同时,从案件的立案依据、调查取证的权限、程序、手段和形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材料的标准性、有效性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内部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通过“二级审理〞制度的实施,从制度上加强了对审理程序的监督和检查,从根本上改变了乡镇纪委过去那种重查轻审、查审不分、形审实不审的现象,使案件审理这一程序真正落到实处。不但在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实体方面不会失误,确保不出错案。而且在案件的量纪上,县纪委审理室根据错误事实,对照有关条规,参照全县的同类案例,做到对同类问题定性一致,处分档次上统一标准,综合平衡,宽严适度。确保全县案件能按“二十四字〞根本要求高质量结案。
(二)提高了乡镇纪委审理人员业务水平。过去进行业务培训,往往是理论知识多,接触实际案例少。加之乡镇办案数量有限,因而尽管办案新手主观上想把案件办好但实际工作中却束手无策,加之局部案件有时得不到及时指导,不得不草草结案,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通过二级审理,我们理论联系实际,变抽象为具体,深入浅出,就案说案,使他们在办案实践中真正掌握了“二十四字〞办案要求的具体内容。如某乡所办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工作失职案件,片面理解了不需要召开党支部大会即可直接处分党员的七种特殊情况,在未履行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这一法定程序就准备提交乡党委会决定给予李某处分。又如某镇、某某乡两乡镇所办的案件,那么出现无初查报告或复印件无出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无当事人属实与否的表态等材料不全或不标准的问题。经过二级审理,有效地纠正了这些缺乏,使他们所办的案件做到优质结案,效果很好。同时,结合案件的二级审理,乡镇审理干部对政策法规的运用和对处理案件社会效果的掌握也有了明显提高。不少纪检监察干部深有感触地说,现在我们办一个案件,经过二级审理,从案件办理的各方面业务都得到了培训,就等于上了一堂完整的业务知识课,切实提高了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三)增强了乡镇纪检干部的公信度。乡镇纪委工作对象是基层的党员和干部群众,由于种种原因,有时群众对其信任度较低。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会因举报人对办案人员存在不信任或误解,从而对准确恰当的定性量纪往往也不够满意而缠诉。进行“二级审理〞后,乡镇纪委在调查中严谨细致,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中又参照县纪委审理室的意见进行定性量纪,客观上提高了案件质量,又从制度上防止了干扰,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群众对乡镇纪检干部的公信度,减轻了工作压力。如去年某镇在查处一名村干部范某侵占村2000元公款的案件过程中,由于几名举报人对该村干部意见较大,对镇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初步意见不服,认为镇纪委和调查人因工作关系经常接触,未公正处理,强烈要求给予该村干部开除党籍处分,致使案件迟迟难以结案。县纪委审理室对案件进行了“二级审理〞,认为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意见是恰当的。及时和举报人交流思想,重点解释纪律处分必须坚持“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的原那么。举报人的抵触情绪明显减小,化解了矛盾,提高了效率,妥善处理了案件,社会效果较好。
(四)调动了乡镇纪检干部工作积极性。过去乡镇查处案件,处分决定下达后才上报县纪委报备。对局部证据缺乏必须补证的案件,有时会因相关人员串供等原因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而对某些量纪上出现畸轻畸重必须纠正的案件,县纪委协调工作程序烦琐,难度也较大。上述情况都使乡镇纪委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实行“二级审理〞制度后,防止了案件在错误事实和定性处理上的反复,乡镇纪检干部从二级审理工作中学到了知识,增长了才干。有的乡镇由过去的“要我审〞变为现在的“我要审〞。案件查结后,主动上门接受“二级审理〞。如某某乡在查处该乡一村干部陶某损害投资环境案件中,由于接触此类案件少,对案件的定性和处分依据拿不准,查结后主动将案卷送来接受二级审理,并由衷地说,经过二级审理的案件,处分后我们感到踏实。可见,案件实行二级审理,有力地调动了乡镇纪检干部查处案件的工作积极性。
(五)协调了各方关系。乡镇纪委作为最基层的纪检组织,在查处案件时,常受到方方面面不利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或因与违纪人低头不见抬头见,对违纪人磨不开面子而心慈手软;或因亲朋好友打招呼而难过人情关;或因主要领导对纪律处分的严肃性认识不够,只从有利于乡镇工作的角度而不从所犯错误的危害性程度考虑处分档次,先定了“调子〞等等。所以在定性量纪时往往不够准确、恰当。有时纪委虽提出了适当的处理意见,却出现乡镇党委和纪委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使乡镇纪委左右为难。通过“二级审理〞制度的实行,乡镇的案件处理要经过二级审理这一关,乡镇党政组织在案件定性处理的上就显得慎重,严肃,这有利于统一领导成员的认识,有利于协调领导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县纪委和乡镇党组织的沟通协调。去年2月份,某某乡纪委报审的该乡一村干部张某(党员)的经济案件,该同志非法占有公款4000余元,且无从轻情节。乡纪委初审时建议给予其留党观察处分。但由于种种原因,乡党委大多数同志却坚持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乡纪委将案件报审后,审理室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关键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在量纪幅度上提出了应给予其留党观察处分的指导性意见。并将意见及时与该乡党委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共识,使该案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案件处理的原那么性。
(六)扩大了案件质量检查面。过去,我们每年对乡镇案件质量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但由于时间关系,只能对局部案件进行抽查或重点查。实行“二级审理〞后,对乡镇所办案件,从源头上进行检查把关,由过去的抽查和重点查变成源头查和普遍查,从根本上保证了质量。今年4月份,我们分南、中、北三片对16个乡镇(区)去年所办案件质量进行了互查,并针对存在的缺乏进行了业务辅导。从互查的结果看,“二级审理〞工作成效明显,大大提高了乡镇(区)的案件质量。
三、存在的缺乏和原因
(一)对案件质量的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查处案件,必须防止认定错误事实失误和处分失当,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但局部乡镇对案件的质量意识不强,对案件质量重视不够,往往认为办理案件只要结案就算了事了。没有认识到案件质量关系到对被处分人的处理是否准确、恰当,关系到举报人对案件查处结果的满意程度,关系到一个地区的党群干群关系是否和谐,没有从对党组织、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高度认识案件质量的重要性。
(二)对“二级审理〞必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局部乡镇对案件质量的重要性认识缺乏,也没有认识到案件审理工作是办理案件的关键环节,存在着重调查轻审理的思想,所以对“二级审理〞的必要性认识更缺乏。有的认为“县纪委在集权,工作指导抓过头了;有的甚至认为这是县纪委干预乡镇办案,束缚了乡镇办案手脚;还有的认为过去所办案件,虽然质量不是完全符合“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但被处分人也没有提出更多质疑和申诉。现在实行“二级审理〞,在案件的证据材料、手续材料和程序材料上要求严格,增加了乡镇纪委的工作量,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多此一举,因而在“二级审理〞工作的配合上有时表现的不够积极主动。
(三)存在有意躲避“二级审理〞的现象。目前,少数乡镇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不是很强,有时对案件的办理有得过且过的思想。为了图省事,少费力,办案中有时存在有意躲避二级审理的现象,对应当实行二级审理的案件也不报送二级审理。而对这种现象,我们没有相应的奖惩鼓励措施,往往是由乡镇纪委主要领导对办案工作责任心的强弱来决定案件是否报送二级审理。
四、提高完善措施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二级审理〞工作的有力保证。实行“二级审理〞制度的初始阶段面临着很多新问题,新难题。委局领导班子能做到思想认识统一、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措施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持之以恒地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