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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解决
XX
市侬科
养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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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XX市侬科养蜂专业合作社养蜂专项扶持资金的报告[推荐5篇]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南河乡养蜂大户李虎安、张全虎、庞罗喜、刘王生、李韩君发起成立。本社名定为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设在南河乡上漳湾村。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那么,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效劳,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本社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运营。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本社社员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蜂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效劳,成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农民,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效劳,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置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第八条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保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开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第九条社员退社须在年中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结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那么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社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续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社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社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社员。
第十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个人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利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被依法惩罚的;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有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2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有效,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方案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工程,业务开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个人股份超过50股时,每增加50股时增加一票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根本表决权总数的20%。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社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那么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两名组成,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开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方案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那么,对生产经营方案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两名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告,要求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召开,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成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2023日内无异议,决议生效。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才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家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效劳职能
第二十八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开展及社员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效劳:
(一)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效劳,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社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社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平安,开拓新的品牌;第二十九条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受益按本社的分配原那么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接受与本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三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股金;
(二)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三)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四)接受的捐赠款;
(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本钱。
第三十五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5.7万元,每股金额为20230元,每名社员最多能认购50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
李虎安认缴人民币贰万元(¥20220.00);张全虎认缴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22.00);庞罗喜认缴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刘王生认缴人民币玖仟元(¥9000.00);李韩军认缴人民币柒仟元(¥7000.00);上述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第三十六条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具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受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社实行会计核算,年度为公历元月1日—12月31日。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扣除当年的效劳本钱后,年终结余按照以下工程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2023%提取,用于扩大效劳或逆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20%提取,用于文化、社员培训、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20%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四)股金分红,按税后利润40%提取;
(五)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奉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按税后利润2023%提取。
上述各项的具体工程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社聘用职工方案及其工资标准,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二条本社如有亏损,以风险基金、公积金逆补。逆补缺乏局部以股金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