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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矛盾
纠纷
排查
调处
工作情况
调研
报告
关于对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安排,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为配合常委会审议报告,7月7日至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由副主任白同伦任组长,局部组成人员、内司委委员、司法专业代表小组为成员的调研组,对我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信访局负责人参加了调研。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市司法局、昆区、九原区、XX县区、土右旗政府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实地查看了局部司法所、调委会。XX县区、XX县区、石拐区、XX县区、达茂旗政府书面向调研组汇报了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调研结束后,与市政府交换了意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组织机构根本健全,网络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处纠纷成效明显,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打造“平安包头〞,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20xx年以来,全市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959件,调解成功12651件,调解成功率达97.6%,纠纷激化率控制在4‰以内。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近年来,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26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目前全市已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主管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构建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XX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司法工作,决定增加行政经费、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基层司法所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司法所所长职级待遇、管理体制、岗位津贴、办公经费等方面问题。进一步理顺了基层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全市司法所建设到达了“七个一〞目标的要求。
(二)完善网络体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市现已建立调处中心83个,调委会2539个,调解小组6430个,调解工作人员(包括信息员)67969人。建立了由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统领,旗县区调处中心为龙头,乡镇苏木(街道)调处中心为主体,向下一直延伸至调解信息员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调解六级网络。按照“预防在先,警示在前〞的原那么,建立了领导值班接待首问负责和听证对话等2023项工作制度,建立了矛盾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为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标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运行机制,实现对矛盾纠纷的有效控制,建立完善了矛盾预警、工作联动、协调解决、主动回访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三)创新工作模式,努力提高工作效能。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践中,各级政府和调解组织积极创新工作模式,开通了“矛盾调解直通车〞,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创新出“三章两联〞、“六靠前〞、矛盾调处应急预案、ab预案等五种工作方法,这些工作方法既完善了调处工作流程,又强化了责任落实,既贴近工作实际,又满足了群众需要。近年来,各级政府和调解组织积极拓宽调处工作领域,主动介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土地承包流转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以排查防激化,调解创“四无〞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排查活动,有效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
(四)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注重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近年来,共培训司法助理员和各级调解员近2023万人次。建立健全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严格管理、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体制。通过从公务员队伍中选调、向社会公开招考等方式,多途径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有效提高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素质。全市现有司法所工作人员236人,大专以上学历213人,占90%以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处工作的主动性不够。局部干部对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识和重视不够,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没有树立矛盾排查预防意识,还存在等的思想。不是情愿、主动、积极地去排查矛盾、解决矛盾,导致调处工作不及时或不到位。特别是多元化利益冲突引起的矛盾纠纷,局部群众往往采取过激的行为,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甚至越级上访事件呈增多趋势。相当数量的调解员只是被动的接受问题后再加以解决问题。公众还存在对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及效力了解不多,认识不够等问题。
(二)资源整合尚未形成合力。大调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市基层司法所人员较少,除人民调解外,还承担普法宣传教育、社区矫正、综合治理等职能,承担乡镇、街道(社区)调处中心工作的任务,尽管我市关于构建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构建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大格局,但因为没有专门的制约措施,由司法部门牵头、协调难度较大,尚未形成广泛支持参与的合力,条块分割、上下协调配合不够密切,致使一些复杂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有的甚至酿成事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有待健全完善。
(三)调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全市6万多人的调解员队伍,多数是村(居)委会干部担任,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文化水平总体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综合素质和能力普遍不高,加之多是以会代训,缺乏专门的调解技能和技巧培训,致使调解程序不够标准,调解协议书质量不高。个别地方甚至还存在村委会代行调委会职责,使调解协议书无法律效力。
(四)调解经费保障能力缺乏。目前,我市旗县区列入财政预算的调解工作业务经费一般在1-2万元,由于经费紧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员的管理指导、业务培训缺乏。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解决,同时村(居)调解员可以得到补贴,但由于我市多数村(居)委会经费缺乏,调解员补贴难以兑现。由于经费缺乏等原因,一些偏远地区纠纷发生时,调解员不能及时赶到事发地点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强领导,深化对调处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调处工作是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要切实将调处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调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有效防控矛盾纠纷的发生,有效控制和调处各类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发挥调处中心“四项〞权力,加大催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对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矛盾纠纷,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包案处理,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二)注重协调各方,提高调处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要有效整合城乡基层组织,将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工会、工商、城管、国土等各方面力量整合起来,形成信息互通、调解联动、多途径化解矛盾的格局;要有效整合“条、块〞资源,标准职责分工,建立“属地管理、以块为主〞的矛盾化解机制;要把行政调整、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化解矛盾纠纷,形成整体合力;要探索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矛盾纠纷调解中介组织,让政府尽可能的减少直接介入民间纠纷,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作用。参与矛盾纠纷大调处工作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矛盾排查预防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履行调解职能,主动协调,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多方联动、齐抓共调的合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完善组织网络,提高工作质量,增强调处工作的方法性和艺术性。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不断充实调解队伍,要有方案、分步骤对调解员队伍进行调整,把那些政治素质高、思想意识好、懂法律、群众威信高、办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要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矛盾纠纷的水平。
(四)增加经费投入,提高工作保障能力。要建立健全调处工作保障机制,增加经费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制定政策,落实措施,切实解决调解员误工工资等补贴,充分调动基层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
(五)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用多种宣传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调处工作的宣传,让群众了解调解工作的职能、内容、任务及法律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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