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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审理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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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审 农村土地 民事纠纷 案件 调研 报告
审理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一、案件审理的总体情况 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xx县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2023件,结案2023件。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受理数为0,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6件、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关于经营性用地)3件。案件受理数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居多,从20xx年至20xx年受理的6件中,调解1件、撤诉2件、判决1件、裁定不予受理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件一审处理结果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二、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刺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实立使广阔农民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有、使用、收益固定的土地,使农民的生活有了根本保障,农村社会趋于稳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开展,加上xx县城与附近的村庄距离不远,因县城开展的需要,局部土地被征收,产生巨大经济利润,导致一局部人否认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从而引发大量的纠纷和矛盾。 (二)、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外嫁女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外嫁女,实践中指的是与村外人结婚,但户口仍留在本村或已迁出本村的妇女。受民间传统观念的影响,外嫁女往往被本村剥夺了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从而导致其在分承包土地、配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集体福利等方面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法院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及重点、难点。 (一)、法律适用的困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历史遗留问题,有政策因素的影响,有的还涉及农村基层自治问题等,有些纠纷的发生是否可以民事案件受理,往往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20xx年7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实践中遇上的问题: 1、妇女嫁入另一个村民小组,事实上和夫家共同享受着夫家的承包土地,但对这个新增的家庭成员,夫家承包合同本并无变更,导致诉讼中妇女抗辩其并没有享受夫家的承包地,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律事实认定存在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具体到村民小组还是村民委员会。 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中只有家庭成员之一签合同,其他人员没有签,发生纠纷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4、户主将其承包地划分给儿子、女儿分别管理、种植效力认定问题;享有份额的子、女转让自己享受的份额,其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5、村干部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6、认定事实困难。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另有村集体管理人员等因素掺杂,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土地承包合同瑕疵。土地承包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签订时间较早,合同中有的发包方负责人未签字,有的未加盖发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签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农户未成年家庭成员签字;证人证言瑕疵。有的证人出具了书面的证言后未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2)、证据内容不详:土地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根本无记载。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3)、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对地上附着物的约定不明,诉讼中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有些甚至无法鉴定,以致法院难以认定其损失数额。( 4、)影响事实认定的其他因素。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也会影响事实认定。如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时交接不清;有的农户私自移动地界标志物等等,给法院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 上述问题有的集中反映在一个案件中,有的交叉反映。当事人情绪大,法院调解难度大,有的不等判决直接损毁现管理一方种植的农作物,又种其他农作物;又被现管一方损毁,双方之间反复操作,矛盾越来越剧烈。 (二)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了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的根本原那么。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对具体事项作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主要任务是界定国家、基层组织和村民之间的关系,除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外,没有在国家法和村民自治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也没有在法律中规定村民自治的根本范围,对于村民自治是否存在逾越权限范围,应该怎么审查,如何督查纠正等,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司法裁判不可防止地会面临如何妥善解决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冲突的问题。 (三)政策与法律的冲突 1、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集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但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又要将承包地退还,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阶的法律,没有效力优先之分,这种立法和政策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扰。 2、政策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法院裁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对于上述新类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讲,情况那么复杂许多,因为其间往往涉及政策和法律冲突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根本原那么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表达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防止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 四、建议 本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土地承包纠纷类案件往往潜在在不稳定的危险因素,他源于多个层面,牵涉范围广泛,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一)、完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远不能满足审理案件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不适宜作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建立严格的农用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农业用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政府公益性建设及经营性工程建设占用土地,均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政府征地时,不允许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保障当事人诉讼救济的权利。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效劳行为直接涉及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些机关或组织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或效劳跟不上是酿成纠纷的重要因素,这也是土地纠纷案件不宜作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因之一。对农村土地进行普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级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的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原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对弄门愕然,不仅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还担负着根本生存的保障功能。他们的权益如果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将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故应联合多部门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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