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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司法
行政
工作情况
调研
报告
关于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全面掌握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缺乏,更好的效劳上级领导决策、效劳重点工作推进、效劳司法行政难题破解、效劳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开展,市司法局2023年6月深入到全市18个区、县(市)司法局,针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概况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实施新战略,实现新跨越〞的战略部署,立足于效劳地方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牢固树立效劳意识,积极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主动作为,为当地党委和政府排忧解难,在有为中争有位,不断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站位,使基层队伍建设日趋标准,基层根底建设不断夯实,经费保障得到有效改善。
(一)司法所建设情况。目前,全市18个区、县(市)司法局有15个为省级标准化局,占83%。仅xx区、xx区、xx县3个司法局未到达省级标准。其中,xx区司法局今年申报创立,已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等待省厅验收。全市共有司法所286个,其中街道所20234个,乡镇所182个,整体人员编制555个,实际配备457人。其中,2人(含2人以上)所125个,1人所156个,无人所5个(呼兰县4个、xx县1个)。现创立省级标准化所213个,占74.5%,今年将新申报37个。在落实司法所长副科级职级待遇方面,街道所全部落实,为正科级;乡镇所除xx县去年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落实3人副科级以外,均为股级。
(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情况。目前,各区、县(市)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进度不一,已建成4家(xx区、xx区、xx区、xx县);在建7家(xx区、xx市、xx市、xx县、xx县、xx县、xx县),预计年底前竣工;未建7家,其中xx市、xx县、xx县3家资金已到位,正在规划选址过程中;其余地区(xx区、xx区、xx区、xx区)虽进行了申报,并屡次与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沟通,但仍未得到批复,目前资金没有来源,难以开工建设。同时,受地方财政影响,局部开工建设地区司法业务用房资金也并没有完全到位,存在自筹、垫付资金情况。
(三)业务经费保障情况。全市各区、县(市)已将普法、法律援助等业务经费纳入到地区财政预算,拨款额度在7-56万元之间不等,与历年相比均有所增长。其中,普法经费xx县、xx县实现人均0.5元,xx区、xx区、xx区提高到人均0.3元;法律援助经费,xx区增加至29万元。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相对缺乏,其中以案定补经费,仅6家(xx区、xx区、xx市、xx县、xx县、xx县)落实到位,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余均未落实;人民调解员专项补贴仅2家(xx区、xx市)落实到位,xx区每年财政拨款52.8万元,为诉调衔接调解员每月发放202300元,为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发放600元,尚志每年拨款5.4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虽然我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取得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但随着工作职能的逐步强化,经济社会的迅速开展,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体制机制不畅导致司法行政工作瓶颈亟待解决。一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开展困境。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年底全面铺开的严峻形势,然而从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却都没有明确,执行主体的责、权、利仍不清晰,直接导致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无所适从。第一,无“法〞可依。社区矫正实施方法在法律层面仅属于标准性文件,亟待出台社区矫正法。第二,刑罚执行主体不适格。现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的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属于综合管理类,不属于行政执法类,缺失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第三,专业人才匮乏。现区县司法所1人所占54.5%,人员缺乏是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的根本性制约因素,且未受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训练。二是司法所职级问题仍未落实。目前,全省绝大局部地区司法所职级问题已经解决,我市乡镇所仍未落实。司法所与同区县、同级别政法职能部门相比,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以及工作条件、交通通讯设施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这种状况对于稳定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存在消极影响,阻碍队伍的良性开展。三是普法依法协调联动力度不够。现地方依法治区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法宣科,级别较低(正科级)。在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和政府相关执法机关工作中存在一定难度,造成一些成员单位开展普法工作流于形式。
(二)职能作用偏软导致司法行政工作地位亟待提升。近年来,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力度,使司法行政职能越来越强化,但就目前来看,司法行政整体职能还相对薄弱,务虚工作较多、务实工作较少。一是从政法机关职能横向配置上看,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与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职能,以及法院的审判职能相比,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行政权和完整的刑罚执行权没能集中表达。二是从自身纵向职能权限设置上看,区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仅具备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还未能真正开展)、法律援助、律师管理(仅具备日常监督管理权,不具备行政许可、行政处分权)、公证管理等职能,职能比较弱、杂、虚,而且职能的履行大多依靠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嘴功、腿功和磨功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以上这种“柔性有余、刚性缺乏〞的状态,导致我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比较艰难,个别区、县(市)主开工作意识淡化,创新开展思维缺乏,工作亮点特色不多,从而使司法行政工作越来越得不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影响干部的工作热情。
(三)人员配置过低导致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亟待加强。一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短缺现象严重。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承担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九项工作任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但受地方财政吃紧和街道占用编制等因素影响,在人员配备和编制落实上存在很大困难,人编不符和空编现象较为突出,总计达98个。如:xx区18个司法行政编尚未落实;xx区增加20个司法行政编,由于原动力区与xx区合并,局部编制被街道占用;xx区编制34人,实配25人,缺9人,有4个无人所;xx市编制48人,实配31人,缺17人;xx市编制35人,实配20人,缺15人。这些均直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身兼数职问题。尽管区、县(市)已经完成对司法所的收编直管,但这仅仅是对司法所人员管理权的上收,局部司法所人员的日常办公经费、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仍然主要依赖当地政府支撑。所以在工作内容上,大局部基层司法所在人员缺乏的情况下,还要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其他中心工作,如综治、平安、维稳、信访等。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身兼数职的情形外,还导致出现个别司法行政人员占着编制却不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为难局面,极大地影响自身职能的发挥。三是人员结构老化,流通机制不畅通。局部区、县(市)人员老化,知识和年龄结构不尽合理,导致工作疲于应付,停留在外表。据统计,全市基层司法所457人中,仍有37人仅具备高中学历,占8%;46岁以上达187人,占41%。其中,xx市实配31人中,50岁以上20人;xx市实配20人中,具备专业资格2人,55岁以上6人。此外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一大批工作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第一线的优秀干部,有的持之以恒、默默奉献,有的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但是却都无法得到更好的政治待遇,在畅通干部流动渠道上还需要下一定功夫。
(四)业务经费紧张导致司法行政工作保障缺乏。一是司法行政专项经费保障问题。XX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确定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为年人均1.8万元。但由于地方财政能力所限,大局部地区无法完全落实,个别地区经费仅限保障人员发放工资。如:xx市仅能保障人均1万元。二是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虽然各区县已将两项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地区之间标准不统一,存在较大差异,个别地区实际落实情况并不理想,还存在很大缺口。如:xx县全年两项经费仅为7万元,xx市8万元,xx区2023万元。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调解的经费应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然而,全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18个区、县(市)中,仅6家落实到位。人民调解员专项补贴也只有2家落实,均存在很大缺口。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各区、县(市)司法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组经过深刻分析,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以有为争有位,强化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一是发挥职能优势,提高党委、政府认同。要主动作为,在创新中谋开展,在开展中求有位,在效劳中争有为,努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站位。一方面市司法局应做好多方面的协调工作,为各区、县(市)司法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争取政府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各区、县(市)司法局要自身加压,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最大化效劳人民群众、特别是效劳弱势群体为着眼点,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法律效劳职能,突出抓好对本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主动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使党委、政府看到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开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升上级机关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同和重视程度。二是完善普法制约机制,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自身站位。充分发挥依法治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借鉴xx区经验,在全市推行对普法依法治理成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强化对各成员单位普法、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落实奖惩机制。同时,从任职、晋级前法律知识考试入手,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选拔干部的必经程序,作为任用干部的必备条件之一。按照规定时间、内容、职责对拟任职、晋级的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予提拔任用。三是加强基层根底建设,切实解决“头重脚轻〞的问题。司法行政工作重心在基层,司法所与社会距离最近,与广阔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肩负着面广线长的重担,其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成败。因此,建议今后区、县(市)招录公务员或选调人员时,一律充实到司法所工作。局机关需要人员时,可以从司法所干部中择优选调,保障司法行政工作真正实现“重心下移〞。
(二)创新用人机制,提升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一是突破常规,引进人才。要多部门协调,尽最大程度争取政府支持,落实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通过招录公务员或者选调的形式,解决基层司法所人员老化、缺兵少将的问题。针对局部区县政府整体人员超编和个别区县招考人员未能留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现实问题,可尝试将当地现有的事业编制人员调剂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这样既可以缓解当地政府财政、编制上的紧张局面,还可以满足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如果选人方式仍难以得到落实,还可以考虑采取引进政府雇员的方式解决人才难题。尽管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行政本钱,但与招考公务员的方式相比,却不失为一种最正确的折中处理方式。二是加强保障,留住人才。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努力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全面落实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为干部提供交流、任职平台,重点解决好司法所职级待遇、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等难题,创造“留得住人、安得下心〞的和谐工作环境。三是创新机制,使用人才。市司法局可以尝试与北京、上海、广州等先进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干部挂职锻炼机制,让我们的干部走出去拓展视野、开阔思路、增长才干,将先进地区的工作理念和典型经验带回来,以推动自身工作的开展。同时,各区、县(市)司法局可以推行轮岗制度,在机关各科室与司法所之间、司法所与司法所之间、机关各科室之间实现干部轮岗,推行竞争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常态交流机制,激发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活力。一是要形成调研工作常态化。充分认识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