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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问题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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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地农民 进城 务工 农民 市民 问题 调研 报告
关于市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问题的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部署,近期,市政协采取集中调研与区县自行调研双向互动方式,就推进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市政协副主席杨震、顾家雯率市政协社法委、经科委、研究室同志,先后赴xx区、xx县进行了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相关区县农民市民化工作汇报,并与人社、住建、农业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开展,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创造了有利条件。2023年,全市城镇化率为46.8%。我市外出务工农民35.6万人(当年新增转移就业2.9万人),占全市农村劳动力45%,六成以上为外出从业,其中xx区有1.57万人在区内实现就业。城镇扩张“村改居〞失地农民4.44万人,其中中心XX县区有19939人实行了农民市民身份置换。据今年前三季度动态监测显示,全市外出务工农民31.32万人,其中在省外就业的农民20.03万人,占63.95%,在省内就业的农民11.29万人,占36.05%。 二、主要制约 从我市农民市民化进程的情况看,虽然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城镇化率逐年提高,但农民市民化仍面临着一些政策性、体制性障碍和制约因素。 1、农民自身素质因素。一是思想观念转变慢。局部农民受传统小农经济思想、城乡文化差异的影响,特别是对乡土的眷恋心理,不愿离土离乡,依然把土地作为根本保障,游离于城乡之间,很难完全融入城市生活。二是自身就业技能低。大多数农民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劳动技能差,缺乏竞争优势,难以在非农领域就业,只能在建筑业、商贸效劳业等行业从事体力劳动或简单劳动,4050人员就业难度更大。同时随时有被企业淘汰或失去工作的可能,不能在城市稳定就业和生活。三是经济压力加重。局部农民进城后预期收入下降,而相应的生活、就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增加,存在着收益不确定和不平衡等问题,造成“农民想进城而不敢进,能进不想进〞的现象。 2、城镇承载接纳因素。一是城镇承载能力缺乏。总体上看,我市经济开展还欠兴旺,城镇根底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以及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等公共效劳能力缺乏,城镇集聚力、承载力和辐射力还不够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市民化。二是对进城农民有思想偏见。受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对立、城乡分治的影响,城里人对农民缺少包容心,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担忧农民进城会带来住房、交通、教育、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阻碍了农民市民化的进程。三是现行制度公平性不够。相关部门在制定和出台制度时,更多地考虑城市居民利益,而无视了进城农民的利益,使得进城农民在城市中实际处于“边缘状态〞和“二等公民〞的地位。 3、户籍管理制度因素。现行户籍制度,是简单地以户籍性质为依据对教育、医疗、社保、计生、土地占用等方面福利待遇进行差异化分配,农民进城就业后,由于户籍问题不能享受城市户口一系列的社会福利。从我市情况看,“农转非〞和“非转农〞两种现象同时存在。“农转非〞方式根本为购房入户、投靠亲属两种,主要目的大多是为子女教育、购置养老保险、申购经济适用房等。而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各类惠民政策提标扩面,计生政策城乡区别对待,使得很多农民不愿意改变农业户口性质,甚至每年还有局部大中专毕业生要求非转农回原籍。 4、土地管理制度因素。土地经营权承包管理制度,虽然稳定农村根本经营秩序,但由于对土地流转制度探索创新不够,土地规模集约经营水平不高,农村劳动力不能得到有效的转移。目前尚缺乏对转让(放弃)地权者进行合理经济补偿的成熟规定。 5、现行政策保障因素。政策上差异化对待,使得进城农民“居不易〞、“病不起〞,“老难养〞。从住房上看,目前廉租房、保障房主要是面向城镇居民,大局部进城务工及失地农民由于受户口影响,难以与城里人享有同等住房保障政策。从医疗上看,目前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两种,交纳保险基金与享受报销待遇有很大差异。同时,我市局部“村改居〞的居民由于目前户籍还是农业户口,造成“两头〞参保现象。从养老上看,目前失地农民保障的认定是以户为单位,局部个体土地完全被征用后不能享受失地保险。由于户口性质不同,失地农民即使生活在XX县区,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仍有很大差距。如,城镇低保与农村低保的最高标准相差205元/月/人;进城务工农民购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旦离开企业,不能像城镇居民那样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只得退保。 三、对策建议 推进农民市民化是统筹城乡开展,加快新型城镇化,促进“四化〞同步的必然趋势。既需要各地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更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突破“政策壁垒〞,针对目前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努力在制度、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和破解。 1、深化思想认识,引导农民主动市民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和长远观念,把农民市民化纳入到城市开展战略和城乡一体化规划之中。加强对农民市民化的宣传教育,城市居民要摆脱自身优越感和对进城农民的歧视和排斥,树立平等开放的观念;用人企业应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平等对待农民工,不能利用进城农民自身的缺乏损害农民利益;进城农民不应把自己看作是城市的过客和看客,树立以城市为家的观念,积极改变自身的弱点,不断完善自身各方面素质,尽快融入城市生活。 2、统筹城乡开展,推进农民有序市民化。一要扩大农民就业渠道。在加快工业化进程中,要兼顾劳动密集、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协调开展,大力开展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点加快经济开发区建设,引导镇村企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不断扩大就业容量。二要鼓励农民投资创业。征地拆迁给农民带来一大笔收入,要出台鼓励农民投资创业的政策,聚集民间资本,引导居民用手中的闲钱参与投资,以钱赚钱。探索开展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利用土地的融资,为农民进城创业提供资金支持。三要优化农民就业效劳。进一步强化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加强农民工就业引导效劳,加大劳务合同监管,建立农民工紧急救济、法律援助等社会救援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劳动技能培训,针对我市专业技术工人缺乏的现状,建议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在职校中开展机械加工、电焊工等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推动农民工由灵活就业向正规就业转化;要制定优惠政策,对吸收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给予用工补助、技能培训支持和低保政策等,鼓励企业招收失地农民就业。 3、改革户籍制度,加快农民户口市民化。实施更加灵活的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本地和外来农民工、失地农民、外来投资经商办企人员的城镇落户条件,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权益。建议借鉴广东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方法,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 4、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农民经营市民化。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允许土地流转形式的多样化,推进农村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快开展现代农业。建议允许农民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土地换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允许农民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由集体再行发包;允许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同种田能手合作,并取得合理补偿,让农民市民化后的农村存量资产保值增值,形成农民退出农业和农村的良性机制。 5、创新保障制度,实现农民效劳市民化。要以构建“同城待遇〞为目标,让进城务工农民真正市民化。一是政府及人社、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出台城乡统一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法,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效衔接,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同时,允许失地农民以合作社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企业解除合同自谋职业可按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确保进城农民身份转变后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及其子女的就医、就学等问题,进一步简化农民就业和农民子女入学手续,取消各种名目的收费,鼓励开展民办教育,吸纳更多农民子女就学;推进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效衔接,防止农民“两头〞参保现象。三是逐步放宽进城农民申购经济适用房和申请公租房、廉租房政策,加快创新金融产品,积极为进城农民购房提供低息贷款。建议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对农民工在城市购置房屋,给予契税优惠政策。 6、探索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民稳定市民化。要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或再分配,促进被征地农民拥有平等开展时机。一是农村集体资产要优先用于村民的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以资产换保障、换福利。对于“城中村〞可利用村集体留用的土地,建市场、停车场等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底层街面房由村里或分配给村民出租,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来源,为村民发放福利和养老金。二是加快集体资产管理方式的股份改革,把原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评估后量化到人,折股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按“人口股〞和“劳动力股〞以一定比例量化,人人平等。 7、抓好撤村建居,解决农民身份市民化。一要加大安置社区建设。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半径合理、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的原那么,根据社区大小、居民来源等因素,彻底理顺居民与新老社区的管理关系。健全社区事务工作站、物业管理效劳站等机构,切实发挥行政管理、社会效劳、物业管理等职能,努力为安置社区提供经费、人员、用房等保障。二要加快安置农民身份转化。加快各项制度的转化接轨,保障拆迁安置居民在社区行使民主政治和各项经济待遇,彻底剥离其在原村(社区)享有的传统福利待遇,促进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的全面转化。加强“村改居〞社区社会保障,确保妇女、儿童、残疾、老年和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要强化社区效劳机构配套。建议出台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开发过程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社区效劳中心及社区效劳设施政策,便于社区组织有场所开展社会管理和社区效劳。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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