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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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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 交通运输 行业 突发 公共 事件 应急 预案
顺昌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社会稳定和交通运输安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及时组织调配交通运输保障力量,全面提高应对各类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预防并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及其配套规章、《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公路、水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本预案与南平市交通运输局、顺昌县人民政府相关预案衔接。 1.3试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顺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急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或调配运输力量,以保证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事件。本预案适用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冰雹、雪、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污染事件、春运、国庆期间以及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游客或物资运输力量告急、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告急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件:主要包括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等; (5)其他突发应急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抓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3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部门间密切协作,发挥各相关部门、人民军队、武警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顺昌县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交通局局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正科级)、分管安全副局长任副组长,主任科员、副局长为成员。替代关系:组长不在家时由组长指定副组长或成员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审定、批准和实施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其它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输保障的对策和措施。 (2)宣布道路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指导、指挥处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调度应急运输所需的车辆等运输力量,协调应急运输车辆通行等问题; (5)组织应急预警的演练; (6)监督、审查应急管理工作。 (7)审签突发公共事件的上报工作及对外的发布信息。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99-7852328、7858206。其主要工作职责: (1)接收和传达上级应急指挥部指令; (2)协助领导小组处置突发事件; (3)了解掌握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告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情况。 (5)局应急办公室为突发公共事件上报信息员。 各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相应的突发公共应急事件。 2.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后,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小组,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预警与响应级别的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预警与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1Ⅰ级预警与响应 符合适用范围情况之一,需运送大宗应急救援物资,或者运送5000人以上或亡人30人以上的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需向社会发布Ⅰ级预警警报,由领导小组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3.2Ⅱ级预警与响应 符合适用范围情况之一,需运送大宗应急救援物资或者运送3000人以上或亡人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需向社会发布Ⅱ级预警警报,由领导小组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3.3Ⅲ级预警与响应 符合适用范围情况之一,需运送大宗应急救援物资或者运送1000人以上或亡人3人以上9人以下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需向社会发布Ⅲ级预警警报,由领导小组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发布。 3.4Ⅳ级预警与响应 符合适用范围情况之一,需运送大宗应急救援物资或者运送1000人以下或亡人2人以下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需向社会发布Ⅳ级预警警报,由领导小组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发布。 4.预防和应急准备 4.1各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可调用。要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水平。 4.2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辆,使用统一印制的《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凭《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 4.3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做好应急保障运力的准备,确保本辖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根据需要调集车辆运输保障力量。 4.4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调配社会车辆的运力支援。 4.5各运输企业指挥机构应当确定本辖区运输企业的5辆以上客车、5辆以上货车作为本辖区应急储备运力的领导小组协调、组织、调配社会车辆支援的应急运力保障。 4.6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毗邻县(市、区)支援的,由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县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组织、调配保障运力,工程机械和人、财、物。 4.7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局属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与企业,应立即向局领导和应急办报告。县交通运输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有关领导报告。按应急事件级别,审签发布或发布相应级别应急预警与响应,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及时上报。 4.8突发应急事件得到控制和消除后,由启动应急预警的指挥机构宣布解除 5.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 5.1交通运输局各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县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0599-7852328。 5.2交通运输局各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下列突发事件的情况: (1)可能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2)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3)需要领导小组给予支持的情况; (4)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其他有关情况。 5.3县交通运输局各部门接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以内,应根据事件程度逐级报告,重大以上事件可越级上报。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并向相关单位通告。 5.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交通部门的突发事件。 5.5需要调集车辆运输保障力量或道路抢险工程机械时,道路运输监管部门或公路养护部门要按规定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保障运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6启动应急预案后,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经营者应当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5.7各交通运输部门要科学安排运输力量和工程机械,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抢运紧急物资和人员,确保运输安全、及时、准确、高效。 6.应急处置与救援 6.1县交通运输局各部门指挥机构负责对本辖区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6.2事件超出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职责的或者单位能力范围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 6.3县交通运输局各部门指挥机构应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突发应急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常识,提高突发应急运作处置能力。 6.4征用的设施、设备、交通运输车辆(船只)和工程机械等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6.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7.事后恢复与重建 7.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恢复与重建所需的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 7.2局属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7.3局属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使用。 8.法律责任 8.1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8.2凡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8.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局属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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