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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粗纱
JCT
953-2005
缠绕
高强
玻璃纤维
无捻粗纱
953
2005
i c s 5 9.1 0 0.1 0Q 3 6备案号:1 5 2 2 3-2 0 0 5i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材 行 k标 准J C/T 9 5 3-2 0 0 5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粗纱H i g h S t r e n g t h G l a s s F i b e r R o v i n g f o r F i la m e n t Wi n d i n g2 0 0 5-0 2-1 4 发布2 0 0 5-0 7-0 1 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发布J O T 9 5 3-2 0 0 5p lf胃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 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 2 4 5)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明、梁中全、来志宏、倪文宁、姜秀英.本标准为首次发布。J C/T 9 5 3-2 0 0 5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粗纱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 粗纱(以下 简称高强玻璃纤维纱)的术语和定义、代号、技 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缠绕法生产天 然气储 气瓶等压力容器的高强玻璃纤维纱,其它用途的高强玻 璃纤维纱也可参照采用。2 规 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 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 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 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 注日 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T 1 5 4 9 钠钙硅铝硼玻 璃化学分析方法 G B/T 4 2 0 2 玻璃纤维产品代号 G B/T 7 6 9 0.1 增强材料纱线试验方法第1 部分:线密度的测定(i d t I S O 1 8 8 9:1 9 9 7)G B/T 7 6 9 0.3-2 0 0 1 增强材料纱线试验方法 第3 部分:玻 璃纤维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 测定(i d t I S O 3 3 4 1:2 0 0 0)G B/T 9 9 1 4.1 增强制品 试验方法 第1 部分:含 水率的 测定 G B/T 9 9 1 4.2 增强制品试 验方法 第2 部分:玻 璃纤维可燃 物含量的测定(M O D I S O 1 8 8 7:1 9 9 5)G B/T 1 8 3 6 9-2 0 0 1 玻璃纤维无捻粗纱 G B/T 1 8 3 7 4 增强材料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 G B/T 1 8 3 7 4 确立的以 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标准。浸 胶纱强度 t e n s i l e s t r e n g t h o f i m p r e g n a t e d ro v i n g s 在拉伸试验中,玻璃纤维浸胶纱试样中 纱线的单位面积所承受的拉伸断裂强力,其单位为兆帕(M P a)。4 代号 产品代号按G B/T 4 2 0 2 的规定。示 例:某制造商生产的纤维公 称直径为1 工“1 线密度为1 2 0 0 t e x.采 用J A 侵润剂的 缝绕用高强 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其产品代号为:S C 1 1-1 2 0 0 W(J A)5 技术要求5.1 外观质f 高强玻 璃纤维纱应色泽均匀,卷绕紧密,成形良 好,退绕方便。不应 有影响使用的污溃、损伤、杂物等。5.2 理化性能J C/T 9 5 3-2 0 0 55.2.1 玻璃成分 玻璃成分为硅铝镁系统,其中氧化钙的含量应不大于0.5%05.2.2 线密度 线密度公称值、允许偏差、变异系数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 线密度公称值、允许偏差、变异系数产品代号瞥允许偏差%变异系数%S C 8-9 6 0 W9 6 0士 5提 5S C 1 1-9 6 0 WS C 8-1 2 0 0 W12 0 0S C1 1-1 2 0 0 W5,2.3 纱线拉伸断裂强度 纱线拉伸断裂强度应不小于0.4 5 N/t e x,5.2.4 漫胶纱强度 浸胶纱强度应不小于2 7 6 0 M P a e5.2.5 可烘物含量 除非另有商定,可燃物含量应为0.5%-1.1%a5.2.6 含水率 含水率应不大于 0.2%05.2.7 悬垂度 悬垂度应不大于5 0 m m.试 验方法6.1 外观质且 外观检验无需调湿。在正常(光)照度下,距离0.5m,用目测法逐一检验。6.2 理化性能6.2.1 玻璃成分 按G B/T 1 5 4 9 的规定。6.2.2 线密度 按 G B/T 7 6 9 0.1 的规定,操作时应去除浸润剂.6.2.3 纱线拉伸断裂强度6.2.3.1 标准试验环境为2 3 C 土2 C,相 对湿度为5 0%土 5%。非 仲裁试验的温湿度允许与 标准试验环境不同,但应作相应记录。6.2.3.2 仲裁试验的调湿时间应符合试验方法的 规定。非仲裁试验的调湿时间不少于3 h,6.2.3.3 其它按 G B/T 7 6 9 0.3-2 0 0 1 的规定.6.2.4 漫胶纱强度 按附录A 的规定。6.2.5 可燃物含f 按G B/T 9 9 1 4.2 的规定。62.6 含水率 按G B/T 9 9 1 4.1 的规定。J OT 9 5 3-2 0 0 56.2.7悬垂度 按G B/T 1 8 3 6 9-2 0 0 1 附录B 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7.1.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b)停产时间超过三个月,恢复 生产时;c)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供需双方合同有要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型式检验的项目按表2 的规定。表2 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出厂检验要求章条号试验方法章条号1外观质量.5.16.12玻璃成分.5.2.16.2.13线密度.5.2.26.2.24纱线拉伸断裂强度.5.2.36.2.35浸胶纱强度.1 2,46.2.46可燃物含里.5.2.56.2.57含水率.5.2.66.2.68悬垂度.5.2.76.2.77.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按表2 的规定。7.2 抽样7.2.1 检查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品 种规格,稳定连续生产的 产品为一个检查 批.从 提交的检查 批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单位产品为 批样本。7.2.2 抽样方案 按表3 的规定抽取检验样本。J C/T 9 5 3-2 0 0 5表3 抽样方案5.1,5.2.2,5.2.3,5.2 j、5.2.6 项目的抽样数和判定数5.2.1,5.2.4,5.2.7 项目的抽样数批量样 本 大 小接收数 A c拒收数 R e3-2 530112 6 -2 8 01 31222 8 1 5 0 02 0235 0 1 -1 2 0 03 234312 0 1-32 0 05 0563 2 0 1-1 0 0 0 08 078注:接收数A c 和拒收数R e 两栏对线密度项目无效。7.3 判定规则7.3.1 外观质量、纱线拉伸断裂强 度、可遂物含量和含水率的判定 外观质量、纱线拉伸断裂强度、可燃物含量、含水率等项目 按不合格品数进行计数判定,其判定 规则 见表3。根据检验结 果,若样本中的不 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表3 中给出的接收数A c,则判该批产品的 上述性能 合格。若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大于 或等于表3 中给出的 拒收 数R e,则判该批上述性能不合格.7.3.2 玻璃成分、线密 度、浸胶纱强度和悬垂度的判定 线密度按表3 所列样本数抽样,以样本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和变异系数进行判定;玻璃成分、浸胶纱强度和悬垂度按表3 所列 样本数抽样,按样本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进行判定。73.3 合格判定 外观和各项理化性能均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志 产品标志包括:a)产品名称、产品 代号、本标准号:b)退解方式和适用树脂类型;c)生产厂名称和地址:d)生产日 期或批号:e)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志应当 在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 用户提供有关资料。8.2 包装 除非另有规定,每一卷装纱线均应采用柔软防潮材料包装。除非另有规定,包装箱应采用硬质材料制成,如木箱、瓦楞纸箱等。包装箱内的 每个卷装应排列 整齐,并防止纱卷因撞击、摩擦或挤压而导致损伤。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a)生产厂名称和厂址;b)产品名称、代号;c)退解方式、适用树脂类型:d)净质量;e)贮存期;f)生产日期和批号:J C/T 9 5 3-2 0 0 5 8)按G B/T 1 9 1 规定的“怕雨”、“禁止翻滚”和“堆码层数 极限”等图 示标志。8.3 运 输 应采用干燥有遮篷的运输工具。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禁止 抛扔 滚翻。8.4 贮存 应贮存于相对湿度小于7 5%的 干燥通风、洁净无污染的室内,堆码层数不 得超过五层。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的产品,在使用前应按出厂检验的规定,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后方可投入使用。J C/T 9 5 3-2 0 0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玻玻纤维纱线拉伸性能测试方法漫胶法.1 范 围 本方法规定了玻璃纤维纱线经树脂浸渍固化后测定其拉伸断裂强度的方法。本方法适用于各种由 连续玻 璃纤维制成的有捻和无捻纱线,也包括玻璃纤维原丝.A.2 原理 采用适当的树脂浸溃玻璃纤维纱线来制作 试样.用试验机测定 其拉伸断裂时的力值,并按照试样中纱线的截面积计算强度。注1:不同的树脂浸演材料产生不同的结果,从而缺乏可比性。注2:仪器的夹具可能会损伤试样,需要对试样两端的夹持段加以适当的保护.人.3 设备人.3.1 拉伸试验机 精度等级不低于1%的 等速伸长型试验机。.3.2 浸胶装 盖 浸胶装置由 纱架、张力器、浸胶槽、挤胶 辊和绕纱框架等组成,见图A.1,1-纱线;2 导纱辊及张力器:3-浸胶植;4 挤胶辊;5 绕纱框架。图 .1 漫胶装1示愈图.3.3 烘箱 温度控制在9 0 士 2 C,A.4A.4.1试样 试样的总长度J C/T 9 5 3-2 0 0 5 试样为被树脂浸透的直线状纱线,总长度不少于3 3 0 m m.A.4.2 试样的有效长度 夹持在试验机两个夹具钳口 之间的 试样长度为2 0 0 m m 士1 m m.A.4.3 试样数量 每组试样应不少于1 0 个。.5 制样A.5.1 纱线线密度的测定 按G B/T 7 6 9 0.1 的规定,测定去除浸润剂 后的 纱线线密度.A.5.2 胶液配方及固 化制 度 胶液配方应与玻璃纤维纱的 浸润剂体系 相容。例如,当 玻璃纤维纱的浸润剂为增强环氧型时,胶液参考 配方为:每1 0 份6 1 8 环氧树脂加一份三乙烯四胺固化剂,以丙酮作溶剂。其固化制度为:温度9 0 C、时间3 h aA.5,3 漫溃A.5.3.1 浸胶前应将玻璃纤维纱放置在标准试验环境下至少2 4 h。非仲裁试验可在8 0 士 2 下放置1 h,然后在标准试验环境下放置3 h 以上。A.5.3.2 浸胶时,缠绕速度为4 m/m i n-6 m/m i n,并 应确保纱线完全浸透。缠 绕在框架上的纱线应 有足够的间隔距离,且均 匀分布。A.5.3.3 浸胶后,纱线在 绕纱 框架上应保持缠 绕张力,将纱线连同 框架一 起放入 烘箱中 进行固化。固化后,按要求尺寸切割试样。A.5.4 试样外观与 含胶量A.5.4.1 试样应浸胶均匀、光滑,无肉眼可见的缺陷。A.5.4.2 试样含胶量应控制在3 5%士5%范围内。A.6 试验环境与调湿A.6.1 标准试验环境为温 度2 3 士 2 C,相对湿度5 0%士 5%。非 仲裁试验的温湿 度允许与标准 试验环境不同,但应作相应记录。A.6.2 试样的调湿.仲裁试验时,浸胶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