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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县级
党政机关
消化
超编
人员
调研
报告
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的调研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这是我国第一次把编制使用规定以法规形式予以标准。这将对我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建立高效管理效劳型政府和进一步标准党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必然要求。从目前来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使用自定义编制和超行政编制进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由于行政编制自上而下分配下达,因此,县级党政机关超编人员问题相对省、地级而言又尤为突出一些。县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十分复杂和艰巨的工作任务。
一、党政机关产生超编人员的原因
(一)是行政编制分配绝对差异性和行政机构设置普同性造成的。我国目前地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根本上是按照其经济开展水平、财政收入、辖区人口、行政区划和面积等指标进行分类确定。其实在地方行政机构设置上是有严格机构限额规定的,在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个省份,根本上大同小异,也就是说小县、穷县的行政机构设置个数和大县、XX县区都差不多,并且同一层级的每个行政机构的职能也大至相同。而按照现行编制分配依据,这势必造成小县、穷县在行政机构个数与大县、XX县区相等的情况下,而行政编制分配基数相对来说就小得多。用极少的行政编制分配到同样数量的行政机构中,小县、穷县的每个行政机构分配到的行政编制数能有多少可想而知。按照“按编进人〞的原那么,相当局部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数无法满足其正常按核定行政职能开展工作的人员数,那么县级在争取上级增加行政编制较困难的情况下,解决人员不够的途径就只有超行政编制进人或使用自定义编制进人,这就自然而然的产生了超行政编制人员。
(二)是机构定性和编制配置不一致的的产物。是事业单位就定事业编制,是行政单位理应定行政编制,这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根本规定和要求。但在行政编制特别紧张的情况下,也就无法满足这一规定和要求了。在机构的撤拼和调整过程中,有行政、事业机构的相互转换。现在县级局部行政单位在机构改革以前原本就是事业单位,核定的都是事业编制。如:县政府组成局县商务局、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县商务局由原事业单位县外经局改组而成,县外经局原由于属事业单位,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之初也是事业单位,两单位原核定的都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定性为行政机构后,行政编制多的县就可以配置行政编制,而行政编制本身就很少的县,就无法从其他行政单位调整编制进行行政编制配置,因此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后,还是沿用其事业编制。这些行政单位由于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其工作人员自然就成了行政超编人员。
(三)是机构改革历史的遗留问题。几乎每次机构改革都要精简机构、削减编制,按百分比削减编制是必须完成的改革任务。因此作为县级机构改革,相对于行政编制较少的县来说,要削减行政编制就只能从现有的行政机关中减少行政编制。减行政编制容易,按照要求的百分比要减多少,研究以后说减就减。可是减编制容易减人难,每次削减行政编制都给精减行政人员带来很大压力,但为了完成上级机构改革减编任务,也就无暇顾及超编了,这样无法精减的人员也就无形中成为了超编人员。
二、党政机关超编带来的影响
(一)造成编制管理混乱。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二者不能混用,这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要求。党政机关使用地方自定义编制,一方面造成行政超编;另一方面造成了行政机关人员混编、混岗。一个行政单位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同时存在,在公务员登记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管理工作中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国家公务员登记对象必须是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而行政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就只能按参照公务员登记,有的单位由于人员变动频繁,就很很难区分谁使用行政编制,谁使用事业编制。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管理工作中,也同样存在超行政编制人员的认定问题。这些都不同程度的给机构编制管理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造成了机构编制管理混乱。要加强和标准机构编制管理,就必须完全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和彻底解决党政机关使用地方编制的问题。
(二)不利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推进。机构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局部,机构改革要通过机构科学化设置、职能清晰化界定和编制合理化配备来实现,并通过不断加强和标准机构编制管理来进一步稳固机构改革成果。县市在党政机关使用地方编制,不管是为了开展工作需要,还是为了弥补行政编制缺乏,都势必造成党政机关超行政编制人员,这与机构编制标准化管理是背道而驰的,也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法规的规定,不利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另外,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本钱,建立效劳型、高效型政府也是行政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的调研报告第2页
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如果在党政机关使用地方编制过多,控制不好就会导致党政机关进人太多,人浮于事,不但会降低行政效率,而且也会增加财政负担,不利于建立效劳型、高效型政府,因此会不同程度给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推进带来影响。
三、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一)利用自然减员消化一局部。就我州而言,各县市党政机关均不同程度存在行政超编人员,虽然在2023年机构改革时,有相当部门人员进行了提前离岗处理,但已经过五年,因此,党政机关每年还是会因为有因退休、外调等原因自然减少的人员。要严格控制自然减员的空编使用,充分利用自然减员的空编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只有超编人员消化了,地方编制的核减也就不是什么问题。因此,通过每年行政自然减员来消化一局部行政超编人员是一个最直接而又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利用干部人事调配消化一局部。一是利用组织调配干部的手段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组织部门在党政机关干部调配时,首先要到编办审核调配部门和单位的编制情况,县直党政机关干部和乡镇干部任用原那么上大局部放在事业单位。运用组织调配手段,在超编的党政机关中选取一局部优秀人员到乡镇基层任职锻炼,逐步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二是和人事部门紧密配合,解决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一方面禁止党政机关超编单位招考公务员和再调入工作人员,从源头控制再产生新的超编人员,减轻消化难度。另一方面,对超编单位人员进行有方案的调整。党政机关在一般干部调配上,人员原那么上尽量从超编单位向空编单位流动,逐步使党政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配备控制在“三定〞核定的行政编制限额内。以到达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的目的。
(三)运用机构编制调整消化一局部。机构编制调整是机构编制部门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一是对下设有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党政机关而言,可以考虑其超编人员连人带编划转到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下属事业单位中,在划转中以公务员登记为依据,对符合参照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全部进行划转,对不符合参照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划转到其他相关事业单位。对无参照公务员管理下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机关,其超编人员可以逐步向其他行政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划调。对全部使用地方编制的党政机关而言,其人员全部都使用地方编制,全部属于超行政编制人员,全部划调其超编制人员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各党政机关人员编制实际分布情况,总量盘活。一方面采取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一局部,另一方面可考虑连人带编制从其他行政单位划调解决,这样既符合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政策,使单位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又能解决单位消化党政机关的超编人员的问题。二是对新设立的经审批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可优先考虑从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连人带编划调,这样可以不新增编制,既减轻财政负担,又消化了行政超编人员。
(四)强化对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制约和监督。机构编制部门此次对党政机关超编情况进行清理,按单位到人造册登记。今后,凡党政机关新增超编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进编手续,县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人员经费,强化财政制约监督机制。另外,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结合机构编制实名制登记管理,逐步推行阳光编制,将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数和实有人数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各党政机关不敢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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