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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涉农
案件
执行
基本情况
统计分析
对策
涉农案件执行难根本情况统计分析及对策
今后更好的开展执行工作,将涉农案件执行难的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自觉履行到期债务的法律观念淡薄。
在202223年来结案中,这类原因引起的有72件占未结案件的20%,这类被执行人大多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思想觉悟不高,缺乏诚信,他们往往置法院生效文书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不顾,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能拖那么拖,能避那么避,以拖赖、躲、逃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
在未结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而引起的有215件,占60%,从以上数据来看这类原因引起执行难占大多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开展,工业化城市化的水平不断提高,城市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样就使得一局部农民除农忙在家外,平时外出务工,有的举家外迁定居。这种现象是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好现象,于国于民都有利,但由于有局部被执行人常年流动,无固定收入,从客观上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找不到执行对象,执行文书发不出去,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此外,在农村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使被执行人在家,也没有人指路辩认,使得案件无法执行。
三、对裁判不服导致不愿履行。
在未结案中,这类案件为3件,占1%,由于受举证条件及能力的限制,往往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差距,另还有其它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使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会主观的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裁判不公,自己的主张请求未得到法院的认可,判决确定其履行义务偏重,从而在执行中表现出对法院的怨恨而拒不履行义务。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实现而不愿履行义务。
在未结案件中这类案件为7件,占2%,有的被执行人又是另案的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法院未能执行回来,那么其认为应等其债权实现后再履行债务。
五、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在未结案件中,这类案件为36件,占2023%,这类被执行人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家庭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申请人风险意识淡薄。
在未结案件中,这类案件为25件,占7%,这类申请人的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未能及时有效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生效法律确定的权利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申请执行了就只等着到法院拿钱。
针对以上不同的原因,我们在今后的执行实践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对策,做好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
一、加强法制宣传,坚持思想开导,说服教育,力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通过具体案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对那些拖、赖、躲、逃消极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多做思想工作,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使他们自觉履行。对有局部履行能力或确有困难一时难以履行的,可考虑实际情况,召集双方当事人座谈、沟通相互体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而化解矛盾。
二、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尊严。
在对被执行人坚持思想教育的同时,还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而逃避履行的,可发动申请人及群众查找线索,利用公安机关户籍、暂住证管理网络及悬赏执行、媒体公开亮相方法,让其无存身之地,必要时应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对恶意拒不履行阻碍执行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执行效率。
对内在提高执行效率上做文章,强化管理,落实好绩效考评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树立依法、文明、清廉、公正、高效执行的良好形象,提高人民法院的威望和公信力。
第二篇: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
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行政庭张大巍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被赋予通过行政审判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通过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责。
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入法院执行领域,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已经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XX县区是农业大县,农村人口所占比重大,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所占比例大,涉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现将我院2023年至202223年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案件受理情况
XX县区人民法院2023年至202223年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251件,其中2023年受理63件,202223年57件,202223年56件,202223年75件。
二、案件呈现的规律及原因分析
(一)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固定
经统计,我院2023年至202223年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中,计生、水务、环保、卫生行政征收及处分案件占绝大比例,具体分析如下:
1、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
人口与方案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四年来分别为,2023年申请执行14件,202223年25件,202223年38件,202223年27件。
原因分析。导致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局部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拒不履行义务。方案生育工作是我县各级政府多年来常抓不懈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比重大,当前“生儿养老〞的观念在广阔农村依然根深蒂固,农村的计生工作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近几年随着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断加强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计生工作由原来的主要采用政府行政手段管理逐步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性管理转变。对于违反计生政策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地受到质疑,从而促使行政机关更多的选择通过申请法院执行。
2、水务行政征收或处分案件
2023年水务局申请执行19件,202223年13件,202223年5件,202223年23件。
原因分析。水资源费是灌区生存和开展的重要经济来源,是灌区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但水资源费的收取特别是农业灌溉水费的收取,一直是灌区的一大难题。不少地方由于田间工程不配套,管理不善、田块大而不平等原因,造成渠道堵塞、截流、下游无水可用的现象,从而使灌区水费难以征收。
3、环保行政处分案件
2023年环保局申请执行2023件,202223年12件,202223年13件,202223年25件。
原因分析。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开展,在农村从事集体、个体、加工经营的农民和农户越来越多,由于受到法律意识、文化水平、生产资金、技术水平等限制,无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进行生产或经营;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违法行为不在少数。在环保部门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监管力度的同时,农村个体经营者和农村企业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分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4、卫生行政处分案件
2023年卫生局申请执行案件13件,202223年8件,202223年6件,202223年2件。
原因分析:由于“黑诊所〞价格低廉,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有其生存的环境和空间,案件被申请人大多为在农村从事无证行医的乡村医生,因无证行医、销售假药等被卫生行政
3管理部门处分。但是随着近几年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打击非法行医和标准卫生医疗机构职业活动等工作的开展,从而使此类案件逐渐减少。
三、案件执行根本特点及其情况分析
(一)案件执行的特点
对涉农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案件分布地域广、路途远、道路交通和通讯不便;第
二、被执行人居住松散,外出打工、经商的多,流动性大,居住地点难找,通知、寻找困难;
第三、被执行人往往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自动履行能力欠缺;
第四、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文化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执行抵触情绪大;
第五、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协助执行配合不力,执行工作开展困难。
总之,涉农非诉执行案件的以上特点决定此类案件执行本钱高、执行难度大、执行效率低。
(二)案件执行的根本情况
1、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种类相对集中。随着社会生活日趋多样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多。通过对我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
4进行分类统计,案件绝大局部集中在违反方案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卫生行政处分、环保、水务等社会生活和管理热点方面的几类具体行政行为上。
2、案件结案率高,但执行到位率较低。行政非诉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结案率较高,但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到位率非常低。从数据中可以反响出大局部行政非诉案件都已经结案,但执行到位率较低,即因大量的程序性终结案件存在,该类主要集中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上。这样的结果既损害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性和强制性,也影响了司法权威。
3、被执行人拒执情绪大。一般民事执行案件因有直接的欠债事由和特定的债权人,被执行人的拒执情绪较小,且主要针对债权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那么多由被执行人侵害公共利益引发,缺乏特定权利人,被执行人习惯于认为其违法行为没有直接侵犯他人利益,是“可管可不管,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给予处分和强制执行是执法人员没事找事,所以拒执情绪更大,且矛头多指向执法人员。
四、非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人——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缺乏了解,是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效果不好的一大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5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没有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方面的材料,或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根据假设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7个条件中,又没有被执行人应当具有履行能力的规定,所以尽管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只要符合立案受理的7个条件,也只好立案受理,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时一宗案件,执行人员跑好几趟,连被执行人的影子都看不见,很难摸清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结果造成了日益增多的积案。不仅不能起到“执行一案、影响一片〞震慑作用,反而会起到负面影响。
(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假设干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后才能提出申请,所以在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往往已经人去屋空,下落不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有些农民为逃避处分和债务,便外出打工,一走了之。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流动性又很强,务工地点不稳定,回家时间不固定,无法送达执行裁定书、通知书,也很难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
6财产。
(三)被执行人态度强硬或生活拮据导致执行难。一是由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本来就较小。有的被执行人采取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甚至暴力抗法,增加了执行的难度;表现出一种不配合甚至抗拒的姿态。二是局部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