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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商业
贿赂
调研
报告
商业贿赂调研报告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置商品或提供效劳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财物或其他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手段有:回扣、手续费、礼品和礼金、报销各种费用等。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许多企业的税收违法问题,都有商业贿赂的影子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更侵蚀了国家的税基。
一、商业贿赂在税收上的表现:
1、商业零售企业出售各类购物卡
许多零售企业为了提升业绩,年底均推出了购物卡销售,即购货单位先付货款,商家发放等额的购物卡(或券)。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这些商家在收款、发卡的同时,大局部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也有局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大局部为办公用品。这些购物卡被用于职工福利或用于送礼等,成了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从我们对购卡单位的跟踪调查情况看,这些企业将购置购物卡的这些支出都作为正常的办公费用在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中列支了。不难看出,企业通过购置购物卡,至少将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或工资、福利支出的费用,演化为了正常的办公费用,挤占了国家税收,偷逃了企业所得税甚至增值税。
2、生产、销售厂家为了打进大商场,明扣暗扣并举
如今大商场所经营的商品,一般分为自营与代联销两类,对黄金、钟表、化装品等质量要求高、价值变化不大的商品一般采取自营方式,即自行采购自行销售方式,库存归商场所有;对其他商品如服装、鞋帽、日用品等价格起伏较大,季节性特征较强的商品那么采取代联销方式,也就是供应商进场方式,库存归供应商所有。对后者,商场一般与供应商签订代联销协议,双方根据销售品种、预计可实现销售额制订不同的扣率,即明扣,供应商每月底根据商场提供的进场商品当月销售金额扣除扣率后的金额向商场开具销售发票。这种销售形式占整个零售商场业务量可达70%以上。还有一种就是暗扣,是零售商在进货扣点以外收取的款项。由于零售商占据强势地位,不停的在明扣以外以种种理由向供应商索取进场费、广告费、货架费等费用,摊派促销人员工资;供应商为了保持不被踢出场,不仅默认这些费用的存在,而且同类商品的供应商之间彼此不良竞争,使这些暗扣水涨船高。这些暗扣,商场收取时一般不开具正规发票,无形中形成了小金库,偷逃了国家税收。而供应商支付的这些暗扣,由于不能在税前扣除,往往采取虚开一些发票冲账的方法,同样损害了国家利益。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在其他有供销关系的双方同样也存在。
3、保险企业为扩大市场份额,随意提高手续费、佣金比例
随着保险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竞争的剧烈程度也呈白热化。各个保险企业为了保持、扩大市场份额,使用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提高手续费、佣金的比例,而且这些费用的相当局部无法获得收取方的合法凭证,双方收付款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据知情人反映,为了扩大业务,确有局部佣金、手续费是支付给相关企业的负责人。这种行为涉嫌商业贿赂,同时还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
4、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
近几年来,稽查部门一直将对账外账的检查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现象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从我们今年对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看,无论是账外经营的案件个数,还是被查实的小金库数额,都较以往年度呈增长趋势。分析这些企业发生上述情况的原因,除了偷税这个主要目的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非正常的回扣、费用支出,无法在账面上支出,便想方设法将一些收入转移到账外,以便消化这些支出。这些回扣、支出等往往用来贿赂客户,打通关节,使偷税问题与贿赂问题并存,无形之中使国家也承担了一局部贿赂费用。
5、虚假劳务费支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外,企业工资实行计税工资,同时规定计税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正式的劳动协议,凡不符合计税人员确定标准的用工人员,应取得“劳务费专用发票〞。由此,“劳务费专用发票〞被作为合同外用工工资支出的合法凭证被征纳双方所接受。但如今演变的趋势是:劳务费专用发票上的支付金额,实际并未被运用于劳务工资的支付,而是被运用于许多不能公开支付的贿赂、回扣等的支出。企业用8%-2023%不等的税款,一方面就解决了贿赂、回扣等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就将这些费用合法化,在税前扣除,从而少交33%的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虚开劳务费发票形成的虚假劳务费支出,为商业贿赂提供了便利。
二、税务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些对策
作为税务机关,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贿赂问题,但可以税收的角度遏制商业贿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商业贿赂带来的税收违法问题
据有关部门计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行为,每年侵吞国家资产达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如此触目惊心的数据,不能不给我们带来震惊。因此我们要将整治商业贿赂与税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商业贿赂整治工作与税收工作关系不大的错误想法,通过税收杠杆作用,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资金来源。
2、标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使其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
要从税务角度遏制商业贿赂并打击由此造成的税收违法问题,就必须标准相关税收法规。最近,有关部门公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方法,根据该方法: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效劳,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效劳费,不得以签订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本钱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效劳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等为由收取促销效劳费等,这些费用可以转移到扣点中。因此,税法应明确规定:销售返利、派遣到零售商场的劳务人员工资、促销费等,除在正常扣点即合同约定的扣点中反映并在开票金额中反映的以外,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收取方收取的上述费用,应作为取得供货方的价格折让,在进货本钱中抵减,否那么作偷税论处。
3、加强对商业贿赂易发企业或行业的管理及检查
要将近几年涉税大案、要案较多的行业,以及检察机关等对商业贿赂案的处理较多和社会反响较大的如医药行业、商业零售行业、金融保险行业等,作为今后税收管理及稽查的重点行业或企业,通过日常评估管理或专项检查的形式,及时发现其中的税收违法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将查处情况进行公告。
4、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共同治理商业贿赂及由此造成的偷税违法问题和其他违法问题
我们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问题时,对涉及回扣、返利、小金库等行为,除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严惩外,还要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的合作,对其中涉及商业贿赂问题的,要将有关人或事及时向上述部门移送或通报。同时我们也要关注有关部门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情况,对涉及税收违法问题的,要及时介入调查,及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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