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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审计经济责任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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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审 经济 责任 调研 报告
审计经济责任调研报告 政府责任与政府审计联系非常密切。政府审计是强化政府责任的一个重要工具和手段。强化政府责任,首要的就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责任机制。作为政府责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政府审计在政府责任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责任政府〞制度的建立,对政府职能履行的“问责〞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责情况的审计监督,势必将成为审计“问责〞的先行者。笔者试以经责审计为责任追究的突破口,谈谈如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审计成果的最大化。 一、责任政府促成审计问责 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成为“责任政府〞的最新注脚,“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责任〞的分量越来越重。笔者以为,强化政府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需要强化政府责任。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开展,这一方面适应了社会日益增长的公共效劳需求,改进了公共效劳的供给方式和效率,降低了政府公共效劳的本钱;另一方面,也使得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被无视、腐败、政府管理危机等问题日益凸显,而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政府责任的缺失。其次,强化政府责任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键。责任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没有政府责任,行政权的运行就没有制约,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得以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就无法实现。 我们知道,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政府审计的职责是政府行政责任的一局部。此外,由于政府审计是政府内部的行政监督,在开展监督工作方面,具有直接、及时、灵活、迅速的优势和主动性、全面性、经常性的特点。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因为熟悉情况,联系密切,容易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处理,讲求行政效率,有利于加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强化政府的责任。 二、经责审计中问责缺失 十年的经责审计工作增强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认真履责的意识,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也为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依据,但当前经责审计中还存在不容无视的问题。 (一)深度欠缺,责任缺位 从近几年实践看,干部交流频繁,交流的范围较大,而且多集中在某一时期,有时组织部门一次委托十几个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审计机关被动接受审计任务。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打乱了审计工作方案,造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对集中与年度方案之间的矛盾,实际工作中深入不够,浅尝即止。经济责任审计只停留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经济层面上,停留在就账查账的根底上,不能从经济社会开展进步的角度查深查透,缺少量化比照分析,造成审计结论内容笼统,形式单一,就事论事的多,综合分析评价的少,对部门资产总量、挥霍公款、奢侈浪费、以权谋私、挤占挪用预算资金、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以及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方面缺少具体的量化比照分析,对经济管理、经济决策、损失浪费等责任界定很少涉及,经济责任审计责任难以到位。 (二)先离后审,责任失位 尽管实施细那么中明确规定了“先审后离〞原那么,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干部人事工作有其特殊规律,审计机关的力量又有限,造成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程是“先离后审、先升后审〞,或者是“边离边审〞,存在着缺乏:一是不能直接对干部任用产生影响。实行先离后审虽然也能为组织部门考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方面提供依据,起到鉴证作用,但领导干部已离任,或者已到了新的岗位,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二是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有的已离任领导干部对审计重视不够,觉得审计情况如何并不影响自己的调动和升迁,这给审计人员收集资料、责任区分带来很多麻烦,直接影响审计效果。即便审计明确了责任,分清了是非,但实际执行中,继任者往往推诿,不愿承担纠错改错或接受处理处分的责任,致使许多应该处理的问题,都最终无法处理处分,造成责任失位。 (三)评价偏坡,责任越位 由于审计人员的的素质参差不齐,局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不能满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表现在:一是超越权限的全面评价。对一些与经济责任无关的业绩与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如:某领导干部“工作能力较强〞等等。二是狭隘片面的简单评价。认为任期经济责任与通常的财务收支审计无多大差异,因此只对领导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作相应的责任评价,这种评价隐藏较大的风险。因为领导人的业绩和责任不仅局限于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三是主观的评价。如:“我们认为该同志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 (四)各自负责,责任难究 由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各自工作目标、重点、手段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必然会对审计结果的理解产生一定差异,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机关与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互通制度,但相关职能仍然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职责不够明显具体,整体工作合力发挥不够;工作还不够系统、标准,尚未形成统一体系,致使审计成果不能得到充分运用和表达,审计部门在落实决定、意见执行方面缺乏强制措施,既使准确界定责任,也难以追究。 (五)年审年犯,责任无序 审计问责目前仍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一是问责的范围不太明确。如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哪些应该向单位集体问责,哪些应该向个人问责;哪些应该问责领导干部,哪些应该问责经办人员;哪些应该问责主管领导,哪些应该问责分管、协管领导,此类问题在现阶段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得不够明确,致使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即便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往往也难以界定。二是问责的方式不够严谨。审计问责大致有三种方式,即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依法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一般移送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构不成案件线索的一般问题责成被审计单位自行处理。这三种方式,在一些特定环境下也还存在一定的空间。或者说,一定程度上凭借执法人员的原那么性和良心,并无对当事人硬性的规定。尽管绝大多数审计机关与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互通制度,但是移送后的处理结果反响大多不够及及时,有的甚至不了了之。因此,常常出现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现象。 三、经责审计亟待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年年有,问题依旧多。面对审计取得的诸多成果,人们的反响越来越平静,甚至越来越无奈。这是为什么。相关人员责任得不到追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是重要原因。经责审计报告的事后惩戒效果才是社会公众和政府主管机关的关注焦点。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加大对领导干部履行政府责任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政府责任的具体化,经责审计最终是政府责任的经济权力履行审计。目前经责审计发现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存在纠正与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的现象,领导干部缺乏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如:审计报告虽然明确了领导应负的责任,但实际却没有下文,责任人没有受到惩罚,久而久之,很多领导忽略了审计揭示的问题,导致整个经济管理依法办事气氛的弱化。责任追究以制度的方式出台,将起到警示、教育和制约的作用,促进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为建设优质高效的经济开展环境效劳。 第二,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主动性。责任追究制度,具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廉洁从政意识和经济管理意识,从而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廉政勤政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第三,有利于有效践行纪检、组织及审计监督责任作用。纪检机关具有加强党员干部纪律监督的职责,组织部门具有加强干部教育管理日常监督的职责,审计机关具有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审计职责,责任追究制度是基于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共同职责所在,形成有机结合,聚集合力,加大监督力度,深层次地发现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追究,及时查处,纠正错误,挽回经济损失。 (二)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 第一,把握“三个原那么〞。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责任追究的主要根底材料,审计报告的客观与否直接影响责任追究的正确实施,因此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核心部门的评价内容,应把握“三个原那么〞:即不越位原那么,不缺位原那么和不错位原那么。“不越位〞就是对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不评价,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没有进行审计的不评价。“不缺位〞就是按要求,既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评价,又对其本人的经济责任进行界定和评价。“不错位〞就是审计人员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应紧紧围绕“经济责任〞,不能超越被审计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范围,去评价不属于经济责任的内容。 第二,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对审计对象任期经济工作实绩评价,突出对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评价,突出对被审计对象廉洁自律情况的评价,突出对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可持续开展情况的评价。 第三,明确“五个要素〞。即主体、对象、内容、组织方式、成果利用。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象是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内容是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发行经济责任而出现的违规问题,明确领导干部对其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组织方式是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问题责任追究结果,纪检监察机关将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部门将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和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考察干部时,写入干部考察材料。 (三)实现追究制度的转型 第一,将“离任审计〞向“任职审计〞转变。凡拟提拔或拟调往重要领导岗位的干部,坚持“先审后离〞,增加干部的责任感,也使其能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审出了问题能及时下结论和处理,防止“走过场〞,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误,提高组织威信。离岗、离职、退休或免职又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因其社会影响不大,为了使原单位能尽快地开展正常工作,视情况可以采取“先离后审〞,等将来干部监管机制完备了,再全面推行“先审后离〞,使法规和实践完全统一起来。 第二,将“集体问责〞向“集体与个人问责结合〞转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明确要求审计个人经济责任的工作,但由于前任与后任、主管与分管、指使与参与等等的责任常常难以界定,也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甚至把审计报告写成领导干部的考察报告,为领导歌功颂德的工作总结。这是审计监督不能到位、审计问责难以奏效的重要原因。况且一般情况下对单位集体的问责也只是停留在处理处分、要求整改、提出建议上,至于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那么剖析不透,整改的效果如何更不深究。因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做细做实工作,充分占有证据,进行客观评价,尽可能分清责任之大小,既追究单位集体的责任,也追究个人的责任。 第三,将“无序问责〞向“有序问责〞转变。一定意义上说,监督就是问责。二十多年来,国家审计机关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之路,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开展作出了卓越的奉献。但是审计问责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的形式把问责的范围、方式、责任搞明确,从而建立起有序的审计问责制度。 第四,将“独立审计〞向“链条效应〞转变。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职能有很多局限性,今后要加强与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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