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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短途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治理对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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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短途 货运 车辆 超限 超载 违法行为 原因 治理 对策 分析
短途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治理对策分析 XX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勇健王慧峰 我省自202223年12月19日统一部署开展“无缝隙、拉网式〞治超总行动以来,各级政府精心组织,部门协同作战,全社会联勤联动,深入开展了力度空前的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攻坚战,使多年没有攻克的超限超载这一“顽疾〞得以有效遏制。但在对治超工作进行总结的同时,我们发现短途运输和乡镇道路违法超限超载现象仍不容乐观,为此,我们结合基层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实践进行了分析和治理对策研究。 一、短途运输超限超载的表现形式 治超工作中,尽管政府牵头,运管驻厂卡源头,交警、路政控路面,其他部门协作监管,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在乡镇道路上表现仍较为突出。 一是从车型上看,以三轴、四轴重型货车为主,这些车辆同时涉嫌无牌、私自改装、敞篷运输等违法行为。从拉运货物上看,一般为土、沙、石、矿、水渣等流散货物,通常运往搅拌站、水泥厂、选矿厂等企业。从活动路段及时段上看,在乡镇道路和建设工地附近活动比较频繁,活动时间主要集中在下班时间和夜间,行程一般在5公里以内。二是乡镇道路超限超载问题突出。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实施意见规定,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货运车辆不得驶入乡村道路。然而,有局部货车为逃避治超执法检查,绕行乡镇道路肆意超限超载;也有个别货车为降低运输本钱走近道、赶时间,成心驶入乡镇道路行驶,这一现象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和河道两侧的乡镇、村庄表现尤为突出。 二、短途运输超限越载的主要原因 首先,企业法制意识和交通平安意识淡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2022年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以来,进一步明确了货车装载要求,加大了对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我省在制定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方法时,特别针对我省是产煤大省、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处分分级。省委省政府对治超工作高度重视,屡次下发有关政策性文件和规定。但有关部门和企业法制意识淡薄,对此置假设罔闻,依旧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局部企业负责人及个体户主、驾驶员对治超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企业认为只要自己出厂货车不超载就行,进厂超载与自己无关,对进场超限超载违法驾驶人缺乏教育和管理,助长了驾驶员“多拉快跑〞的心理和行为。个别车主唯利是图,不惜损坏路面、污染环境,不顾交通平安私自改装、加高马槽超载超限来换取更多的利益。 其次,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存在死角。短途超限超载所载货物以沙、石、水渣等流散物为主,而这些原料一般来源于河道、山沟的一些采沙厂、石料厂等贮备场所,这些场所大多不具备经营条件,也根本没有称重设备。类似的超限超载行为缺乏必要的源头监管,个别非法经营者成心与有关部门“捉迷藏〞,你来查我就停,你一走我就干,有的晚上偷着干。监管不到位为肆意超限超载车辆提供了客观条件。 第三,受执法环境影响,治超工作有时比较被动。受“人情网、关系网〞的影响,少数治超执法人员在查扣超限超载车辆过程中,面对朋友、同事、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打招呼,对待治超行为难以做到依法处理。特别是一些重点工程的施工车辆,持有某某工程建设指挥部核发的通行证,施工单 位及驾驶员就以重点工程建设加快进度为由,经常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等,造成了治超执法人员想管没法管、想治理阻力大的被动局面。 第四,乡镇道路管理失控,执法部门标准不一。乡镇道路一般由乡镇政府筹资修建,对道路的管理没有确定责任主体,管理失控。从执法依据看,认定超限超载的标准是一致的,但处分标准不一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超载违法时是按车型的总质量核定超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有关规定卸载、记分、罚款处理;而交通路政部门那么按照超限的比例实施处分,对超过道路限载规定的,按超限论处,使得乡镇道路成了治超的盲区。 总之,短途运输和乡镇道路超限超载的存在,同样干扰了货运市场的健康开展和公平竞争,破坏了道路和桥梁,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道路交通平安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 三、治理短途超限超载的对策分析 治超工作是一件事关经济社会开展、利国利民的大事,稳固治超成果、治理短途超限超载运输刻不容缓,我们结合基层治超实践就如何解决短途运输和乡镇道路超限超载等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由政府组织,在各治超成员单位抽调精兵强将组建综合执法队,加大对采沙厂、石料厂等贮备场所以及汽修厂的整治力度,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没有称重设备或者存在超限超载隐患的,坚决不得复工生产,任何汽修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机动车技术参数。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以上场所的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把超限超载隐患堵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定乡镇道路的管理主体,在各条乡镇道路入口设立限载标志,在主要路段设立限宽或限高门,严防超限超载车辆驶入。综合执法队要不定期、不定时地深入河道、山沟、乡镇道路开展综合治理活动。同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超限超载、阻挠治超工作、破坏治超设施的违法行为,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层层负责,狠抓落实。由政府牵头,将治超工作层层量化、细化,分解到各个部门、单位和企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责成专人负责,把治超工作纳入平安生产、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企业必须做到进出厂区货车均不超载;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手续不完善的车不用、超限超载车不上路。 (四)严格管控,严格处分。首先,要保障治超专项经费的落实,为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配备便携式称重设备和必要的治超装备,提高路面管控能力。其次,要适时开展大规模的联合治超集中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关系车、人情车、特权车、钻空车、无牌车〞,必要时可与相邻县市开展交叉治超行动。第三,公开处分程序和标准,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严格责任倒查,严格责任追究,严格从重处分。 三年的治超成果来之不易,同时也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坚信,治超工作有党委、政府的坚强后盾,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超限超载这个“顽疾〞一定会得到彻底根治。 第二篇:XX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XX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XX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202223第4号已经202223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30日XX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7号第一个次修订 根据2023年5月2023日XX省人民政府﹝2023﹞第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平安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开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 (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 (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通行管理 第七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治超检测站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治理,也可以根据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流动检测卸载点。 第九条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工作时,可以设置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前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 第十一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卸载点进行检测。 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分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 第十二条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违法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获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管养单位或者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平安警示标志。在县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对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可以利用计重收费系统,加收相应费用。其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 对拒绝检查、车辆阻碍交通通行的,由治超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或者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治超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 (二)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放行车辆; (三)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 (四)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治超执法人员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 (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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