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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报
内存
分配利润
负数
问题
发行
公司
关于报告期内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问题的拟发行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权股本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的相关案例
2、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
202223年2月2023日202223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截至2022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中的6,000万元按原出资比例折为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局部扣除自然人股东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剩余局部作为资本溢价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
202223年5月15日,鱼跃有限202223年临时股东会议决议通过,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2223年6月,鱼跃有限以截至202223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22023.43万元为基数,按1:0.68704比例折为7,7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公司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自然人股东吴光明、吴群、束美珍和宋久光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计442.47万元;法人股东鱼跃科技和世方联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22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缴纳。
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
经2022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以截至202223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5,249799164万元为基数,按1:0.4918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23)第23291号验资报告。202223年7月11日,股份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注册号为3204004000202353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发行人于202223年8月26日向XX县区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XX县区地方税务局于202223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1、XX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本公司在2022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得利润人民币3,021,658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京和鑫将其应分得利润中的348,342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2023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配利润中的186万元赠予京和鑫转增资本、445万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
202223年1月11日,陈五奎就上述两次利润转增事宜向XX市南山地方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866,331.60元,具体明细如下: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目
计税金额
税率
实际代扣代收税额
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021,658.00
20%
604,331.60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32023,000.00
20%
1,262,000.00202223年1月11日,XX市XX县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书面意见,证明“XX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于202223年1月11日对陈五奎2022年的红利3,021,658元、2023年的红利6,32023,000元补交了个人所得税1,866,331.60元〞。为防范和化解发行人被税务机关处分的风险,陈五奎于202223年1月13日作出承诺:“如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代发行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发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2、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
保荐人对历次送红股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论如下:“经核查,上述4次派送红股行为累计派送红股6,112.3704万股,扣除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景海国际贸易所得305.7617万股,剩余红股5,806.620237万股系由自然人股东持有,历次送红股行为发行人均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XX省XX县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文件和上海XX县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十五税务所审核通过的缓缴个人所得税确认表,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发行人在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通知时,发行人足额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上述纳税事项所涉及24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承诺:‘假设XX省XX县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纳税通知时,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红股所涉之个人所得税。’〞
3、奥维通信股份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XX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50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形成的增资局部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2023年2月20日获得XX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批准。
由于上述三次免征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批准,只是取得了地方税务部门的批准,存在被追缴的可能,假设今后XX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全体发行前股东已承诺愿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一次性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税务机关通知的数额为准。
4、广州路翔股份
200
6、202223年度公司先后两次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相关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总结
依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4日),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及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总结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假设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管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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