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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
排查
治理
报告
新编
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使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从排查、治理、报告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平安生产。根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的等级划分和分类。等级划分:按危害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分类:按事故隐患性质划分为采掘、机运、一通三
1防、防治水、管理和其它共六类。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依据国家及XX省相关文件及公司的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
第六条各矿实行“五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矿长必须每月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对照认定标准逐项排查,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矿副总以上领导必须每周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覆盖现场事故隐患排查;科(区)必须每天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班组必须每班进行一次班前隐患预排查,落实平安责任人;岗位人员必须动态排查本岗位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填写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七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审查,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上报的事故隐患确认。
第八条根据公司关于印发生产技术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生技[2023]2023号)、关于印发“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通地[2023]11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有效地开展“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21.会议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特殊情况下,总工程师可委托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为:公司负责平安生产的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通防、防治水科区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公司安监局、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机运管理部、总工办等部门有关人员。
2.隐患排查周期为一个月(两次排查之间的时间段),各矿根据相关要求提前准备会议相关材料。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要对各矿提交的会议图纸、资料进行统一标准。
3.会议以在公司本部召开为主,必要时也可在矿召开(现场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为:(1)上月隐患排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汇报。(2)周期内平安生产情况通报。(3)周期内平安、生产、技术方面亮点展示和存在问题剖析。(4)上月一通三防、水害事故追查、分析。(5)本月“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6)其它有关一通三防、防治水技术方面的内容。
4.总工办负责会议记录工作。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按专业形成会议纪要,由总工办汇总整理后发布。
5.各矿根据本规定安排“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要与公司隐患排查会议有效衔接。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召开平安办公会,制定治理方案。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平安办公会,研究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并制定治理方案。
第十条现场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3人或者指定隐患整改人,组织整改。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整改五定表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反响信息。同时要建立以平安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平安监察及职能业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登记,不合格的再次下发整改通知,要求继续整改,并追查原因。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基建)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各单位重大平安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复产开工验收程序。生产(基建)矿井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根据隐患
4涉及范围,下令全矿或危害区域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整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公司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向公司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标准和自检结果,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属于上级部门及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组织检查的上级部门及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验收合格前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平安措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完善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公司安监局负责公司(含基建、托管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标准。
第四章事故隐患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报告实行生产(基建)矿井向公司、公司向上级逐级上报制度。
第十七条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每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及预排查出的下月平安工作重点以“隐患排查材料〞的形式报公司安监局。隐患排查材料应包括以下五个方
5面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已完成整改的各类隐患和未整改的隐患,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注明原因;下月预排查平安工作重点情况;本月新增的事故隐患;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每月底前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对业务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形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报公司平安办公会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九条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要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其他生产经营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漏排、漏报、瞒报、迟报或虚报事故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实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平安管理
6部门要设立平安信息中心,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收集、建档、反响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平安信息中心的作用,及时接收、筛选、处理、反响各种事故隐患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业务处室要设专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的日常工作,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长效运行。
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一、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第八条第二款。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02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平安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平安生
7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和平安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的。
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试行)(安监煤总[2023]133号)中所列举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方案2023%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臵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臵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缺乏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8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