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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
浅谈反家暴法实施障碍及解决办法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
浅谈
实施
障碍
解决办法
分析研究
题 目: 浅谈《反家暴法》实施障碍及解决办法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 家暴概述 1
1、家暴概念 1
2、家暴类型 1
3、家暴特点 1
二、《反家暴法》出台后我国的家暴现象 2
1、 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家暴不再是家事 2
2、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家暴不再是个人隐私 2
3、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待加强 2
三、 《反家暴法》实施后呈现的问题 2
(一) 立法本身的问题 2
1、对家暴的对象定义不明确 2
2、 保护令制度不健全 3
(二)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4
1、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 4
2、政府、执法人员干预力度不够 4
3、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不够严厉 4
四、 《反家暴法》实施障碍的解决方法 5
(一)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法律机制 5
1、明确家暴的对象 5
2、完善保护令制度 6
(二)减少实施过程中的阻碍 7
1、加大宣传力度,将维权意识深入人心 7
3、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家暴入刑”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8
致谢语 10
浅谈《反家暴法》实施障碍及解决办法
法学专业一班 王瑞 指导教师 丁锐华
摘要:全世界各个国家几乎都存在着家庭暴力的现象。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数量只增不减,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全球范围内几乎有近三分之一的妇女遭受过家暴。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家暴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率居高不下。家暴不仅对被害者带来难以抹灭的伤害,更破坏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颁发,该部法律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家暴问题或者在《反家暴法》立本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反家暴法实施道路上的障碍如何清扫值得我们探讨。
关键词:反家暴法;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
Abstract:Domestic violence is growing, with at least one third of the world's women reported to have suffered violence, sexual violence or abuse in her lifetime. In recent years, physical injury, cold violence in family violence phenomenon occurrence and spread in our country, its consequences tend to be more serious, the harm is very big, destruction of family harmony and stability, affect the healthy growth of the minor children.In the domestic violence intensified, on March 1, 2016, China issued The anti-family viole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domestic violence act of can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of domestic violence or in The domestic violence act this itself and the problem existing in domestic abuse method implementation in the way how the cleaning is worth our discussion.
Keywords:Domestic abuse law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
引言
针对目前我国家暴频发的社会现象,为了进一步维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颁发施行[1],该部法律的出台有效地遏制了家暴的发生,同时更进一步的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反家暴法》的出台固然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可《反家暴法》在立法上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家暴的主体界限不明确及保护令制度的不健全等,到如今《反家暴法》已经实行两周年,两周年内取得了成就,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大不小的问题,如:传统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执法人员干预力度的不够以及对施暴者惩罚力度过小等都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更好的完善《反家暴法》的不足,为此应出台《反家暴法》的司法解释,针对各个问题作出对策,以避免家庭暴力的在蔓延,做到反家暴无死角。
一、 家暴概述
1、家暴概念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主要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的一种暴力行为。施暴者与被害者二者的关系主要是有血缘、婚姻或者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家暴主要是施暴者通过一系列的暴力行为对被害者造成身体伤害、精神伤害等各方面的伤害,进而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带来进一步的破坏。家暴通常发生在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之间。
2、家暴类型
(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所有家庭暴力类型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同时也是伤害最严重的一种。通常采用身体暴力,施暴者在受害者的不同部位的行为,例如:袖口和扇耳光、头发拉、甚至一把刀、皮带或香烟烧伤和一系列殴打行为。
(2)性暴力:性暴力是指在对方表示不同意、没有意愿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对方发生性行为或对性器官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性暴力比较隐蔽,通常性暴力不容易找到的,造成受害者身心受伤。
(3)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是指施暴者通过辱骂、恐吓等方式,进一步损害目标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对其精神状态造成打击,在精神和心理层面来攻击受害者或者对其带来不良的刺激。施暴者带有的一些精神类型的疾病都可能会是发生家暴现象的潜在原因。
3、家暴特点
(1)普遍性: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存在的问题,家庭暴力现象与经济发展水平亦或是社会文化背景甚至是人种均没有太大的关联,不同的国家和不同阶层的人群中均或多或少存在着家暴现象。家暴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2)隐蔽性:因为家暴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犯罪现象,如果受害者没有及时主动地向外界寻求帮助,那么外界是很难知晓该家庭的家暴行为的。
(3)反复性:在家暴中存在着反复发作和反复受伤的两种特点。一般施暴者在首次进行家暴行为后并不会停止该种犯罪行为,甚至会在某段时间内持续地对受害者施以暴力伤害。而作为家暴中的受害者当然也就存在着反复受伤的情况。
二、《反家暴法》出台后我国的家暴现象
我国目前的社会调查结果现实,家暴的现象屡见不鲜,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率居高不下。家暴不仅对被害者带来难以抹灭的伤害,更破坏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底通过,且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截止到2018年3月1日,我国《反家暴法》已成功实施两周年。两年中,家暴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同样家暴也存在着还没解决的问题。
1、 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家暴不再是家事
从古至今,人们认为的家庭事务中包括了家庭暴力,外来者不便插手、不便干预的观念是很常见的[2]。但反家暴法实施两年后,这一概念逐渐得到改变。在过去的两年中,越来越多的受害者寻求帮助,并提出自己声音。同时,越来越多的亲戚和朋友支持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也有越来越多的不相干者,如:邻居、旁观者看到家暴也会选择报警伸出援手。
2、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家暴不再是个人隐私
《反家暴法》是一部社会法、人权法,它是一部针对家庭暴力,公民权利、家庭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表明我国正向传统的家庭暴力文化进行斗争,并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且该法的通过是人们意识形态的变化,尤其是决策层意识变化的结果。所以法律,从发布到实施,标志着国内家庭暴力显然不在是中国的个人隐私。
3、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待加强
《反家暴法》中最大的亮点安全保障系统——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存在不足之处。2016年度全国共发出保护令680余份,2017年度共发出1470余份,从数据上看我国对待家暴的问题上有了很大的进步【3】。但凡事都有利弊。就法院来说,申请少、核准难,多地发放支持率不达20%;立法上对保障系统措施内容规定十分有限;同时在时限上未对核准的72小时做出明确定义。因此,安全保障系统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各方面都需要加强。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是中国第一部自下而上的对个人权利保护的介绍,反家暴法,它标志着政府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关键一步【4】。
三、 《反家暴法》实施后呈现的问题
(一) 立法本身的问题
1、对家暴的对象定义不明确
对于家庭暴力中对象的定义,根据《反家暴法》第二条以及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法所对家庭暴力对象的定义分为两方面:一、家庭成员;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首先,对于所谓家庭成员无论是《民法总则》、《婚姻法》、《反家暴法》等其他法律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家庭成员一词严格意义绝不是专业的法律名词。而要研究所谓的家庭成员就要了解所谓的家庭。什么是家庭?家庭是指由亲属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是建立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基础上的。孙本文对“家庭”做出的解释是其应为夫妇子女等亲属所结合的包含两代或以上的团体。此外,还存在长期在一起生活的现实状况。【5】。综上来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来概括家庭成员。
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家庭成员的定义,但在我国法律上能与家庭成员概念最为接近的术语仅为“近亲属”。《民法通则》①、《刑事诉讼法》②、《行政诉讼法》③等法律对于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概念尽管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在具体概念的界定和外延上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同的法律当中出于不同角度的考虑对该概念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反家暴法》这一独立的部门法中对于近亲属也应有不同的定义。同理,对于家庭成员这个概念不能采取其他部门法的解释,应有自己的定义及概念,为更好的保护人权。但是实际情况是,《反家暴法》中并未做出具体的定义及规定。
此外,该法律对一些家外暴力行为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非家庭成员同居后的权益,这里主要是指不属于家庭成员但生活在一起的人,且形成情感和经济的紧密结合。例如:非婚同居,情侣关系等都被《反家暴法》列入其中【6】。虽《反家暴法》在这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也更大的保护了《婚姻法》中保护不到的人权。但问题也显而易见,如:婚外同居、前配偶、合租、雇佣关系等这些是《反家暴法》所未明确的,而这些人的人权又如何保障?
2、 保护令制度不健全
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被害者受到的伤害,及时制止施暴者进一步对受害人施加暴力行为。《反家暴法》明确提出,被施暴人已经受到伤害或者存在极大的潜在被害可能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通过保护令的形式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权益,免受进一步的伤害。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缺乏申请能力的受害者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代申,代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暴法》中最大的亮点,是我国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保护人权的又一进步【7】。虽然保护令在我国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被施暴者可以提出被保护的要求,但现实情况确实很多被害者惧怕外人知晓家庭内部矛盾的心理以及受到一些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使得在家暴中的很多受害者都不愿意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次即使有法律意识较强的人为维护自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