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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分析研究行政管理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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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分析研究 行政管理专业 市场经济 条件下 增强 政府 监督 分析研究 行政管理 专业
摘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所关注,本文从介绍市场经济的内涵和特征入手,主要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在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现状如何,主要是现今政府监督意识缺失的表现;以及针对政府监督意识缺失而提出的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措施。旨在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 市场经济 政府 监督意识 Abstract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has been concerned,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notation and features of market econom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mainly elaborates the necessity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In today's China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enhance the consciousness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mainly is now how government supervision; lack of awareness According to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lack of awareness and consciousness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measures.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aims to explore how to strengthen the consciousness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important influence. Keywords  market economy government supervision 不要删除行尾的分节符,此行不会被打印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 2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协调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的需要 2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需要 3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发展的需要 4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缺失的表现 5 (一)政府失灵:政府的无效干预合干预过度 5 (二)政府直接参与其某些必须“不作为”领域 5 (三)政府干预的某些非公正性和低效率 6 (四)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陷阱 7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措施 8 (一)从政府失灵根源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8 (二)政府加快淡出“不作为”领域,切实但当起责任 9 (三)提高政府监督的公正性和效率 10 (四)跳出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陷阱 10 结论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千万不要删除行尾的分节符,此行不会被打印。在目录上点右键“更新域”,然后“更新整个目录”。打印前,不要忘记把上面“Abstract”这一行后加一空行 引言 党的十四大明确了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路径,明确提出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由此确立的市场经济给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是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的要求,同时顺应时代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出这样一个主题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本文就是从这一主题出发,分别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存在的缺陷以及应对措施。本文在借鉴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新的见解,希望能对这一主题的研究有所帮助。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竞争经济、法治经济,它有自己特定的内容和特征。正因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在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角色与定位有着不同于计划经济的特殊要求即:它需要政府的适当介入。此外,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的领域,市场并非万能,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有其必要性。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的主要表现。 (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协调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允许人们追求个人利益,鼓励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认为当个人利益实现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也就实现了。”[1] 吴传毅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角色定位吴传毅》2008.08.14 这就存在一定的潜在危机,因为社会中各个阶级、不同的社会团体、集团,不同的个体,他们所追求的利益是不同的,可能会存在竞争与冲突的情况。因此,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就很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或国家利益。而这些是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政府出面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范围和方式,降低彼此的竞争与纷争,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使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得以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过不断探索、大胆实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必须清楚的看到,导致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体制弊端还没有根本消除,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任务远未完成,非公有经济发展仍面临着诸多体制性障碍;市场体系特别是要素市场发育很不完备,维护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与秩序尚未真正建立;政府“错位、越位、缺位”的现象仍很普遍,以经济调节为主体的宏观间接调控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部分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悬殊,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未能形成,等等。因此,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则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需要 虽然在经济活动的一些领域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必须不作为。但是市场本身不是万能的,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领域,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不管是什么社会制度,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 第一,市场不能保证公共物品的供给,社会秩序是最重要的公共物品,市场本身无法保证秩序,相反秩序是市场活动的前提。因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就是产品交换,一旦失去社会秩序这个前提,交换就不会发生。在没有秩序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就难以避免。于是政府就应该充当“社会仲裁人”的角色,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因为政府既具有公正性又具有经济成本低的特点,所以政府在充当仲裁人角色后,各种市场行为主体才能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自由。 第二,市场自身无法解决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因此残酷的市场竞争往往造成兼并、破产,还会造成垄断的产生。垄断不仅羁绊市场的发展,降低经济效益,助长不正之风,而且滋生无序和腐败。面对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只有依靠政府的权威力量,通过政府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才能维持正当的社会竞争进而维持社会公平有序。 第三,社会生产的非理性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分散的市场主体都是从微观的角度,从局部利益出发,按照市场信号调整微观经济量的资源配置,而不可能洞察和顾及国民经济发展全局,从而就有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生产的非理性状态,并最终会影响经济发展。因此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有效需求不足、通货膨胀等问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 此外,市场经济活动的外部效用、信息不对称、有效需求不足、社会公平保障等市场失灵的问题领域,都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加以解决。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也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需要。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发展的需要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竞争经济、法治经济,鉴于市场经济具有以上特征,就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一,市场经济对市场进行引导、调控和监督是必要的,因为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不是万能的,具体说来,市场机制本身不能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经济活动主体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否一致,是市场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市场主体无法承担公共性、公益性的社会职能;市场本身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和软弱性的特点,不通过国家或政府的适度调控来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市场就会处于无序状态,其结果是扼杀市场的作用。 第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却是市场的毒瘤。垄断削减了企业的压力和动力,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不利于生产技术的更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并且,垄断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采取贿赂手段推销商品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手段坑害用户,欺行霸市以及采取违法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进行行业垄断及官倒、官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从根本上扰乱市场,进而扼杀市场。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市场经济国家纷纷通过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来解决市场主体的纷争,它需要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缺失的表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我国政府正逐渐的认识到并努力的实现着,但是不可否认的这其中也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政府失灵使政府的干预形同虚设,甚至起到负面的影响;政府定位不明确使政府的监督出现了许多不适当和不科学的地方,等等。可见,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也存在某些缺失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失灵:政府的无效干预和干预过度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并非万能,同样也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的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有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的失误。正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 (二)政府直接参与其某些必须“不作为”领域 政府的特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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