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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家鑫案的思考与分析 法学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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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家鑫案的思考与分析 法学专业 药家鑫案 思考 分析
对药家鑫案的思考与分析 摘要 我国当下网络舆论频频强势干预司法,影响司法独立,造成司法权威流失,网络的出现为我国司法发展带来了困扰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契机与困境并存,网络对于实现我国和谐司法、推广和普及现代司法文化、重建司法公信力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借助网络建立司法机关与网民间的长效互动机制,可以为促进司法机关与网民的良好沟通、消除猜疑与误会、增进互信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网络; 司法; 网络舆论 ABSTRACT Network public opinions of recent China have frequently interfered with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resulting in the loss of judicial authority. However,Internet has huge potential for the promotion of judicial harmony, the popularization of modern judicial culture, and the rebuilding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By establishing a long-term interaction mechanism between the judiciary and Internet users, we can lay a solid foundation to advance communication,to dispel suspicion and misunderstanding,and to enhance mutual trust between them. [Key Words] internet; judicature; network public opinions 目录 一、“负”的面相:网络给司法带来的困境 2 (一) 网络舆论造成司法权威的流失 2 (二)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4 二、“正”的面相:网络给司法带来的契机事实与价值诠释 7 (一) 网络促进现实和谐司法 7 (二) 网络为重建司法公信力带来契机 10 (三) 网络为推广和普及现代司法文化带来契机 12 三、消解“负面”与建设“正面” 13 (一) 建立健全网络司法监督法律法规 13 (二)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自己的网络对话窗口 14 (三) 建立司法公开固定的网络模式 14 (四)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正规的网络舆论收集机制 15 结论 16 参考文献 16 药家鑫案早已远离了网络舆论的喧嚣,然而它留给人们的思考却远未结束。在药家鑫案这一场网络舆论盛宴中,法理与人情、理性与非理性、现代司法意识与传统司法意识、法律正义观与朴素正义观之间上演了一场中国式较量。这样一个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为网络这一全新信息媒介的介入,迅速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障碍而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药家鑫及其家人、被害人张妙及其家人、法院等本案的所有相关方都被推倒了舆论风暴的中心。在网络舆论所呈现出的强大道德与社会压力面前,当事人双方,甚至是司法机关都失去了自主的空间,沦为网络舆论手中的木偶。在网络舆论的喧嚣与网民的激情褪去之后,留下的是两个破碎而凄冷的家庭和身陷困境的司法机关。一个家庭失去了妻子和母亲,却因为在“要命不要钱”、“以命换命”、“不要带血脏钱”等网络舆论的影响下放弃了本可以诉求的民事补偿,致使生活变得更加艰辛和风雨飘摇; 另一个家庭却因为网络舆论对其的过渡曝光,隐私权、人格尊严、名誉权等合法权利遭到了严重的侵害,造成了对其在法律惩罚之外严重的“二次伤害”; 在网络舆论的阴影中司法机关在坚持自我与背叛自我、重塑自我与丧失自我之间徘徊惆怅。 面对来势汹汹的网络舆论,我国司法机关似乎疲于应付。网络这一司法无法回避的新兴信息沟通媒介已使司法深陷困境之中。然而网络对于司法而言就仅意味着困境,还是同时也孕育着司法展现自我与重塑自我的契机?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网络所具有的巨大传播与沟通能力与司法在正反两个方向的互动,解析网络给司法带来了哪些困境与契机。 一、“负”的面相:网络给司法带来的困境 当下的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个人媒体”的网络时代,舆论监督一改以往软弱被动的态势变得极具侵犯性。网络媒体的出现,部分提升和改进了民众对于司法的监督方式,同时人们也注意到了,司法频频陷入了被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围攻的尴尬境地,网络舆论似乎经常在“绑架”司法,逼司法“就范”。 (一) 网络舆论造成司法权威的流失 司法权威的维系有两大支柱力量———公正与强制———司法往往需要公正与强制相辅相成,才能较好地实现其权威。显而易见,不仅司法不公会导致司法权威流失,而且司法无力同样会导致司法权威流失。但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司法不公才是导致司法权威流失的主要原因,或者说是因为司法不公才导致了司法无力从而加剧了司法权威的流失。在当下我国社会中网络舆论与司法权威之间处在一个恶性封闭循环中,即司法不公造成了网络舆论干预司法,而网络舆论又反过来强化了司法不公的社会印象,使司法权威流失更为严重。 首先,网民与司法机关在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方式、观念上的差异致使网民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导致网络舆论干预司法造成司法权威流失。事实上网络舆论与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它们各自看待社会正义的角度和立场却存在巨大差异。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在司法过程中他必然从法律意义上去看待一切,他所追求的事实和正义都是在法律的体系范围之内获得的; 与网民所了解到的渗杂了诸多情感因素并在传播过程中缩小或者放大了的事实,和他们所期望的正义是很不一样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寻求的事实是在法律条文的解释框架内以合法证据所串联起来的法律事实,它不仅受制于法律条文对于证据的法律诠释、法律程序对于证据收 集的程序性规定、法律技术对证据的鉴别能力,同时它还受制于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对于司法活动的限制。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需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需求平衡,他必须运用法律的抽象化思维对事实进行法律化的加工使之可以被运用到法律的三段式推理当中并以此来做出裁决和实现法律正义。只有这样法官们才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秉公执法”。然而在网络舆论中网民通常纠缠于案件的细节或者说是希望在真实事实的层面上重现案件并以此为寻求正义的依据。网民所追求的事实和正义是在生活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获得其全部合理性的。网络舆论对事实从道德上加 以解释和经过整理的看法,在相当程度上不是哲理的,而是道德意义上的,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不自觉的一种道德状态。简而言之,网络舆论通常无须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支持,也无须有法律适用三段论式的观点阐释,基本上是诉诸于个人的比较直观的情感、法感、观感、阅历、印象等个体化因素。 网民与司法机关在看待事实与正义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网民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网民常常将司法程序理解为有意拖延,将司法活动对于证据的依赖视为暗箱操作,将所有对于司法活动的不满都归结于司法不公。网民对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怀疑和误解动摇了司法权威的基础,在缺乏信任和服从的环境中司法权威根本就无从谈起。其次,网络舆论强化了司法不公的社会印象,加剧了司法权威的流失。不同于现实世界,网络是 一个完全由信息组成的世界。在这里事物的客观性遭到了挑战,同质信息的数量成为了界定信息真实与否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了众多严重的社会矛盾,环境宽松的网络成为了网民发泄对于这些社会矛盾怨怼与愤懑的最佳场所。网民的负面情绪在网络中相互渲染、支持、强化,催化形成一种激进而强大的负面舆论气氛。在这种气氛的影响下,舆论的形成不是社会公众“理性讨论”的结果,而是“舆论气氛”的压力作用于人们惧怕孤立的心理,强制人们对“优势意见”采取趋同行动这一非合理过程的产物。这种负面舆论气氛使网络舆论始终处于管道效应之中,司法不公的观 念与网络舆论如影相随在网络中不断的重复强化。一旦猜疑出现,人们很快就会发现,无法知道实际上是否曾经为它提供过正当的理由,因为它有一种自我实现的能力。弥漫于网络中对于司法公正的猜疑最终会导致司法公正的观念在网络舆论中难以生存,网民对司法机关失去基本的信任。对网民而言司法权威或许只可能来自于司法的强制力,而网民内心对于司法则是惧怕与埋怨。 (二)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根据我国《宪法》第126 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让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完全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在一个真空的法律环境中行司法权,无疑是实现司法独立唐吉可德式的前提。事实上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张力不仅是长期存在的而且是舆论实现其监督功能所必须的。它们之间良性关系的建立并非依靠压制舆论监督以削足适履的方式来实现的,而是良好的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起到了安全阀与平衡器的作用,保证了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司法权威还是司法公信力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致使司法独立难以抗拒来势汹汹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常常溢出监督者的设定,去扮演审判者的角色,网络舆论正在逐渐的侵蚀司法的独立性在当下我国社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首先,网民和网络舆论通过对政府施压来达到影响和干预司法的目的。受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影响,网络舆论总是试图在司法体系之外去寻找干预司法的途径。我国历史上并没有产生过类似于西方的专业司法官员,我国传统司法官员多由地方行政官员兼任。这种地方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的独特形式使得司法目的往往屈从于行政目的,行政官员简单、片面的将司法视为一种行政手段致使司法丧失了应有的独立地位。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传统权力逻辑在网络舆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网民往往通过对政府施加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以期来达到影响司法的目的。然而让人感到沮丧的是网民的这种行事逻辑却与我们当前的司法体制是相耦合的,常常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从刘涌案到药家鑫案,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舆论汇聚社会力量向政府施压,迫使政府向司法机关施压,已经成为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固定模式。网民的这一行事逻辑事实上反应出在我国社会中,人们对于权力与自我的认识依然停留在庇护附属体系当中,法律以及司法在公众心中依然未获得相应的独立地位。网民希望通过网络舆论来寻求社会公平和司法正义,然而失范的网络舆论常常与网民的目标背道而驰。 其次,借助于网络媒介快速形成的网络舆论审判大有替代司法审判之势。信息公开作为保障民众知情权与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理应得到尊重,这不仅有利于人民对司法进行监督,也利于增强司法信心和促进法治宣传。但在审前程序中,对公众的知情权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造成审判尚未开始,民众即已经产生民意审判的结论; 另外,还要保护个人隐私,以防止公众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推定的权利进行侵犯。司法公正要求在时间和范围上对公民知情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然而网络的存在使得对于公民知情权的这种限制难以实现。传统精英式的新闻媒介,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通常与司法程序进程保持一致,围绕司法进程逐步展开,尽量避免对案件的结果加以直接的猜测。不同于 传统媒介的精英模式网络信息传播是一种平民化的“草根”模式,网民的个人因素决定了网民在网络舆论中将如何行动。网民通常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网络舆论中体现出更多的是朴素的正义观,传统司法价值观,网民侧重于寻求实体正义,而往往忽视司法的程序性。各种未经证实真假难辨的案件相关信息在网络中迅速的交织在一起,在这一过程中网民对于案件朴实的感性认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网民的情感因素成为对网络中恒河沙数般的网络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的过滤网,与网民情感倾向相符合的网络信息被挑选出来成为网民探求“案件事实”的素材,反过来这些被筛选出的信息又在舆论中强化了网民的这种情感偏向。这使得网络舆论往往先于司法程序开始之前就对案件的审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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