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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构建
陪审团
制度
需求
分析
价值
研究
在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的需求分析与价值性研究
美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中都有陪审制度,美国施行的是以陪审团为主的陪审制度,而中国施行的那么是人民陪审员为主的陪审制度。两者都是通过允许非法律工作者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并对审判结果产生一定效力,以实现对案件审理的公开化合透明化。但其实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仅表达在程序上,更表达在其深层的法律思想中。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陪审制度的具体比较,提出美国陪审团制度中值得中国借鉴的局部,借此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那么被称为陪审团制度。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1]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那么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
1.陪审团成员的选择
依据美国法律规定,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担任陪审员。首先必须是美国公民;通常最低年龄满18岁,没有最高年龄方面的限制;于某一司法区域到达一定居住年限;精通英语能流利表达;要具有能够完成陪审团工作的身体和智力水平;目前没有被指控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但凡被指控或正在服刑判有一年以上监禁的没有担任陪审员的资格。假设刑满释放或有罪判决被撤销那么可以重新获得担任陪审员的资格。另外,在美国的传统中,法官、教师、医生、政府官员是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一旦就任这些职务,就要免去陪审员资格。
在“预先资格审查制度〞中,联邦法院的法官对候审陪审员进行大量提问,以此来确信未来的陪审员是否对某些问题持有偏见,是否必须“有因〞而被排除。1
在大多数的州法院,律师为了把握案件大的胜算时机,充分运用预先审查的权力试图找到更偏向于他们的陪审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不仅拥有此“有因否决权〞,还拥有“无因否决权〞即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排除某陪审员。12名陪审员确定后,还需选择几名候补陪审员,候补人员也要出庭,代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陪审员。
2.对陪审团的保障和制约
(1)法律保障。美国对民主的关注程度极高,这一点在司法制度上也有所表达,在美国的宪法直接规定了一些涉及公民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为公民的诉讼权利提供了宪法保障。在“权利法案〞中,即宪法修正案前2023条中,有概括性的表述。另外,对陪审员的资格的保护,美国国会在1994年公布的美国法典第28编第1862条中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以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国籍或经济地位为由,剥夺公民作为陪审员的资格。〞
(2)权力制约。美国的陪审团虽然拥有整个事实认定权,但是,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陪审团成员在庭审过程中要被隔离,防止外界因素干扰陪审团的判断,直到庭审结束。陪审员在庭审中不能相互讨论,未经法官允许不能擅自离开法庭。陪审团的评议内容是对外界绝对保密的,哪怕判决生效后也不能将其过程泄露出去,否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强调:“联邦诉讼程序中,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必须是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的。〞[2]这又被称为“一致同意原那么〞。这一原那么在于标准陪审团的裁决权并保护当事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1.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及权力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至37条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必须按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人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3]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
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4]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法律规定在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的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有权在评议笔录、法庭笔录及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以对本次陪审活动负责。但是此项规定过于笼统以至于使人民陪审员无法行使实际权力其作用也被大大削弱。
2.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只陪不审〞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今面临的最大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人民陪审员权力的行使。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的法律地位是跟审判员平等的,对案件进行评议时,陪审员有权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但是,非法律专业人员对案件的法律层面的认知有限,对案件提出意见也仅限于对事实认定环节的讨论,在此过程中,与法官地位的悬殊,往往导致陪审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一味的服从法官的意见。[5]而且,我国人民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对于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职不够重视,很多人并不去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反而消极被动的接受。在庭审时不认真倾听,在合议庭合议时,因为与法官专业差距过大,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且,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如果合议庭陪审员有不同的意见,也只是将其意见记录下来,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这也就造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形式上的合议制,实质上的独任制〞。
三、陪审团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照
1.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符合的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正正派、身体健康。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也要符合一些禁止性规定,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6]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方式主要有由其所在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征服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是必须是美国公民、必须居住在案件审理的辖区之内、必须到达一个根本年龄,各州的规定不同,范围一般是十八岁至二十五岁之间。其禁止性规定是曾经被定过重罪的人;聋、盲人;没有阅读或书写能力的人;拒绝宣誓、承诺或宣告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的人;对美国不忠的人;身体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且这种缺陷在其本人被选为陪审员时已经证实会阻碍其行使正常的职能;不懂英语的人不得担任陪审员。[7]而在美国,陪审员的名单一般是从选举者的名单、驾驶执照的登记者的名单中产生的,也可以从其他时间更新的涉及面更广的名单中选择产生,只要根据这些名单,就能从社会中全面而公正地产生陪审员了。被选出的人还要通过法官或者律师的筛选,符合了上述的条件,才能真正成为陪审团的一员。
2.陪审员的权力义务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和法官一样,必须实行和法官一样的回避制度、审判权限、合议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这是基于我国实行的是混合式的审判模式导致的,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时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也即所谓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也根本与法官的相同,即阅读卷宗和参与调查案情;参加案件的庭审;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培训等权利。而义务方面,人民陪审员要做到的是遵纪守法;学习、宣传法律;按时参加陪审;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等相关义务。
在美国,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其性质相当于检察院,经常是由案发所在地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它的功能主要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从而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决定是否立案起诉。大陪审团在作出裁决以后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小陪审团,又称为审判陪审团,其参加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对刑、民事等案件的初审。其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利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在民事案件中那么是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裁决无罪或者不构成侵权,那么被告人或被告就当庭释放;但如果陪审团裁定有
罪或者构成了侵权,那么再由法官进行法律判决,科以惩罚。美国的陪审团通常都只会对事实局部进行认定,而法律的适用问题,那么是专业法官的工作。
3.保障机制不同
美国陪审员可以获得每天2023美元到25美元的报酬,还可以报销其它实际开销,如停车费、交通费、饮食费等。有些州通过立法禁止雇主因为雇员参加陪审团效劳而对雇员进行惩罚,并不得因此减少工资。但是由于陪审团的队伍庞大,一案一选因此而产生的财政开支也是庞大的,这直接导致了诉讼本钱的增加。我国的陪审员补助经费少从而节省了诉讼本钱。从形式上来看这是中国人民陪审制的优点,但是这是以牺牲客观公正为代价的。
另外,美国的陪审团评议过程是绝对隔离而保密的,从而保证了陪审团独立的声音而不为外界左右。对违反规定将评议内容泄露出去的将获得最高三年的监禁。我国虽然也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但是没有对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事后惩罚机制。[8]
4.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不同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对陪审团事实认定的效力加以肯定。“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那么,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这种结果不仅一审法院的法官不能更改或否认,即便是二审法院或上诉审法院,也不得改变。因此,可以说陪审团的裁决是神圣的。在陪审团团长对事实裁决结果宣布的那一刻,全场包括法官都屏住呼吸,其场面可谓扣人心弦。而我国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往往遭到职业法官的专业性冲击,而丧失自己的立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也都是听从法官的观点,其中陪审员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结论
和有着悠久渊源陪审制度开展历史的西方相比,中国陪审制度的完善程度及现代化水准与他们有一定的差距的。但是由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司法的不断改革开展,中国的法制建设正在吸收西方的先进经验。中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进陪审团制度,将其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延伸和开展。陪审团制度可以扩大群众参与范围,更好地表达司法民主、实现民主监督,应该是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开展方向。人民陪审团总体上符合陪审制度的改革目标和开展方向,这对于我国陪
审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同时,就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中国陪审制度的影响来说,在法源不同的法系条件下,借鉴西方兴旺国家的先进经验虽然重要,但要立足中国社会的现实条件,认真且专业的分析国情,切实能够根据需要做出适当的变更以适应我国的法治环境。因此,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开展应谨慎进行。这是由于中国法制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
不管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亦或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初衷都是为了让广阔人民群众参与到诉讼审判中去,给所有非司法体系中的百姓一个发表自己言论的平台,以自己切身的感受对案件进行把握和判断,从而做出最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判决,最为广泛地保护公民的根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