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工作调研报告今年七月中旬,全国人大组织局部人大代表到我市专题视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开展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由我全程陪同,从而,使我对全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农民积极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也似乎有心推动,但农民又感到在开展中有许多困惑和烦恼,值得引起社会的重视。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为了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我市广阔农民群众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互助与联合,创办出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各专业协会组织199个(其中农业系统27个,供销系统172个),带动农户9.5万余户,年销售额达1.8亿多元。单农业系统的27个合作组织的社员(会员)去年光合作组织的人均年纯收入就达4750元。这些组织在引导农民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加工农副产品,促进农村经济开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毕竟是新生事物,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规模小,人数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受制于牵头人的经济实力、组织能力等制约。受制于入社(入会)条件的制约,许多合作组织不敢也不可能随意开展会(社)员。有的合作组织类型、职能定位大致相同,存在着各自为战,相互竞争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降低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二是缺乏标准、可操作性的章程、管理方法、财务制度。一些依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兴办的组织,普通成员甚至没有决策参与权。一些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仅靠感情或口头协议以维持。三是社会认可程度低。一些人认为合作组织是一种自生自灭的纯民间组织,要吸取20世纪中后期办农业合作社的教训,不要过多干预。四是法律地位为难。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民法通那么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中,没有合作社或者合作经济第2页共4页组织的条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同样没有给其注册登记的地位。农业法虽然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自愿的根底上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要求依法登记。但是由于没有登记的依据,工商部门一般不予办理。而有的只好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组织,或到农业部门进行登记,而这种登记又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工商、税务、银行都不以认可。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