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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
法庭
调研
报告
关于镇社会法庭的调研报告
一、姚村镇社会法庭筹建情况
为深入贯彻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司法民主化、社会化进程,不断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审判力量缺乏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满意的目标要求,林州法院按照省高院和市中院的要求,进行社会法庭试点工作。
林州法院在吃透省高院关于开展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的根底上,经过慎重研究,逐乡镇排摸,将区域经济兴旺便于解决办公用房和社会法官待遇、案源充足便于检验社会法庭工作得失、距法院机关较近便于指导的姚村镇作为试点乡镇。将姚村镇社会法庭设在姚村村委会,突出社会法庭的民间性、群众性和“去衙门〞特点,便于群众厘清对社会法庭的认识又能够保证社会法庭试点不偏向、不走样。
在社会法庭硬件建设方面,林州法院与姚村村委会协调了7间房屋作为社会法庭办公用房(接待室占2间,调解室占2间,合议室占1间)并对内外墙面进行了重新粉刷;为社会法庭选购了质量上乘、样式大方的办公桌椅、沙发、档案柜、饮水机等办公设施;制作了社会法庭受理纠纷范围、渠道、调处程序、社会法官职责、纪律和以“劝和、劝让、劝孝、劝诚信〞等为内容的一系列版面;设计并印制了符合社会法庭工作特点和实际的出庭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回执、格式化的调解书、告知书等办公文书;为社会法庭安装了 ,为社会法官制作了质量考究的胸卡和台牌。社会法庭开展工作的条件初步具备。
在社会法官选任和培训方面,林州法院严格按照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选任条件、途径和人员构成多样性的要求认真遴选社会法官。由姚村镇党委、政府推荐,经院政治处和姚村法庭共同考察后,确定了3名常驻法官和2名非常驻法官。由当地村党支部、村委会和群众推荐,经院政治处考察后,先期确定了15名非常驻法官。社会法官成分包括退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干部、德高望重热心公益的群众代表、大学生村官等。林州法院还及时为社会法官建立了人事档案,举办了社会法官培训班,每月举行一次社会法官座谈会,以会带训,以提高社会法官素质和调处民间纠纷的能力。
林州法院积极向政法委和姚村镇党委、政府汇报设立社会法庭的目的、社会法庭的工作优势和社会法庭的工作设想,争取领导共识;借全省关于构建“三调联动〞机制的东风,建议市委政法委和姚村镇将社会法庭纳入“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姚村镇党委、政府经研究专门成立了社会法庭领导小组和“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领导小组,由镇长魏永刚亲任组长,将“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了姚村镇社会法庭并决定从乡财政拨付资金解决常驻社会法官和记录员的工资、奖金及社会法庭办公经费。为提高社会法庭的知名度,林州法院在社会法庭成立后,及时印发了致姚村镇全体群众的公开信,努力使当地群众了解社会法庭,引导群众选择社会法庭处理遇到的纠纷。
二、姚村镇社会法庭运行情况
姚村镇社会法庭自八月六日挂牌成立以来常驻社会法官共接待来访群众630余人次,受理各类纠纷37起,已快速调处终结34起(其中不含经过调处当事人口头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签订协议书的局部)。调处的纠纷类型涉及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民间借贷、拆迁补偿、劳动报酬等。今年秋收以来,责任田地界纠纷明显增多,社会法官发挥熟悉当地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优势,调处了相当一局部地界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稳定。在已经调处的纠纷中,除1起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协议外,其他33起都是当场清结,平均调解周期为3天时间,而且当事群众都无需提供有关书面材料,社会法官口头询问情况后即进行调处。社会法庭便捷的工作方式和效果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在做好矛盾纠纷调解的同时,该庭通过接待群众来访,排查出信访苗头2起并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及时介入做好稳定工作。该庭有两个登记本,一本登记受理的纠纷,一本记录群众来访和来电反映的其他问题。对适合社会法庭调解的案件,社会法庭及时组织力量调处;有些矛盾纠纷,社会法庭不便调处,而不及时解决极有可能引发当事群众信访的,也予以登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党委、政府反响,建议妥善做好稳定工作。今年8月19日,原籍姚村镇某村的范娟娟(化名)老太太来社会法庭反映村委会将原为其指定的宅基地批给了他人,想请社会法官帮其解决与村委会的纠纷。按说这类纠纷不属于社会法庭指导意见规定的受理范围,由社会法官调处也有一定的难度。但社会法庭没有一推了之,而是积极建议该村的社会法官妥善处理。在调处无果后,社会法庭详细登记了范娟娟(化名)的诉求,及时向镇里的信访办主任汇报了相关情况。姚村镇分管综合治理工作的党委委员郭会生认为:“社会法庭不仅仅着眼于调处纠纷,还发挥着信访苗头排查员的作用,使党委、政府能够未雨绸缪,及时将信访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社会法官调处案件主要靠伦理道德、人情大义来说服双方,因此,社会法官首先要当好公序良俗的宣传员,以营造和谐、文明、向上的舆论气氛,这反过来又有利于减少矛盾,有利于调解纠纷。可以说,社会法官调处每一起纠纷,都是公序良俗的宣传过程,都是群众自我教育的过程,都有利于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遇事要冷静,说话讲文明,处世和为贵,待人要宽容,这几乎是每个社会法官调处纠纷时对当事人讲的口头禅。在社会法庭的调解室,有四块小版面,分别是劝人讲诚信的“一诺千金〞典故、劝人要谦让的“六尺巷〞典故、劝人要孝顺父母的“谢延信的故事〞和劝喻夫妻和睦的小故事。原xx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社会法庭领导小组副组长卜发中称赞说“小版面起到了宣传公序良俗的大作用〞
三、对姚村镇社会法庭运行以来几组数据的分析
(一)从该庭解决的纠纷数量分析,两个月时间,该社会法庭共调处纠纷34起,社会法官人均月调处纠纷1起,工作任务并不繁重。以此推算,如果该镇社会法官覆盖率到达20230%的话,每年能够调处的纠纷应该在576起。这个数量已经接近姚村人民法庭每年审理的案件数量的2倍。在已经调处的纠纷中,仅有一起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协议,其他全部为即调即结,平均调解周期仅为3天,其效果之好、效率之高,受到了当事群众的盛赞。据统计,自今年8月6日(社会法庭成立之日)至今,姚村人民法庭共受理案件28件,去年同期收案48件,收案数量下降39%。因此,可以乐观地估计,社会法庭全面进入正常运转后,该辖区内的诉讼案件会急剧下降,社会法庭对增进社会和谐、缓解信访压力和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减压阀的作用会相当明显,设立社会法庭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不言而喻。
(二)从常驻法官和非常驻社会法官调处的纠纷数量分析,该庭3名常驻社会法官两个月调处的纠纷仅有4起。其中常驻法官李海昌本身还是姚村镇社会法庭所在地的村支书(兼具了非常驻法官的特征),其本人调处了2起。也就是说,另外2名纯粹的常驻社会法官两个月时间仅调处了2起纠纷。而其他15名非常驻社会法官调处的纠纷为30起。通过这样的数量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社会法官的优势在于其扎根本乡外乡、熟悉社情民意、风土人情、在当地威望较高等,群众乐于也便于找其解决纠纷,如果脱离了其固有的外乡资源,就失去了天然的“人和〞和“地利〞优势,其调处纠纷的作用会受到限制。这种结论提示我们,在将来设立其他社会法庭时,应该严格控制常驻社会法官的数量。这样既可以节约大量的经费(如常驻社会法官补助),也不至于影响社会法庭功能的发挥。
四、制约社会法庭开展的几个因素
(一)社会法官的数量。姚村镇社会法庭现有常驻社会法官3名,非常驻社会法官17名。在非常驻法官中有两名分别是镇信访办主任和司法所长,驻扎在各行政村的社会法官仅15名。姚村镇有48个行政村,社会法官的覆盖率仅为31.2%。这远远不能满足方便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因此,要推进社会法庭工作全面开展,应加强社会法官的选任工作。
(二)社会法庭的知名度。通过对前来姚村人民法庭诉讼的当事人随即抽查,知道有姚村镇社会法庭的人数仅占70%,而且几乎都不了解社会法庭的成效。社会法庭是一个新生事物,不了解社会法庭的人民群众,遇到纠纷当然也不可能寻求到社会法庭进行诉外解决。这种情况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法庭功能的发挥,因此,加大对社会法官的宣传力度。
(三)经费保障问题。社会法庭的设立应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设立。社会法庭作为一个常设机构一经设立,就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配套设施。而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人员编制的审批权在于政府,经费的保障机制也在于政府。姚村镇社会法庭的开办经费大约3万余元目前全部由法院自筹。作为试点,法院尚能够承受,但如果要在全市16个乡(镇、街道)铺开,仅筹备工作所需经费大约需要70多万元,如果再加上为保障社会法庭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资金缺口更大。目前林州法院自身经费保障已相当困难,根本不可能抽出大量经费来筹备社会法庭并保障其运行。这是林州乃至全省大局部法院目前不能将社会法庭全面铺开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社会法官的选任程序和管理。社会法官开展调解工作,几乎没有待遇。在制度建立的初期,他们凭借着一腔热情和对这一新的事物浓厚的兴趣,进行公益性的活动。通过对姚村镇社会法庭这个样本的分析,我们发现,社会法官的产生主要是由镇政府和村支两委推荐,没有一个社会法官是群众推荐和自荐。一个社会法官即使有再高的威望、再强的调处纠纷的能力,如果没有强烈的公益事业心,这些能力对社会法庭工作而言都会徒有虚名。另外,如果长期没有监督和约束机制,没有制度化轮换和奖惩机制,难免会出现局部社会法官“占着茅坑不拉屎〞或以法官的名义寻租,损害纠纷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法官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五、关于社会法庭的管理模式
姚村镇社会法庭尚处在试点阶段,林州法院指定研究室对其进行指导。如果按照省高院“一乡一建制〞的设立要求,xx市应该设立20个社会法庭,按每个行政村1名社会法官计算,届时社会法官的人数将突破202300人。对社会法庭和法官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将比较繁重,光靠研究室兼管此项工作将不能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因此我们设想,将来社会法庭全面铺开后,在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社会法庭指导联络机构,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社会法庭。为解决专门机构人手不够的问题,可以借鉴陕西xx县法院“一村一法官〞的模式,根据社会法官的数量,按一定比例选定法院法官兼事对社会法官的联络和指导。新设立的社会法庭,可以仅设立一名常驻社会法官和一名内勤,常驻社会法官的主要职责不是调处纠纷,而是发挥类似于公安“12023〞指挥中心的协调作用,协调其他社会法官调处跨行政村和社区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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