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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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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23 年国开 中央电大 本科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期末考试 案例 分析 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说明:内部考试资料,涵盖期末纸质考试试卷中95%以上的原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 1998年2月,李某中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 答: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 答: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 答: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张某中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答:是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是镇政府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答: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 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23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231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答: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 (2)粤公、通字[20231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20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执行公务时,对超载的司机王某给予200元罚款的行政处分决定,并当场制作了处分决定书。当天下午,于某又给违反交通法规的张某10元的罚款,并当场收缴罚款,给张某出具了由某市公安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问题:(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机王某应在多少日内向公安机关履行200元罚款决定? 答:十五日内。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如果王某逾期不履行处分决定,公安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有三种措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合法吗?为什么? 答:收据不合法。〔因为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23]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燃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到达100%〞、“谁砍罚谁,谁 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燃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那么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分;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分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处分依据违法;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分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芏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请问:(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 (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答: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当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由市公安局承当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当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7日,某区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政策为由,将马某夫妇家的笔记本带走。同年12月31日,区政府工作人员又在孙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区政府告上了区法院。 问题:(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马某夫妇和区政府。 (2)区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本案中区政府行为违法。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财产、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 [案情介绍] 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关心。2023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10月17日,在马某教唆胁迫下,卞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卞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分。 问题: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分的什么原那么? 答:(1)根据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以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①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分的2023年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的规 定。②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分。③卞某有立功表现。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的情况之一。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分,体现了处分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那么。 [案情介绍] 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处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5000元。市卫生局知道情况以后,对该冷饮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处分,并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冷饮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冷饮厂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谁是被告?说明理由。 答:本案被告是市卫生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卫生检查队是接受市卫生局委托的,处分也是以市卫生局的名义作出。故,市卫生局为被告。 (2)如果冷饮厂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冷饮厂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甲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3)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 答:乙区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审查,可以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市卫生局剥夺了冷饮厂听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局部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介绍]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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