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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请求
基础
分析
具体操作
个案
请求权根底分析法的具体操作个案分析
摘 要 请求权根底分析方法在德国法学界备受推崇,非常有利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同时也更符合诉讼实务的需要。本文选取且精简了一个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案例,对请求权根底分析方法的具体操作进行说明,并且用以分析该案件。本文将请求权根底分析方法的具体操作分为三大局部,分别是请求权性质的判断,请求权根底的分析以及请求权的消极构成要件。
关键词 请求权 检索顺序 固定模式
作者简介:廖杰文,广东财经大学2022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廖育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2)05-066-02
请求权根底分析法主要应用在民事案件审理和案例分析中,是通过案件事实,检索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请求权根底(法律依据),确定是支持还是否认当事人的请求的方法。王泽鉴老师对此方法的描述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标准,主张何种权利。〞 请求权根底分析法的重点是请求权根底的寻找和适用。请求权根底分析法在今天的德国民法学界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德国学界产生了很多关于请求权根底的理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权利保护请求权理论,实体私法请求权理论,请求权本质理论,一元请求权理论等等。 请求权根底分析法为何能得到如此的推崇?因为该分析方法相对于法律关系分析法有一些优势之处:首先在实务中,诉讼的目的都是确认一方当事人是否对义务人的权利,此方法就是以此为最终结论,思维过程与实务操作相类似;其次通过逐一检索请求权,很少出现遗漏的情况,使得分析更加全面;最后此方法具有很强的逻辑性,从而在分析案件的时候可以防止过多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下面希望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剖析请求权根底分析法使用的具体思维过程。
案例:乙骑自行车在XX村村道行驶,途经甲(3岁)家门口路段时,碰撞在家门口的道路上单独玩耍的原告甲,造成甲受伤的事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一、请求权性质的判断
首先,判断诉的类型。因为请求权只适用于给付之诉 ,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确认该诉为给付之诉,可以适用此方法后,然后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判定请求权的主体,主张的对象及内容,即“谁得向谁,主张何种权利〞。
其次,按照逻辑顺序检索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责任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二是物权请求权,包括返复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排除阻碍请求权等。三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指人格权和身份权受侵害下产生的请求权。由于在民法体系中,不同的请求权可能会产生交集或者冲突,各请求权有不同的优先度,为了更加方便快速地进行请求权根底的检索以及防止在检索请求权的过程中出现遗漏,应该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检索。本文认为原那么上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如下的顺序进行检索:
第一,合同上的请求权。将其作为请求权检索的第一顺位,其原因如下:首先,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核心要素,民事合同的签订是意思自治最重要的表达,基于合同在民事活动的重要性,应该将其放在第一顺位进行检索。其次,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到达排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行为的效果。
第二,“类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类合同〞关系指无权代理请求权、因合同撤销而产生的请求权、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类合同〞关系的产生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最为密切,应优先于其他的请求权。
第三,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无因,指的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实务。如果管理事务是有约定的,那么为“有因〞,因此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排在合同上的请求权后面。另外,无因管理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根据“合法行为排斥违法行为〞的原那么,只要成立无因管理,即可排斥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第四,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被侵害或者有可能遭受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之所以优先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原因,主要出于以下两种考虑:首先,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其本质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民法原那么,物权请求权应该优先于以上两者进行考虑。其次,从诉讼时效的角度考虑,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债权一般有两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所以物权请求权的优先考虑更有利于保护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放在以上请求权后面检索,是因为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都是广义的不法行为。假设一个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就不会产生这两种请求权,所以应该将这两者排在检索顺序的最后。
本案中,就请求权的积极构成要件而言,不属于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而是给付之诉。确认的请求权主体是甲,对象是乙,内容是侵权损害赔偿。根据请求权检索的逻辑顺序,没有合同关系,没有“类合同〞关系,没有无因管理行为,也没有物权行为,最后确定乙的撞人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检索方向应该锁定侵权行为赔偿请求权。
二、请求权根底的分析
请求权根底,即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指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请求权根底分析方法有其固定的分析模式,德国法学院要求学生使用请求权根底分析方法分析案例时都用这种固定的模式:即假设——法律解释——推理——结论。
标题:甲是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享有要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假设:如果以上标题的假设成立。
法律解释:那么乙对甲必须存在一个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一般侵权的侵权行为。一般侵权的侵权行为应该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不法行为;(2)过错;(3)损害结果;(4)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假设一:假设乙在村道上骑自行车的行为是不法行为。
法律解释一:所谓不法行为是指法律进行否认性评价的行为。行为是否“不法〞有两种标准:第一种以被侵害的客体为标准,该客体指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的利益,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就是不法行为。第二种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把该行为认定为不法行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民法上的紧急避险。
推理一:假设在村道上骑自行车的行为是不法行为,那么该行为要么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要么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现实情况是,该行为本身没有侵犯任何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也法律没有规定该种行为是违法行为。
结论一:乙在村道上骑自行车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假设二:假设乙碰撞甲的行为是不法行为。
法律解释二:同法律解释一。
推理二:民法通那么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甲虽然只有3岁,但也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乙碰撞甲致甲受伤,其行为客观上侵犯了甲的健康权。因此,乙致甲受伤的行为符合不法行为的两种标准,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是受法律所责难的行为。
结论二:乙碰撞甲的行为是不法行为。
假设三:乙对其碰撞行为具有过错。
法律解释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六条的规定,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我国采用了双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 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考虑行为人在进行违法行为的主观心里状态,分为成心和过失两种。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将过错的概念以及判断标准客观化,指行为人应该尽到一般人应所能尽的注意义务而没有尽到该义务。
推理三:尽管对于甲受伤的结果不是乙所主动追求的,但是乙在村道上骑自行车时应该预见到,村道是人车共用的道路,且村道两端就是民居的门口,较一般的道路更容易发生意外,但甲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应对行人突然出现的突发状况,否那么他就不会撞上甲。可见,乙没有尽到其所能尽的注意义务。
结论三:乙对其碰撞行为具有过错。
假设四:发生了损害后果。
法律解释四:损害指危害行为作用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性损害和金钱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等不利后果。
推理四:甲被乙撞到,身体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属于法律上的损害结果。
结论四:所以甲的受伤是损害后果。
假设五:乙的碰撞行为与甲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律解释五: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在其管理下的物件与损害后果间的相互关系 ,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关系。
推理五:乙的碰撞行为作用在甲身上,与甲的损害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没有乙的侵权行为,就必然不会发生甲的损害结果。
结论五:乙的危害行为与甲的损害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结论:甲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享有要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三、请求权消极构成要件
消极构成要件,指否认请求权的效力或者对请求权进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类:(一)权利障碍的抗辩,指直接对抗请求权的产生效力,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抗辩事由。(二)权利消灭的抗辩,指对于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请求权,使其归于消灭的抗辩事由。(三)抗辩权,指义务人对于请求权人的请求拒绝给付的权利。
标题:乙是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一条)提出抗辩权?
假设一:乙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主张被害人过错的抗辩。
法律解释一:同上文。
推理一:甲是被害人,受伤时年龄是3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都欠缺,因此他在村道上玩耍的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结论一:乙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主张被害人过错的抗辩。
假设二:乙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主张第三人过错的抗辩。
法律解释二:第三人,指除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外的,对被侵害人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第三人,第三人过错包括成心和过失。
推理二:甲的父母既不是侵害人,也不是被侵害人,应该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第三人。根据民法通那么的相关规定,甲的父母是甲的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但本案甲的父母放任甲一个人在村道玩耍被撞伤,没有尽到其监护职责,具有过错。
结论二:乙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主张第三人过错的抗辩。
综上,使用请求权根底分析法得出的结论是,甲对乙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乙也可以主张对该请求权的抗辩。
注释: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根底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41页.
李中华.请求权根底的本质研究——一种基于德国学说史的考察.研究生法学.2022(26).第27页.
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根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2004(2).
杨立新.中国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法学杂志.2022(3).第11页.
孔祥俊、杨丽.侵权责任要件研究.政法论坛.1993(2).第53页,第43页.
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8页.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根底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35页.
杨立新、赵晓舒.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4).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