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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审
整改
现状
调查报告
2023年审计整改现状调查报告
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审计确定或提出的审计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薄弱环节,实行相应措施进行订正,制定相关制度加以改进,使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再发生,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提高管理水平的过程和结果。审计整改既是被审计单位的工作,也是审计机关的工作,它是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审计机关的责任是监催促进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并赐予适当的指导和关心。
一、当前审计整改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缘由分析
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审计整改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大多数被审计单位已经能够正确对待审计工作,重视审计觉察的问题和审计建议,通过强化审计整改的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改进机构运作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内部管把握度,细化分解审计整改责任,建立审计整改反响报告制度,并定期开展审计整改排查等方式,乐观落实审计整改。
虽然近年来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确定的成效,但由于审计整改环境整风光临机制体制不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支撑缺乏、缺乏审计整改效果认定标准以及审计查证不到位等缘由,仍存在整改监督力度不大、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不彻底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落实、执行和结果反响的监督检查不够。
1.由于目前审计整改大多是审后整改,事后监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往往是在执行当年审计项目的同时兼顾上年审计项目的整改检查,客观上精力和时间有限,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放松了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和结果反响的监督检查。
2.由于现行审计法规中缺少关于审计整改问题的明确表述,没有具体明白的操作程序,审计机关在依法催促审计整改问题上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仅依据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缺乏硬性约束力。审计机关强制执行力缺乏给了被审计单位躲避整改的空间。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觉察问题认同度不够,整改不准时、不彻底,存在短效整改现象。
1.由于立场不同或审计查证不到位等缘由,局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觉察问题存在异议、直接指出审计工作存在缺乏;说明有不同看法,保存意见;对局部审计觉察问题不予回复、不予整改。
2.由于缺乏对审计整改的效果认定标准,一些被审计单位存在应付整改检查,蒙混过关的思想。审计整改仅停留在审计觉察问题外表、问题发生当地、当时,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缘由的深化分析,源头治理力度不够。尤其是涉及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实行制定或修订制度、重申有关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没有实行有效措施予以订正或追回相关资金,短效性审计整改特征明显。
(三)全面的审计整改合作机制尚未建立,相关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没有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
1.在宏观层次上,目前还缺乏一种有效的机制,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就审计机关宏观建议进行争辩。审计报告中涉及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及一些宏观层面的,有关建章立制的建议,都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被审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整改。
2.在微观层次上,目前多数审计机关仅就查处经济案件开展了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协作。对审计查出的一些其他问题,还没有与地方各部门建立一种相互协作协作的工作机制,由地方政府统一主导各部门开展整改催促工作,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落实。
二、改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
(一)明确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
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查找审计整改的法律支撑,运用法律手段,明确审计整改责任主体,落实审计整改建议,尝试审计整改问责,维护审计严峻 性和权威性。
1.审计机关是审计整改的督办检查主体。
审计法、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那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均对审计机关作为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在具体操作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具体责任,即审计机关对审结项目整改检查负总责,法规处、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具体指导和催促各审计组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状况,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访工作。各审计组对审结项目整改检查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各自审结项目的整改检查和结果反响工作,并向审计机关提交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审计组整改检查工作报告。
2.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执行落实主体。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确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确定、并将审计确定执行状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这些规定都明确了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并负有向审计机关报告整改落实状况的法定义务。
3.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是审计整改的监督管理主体。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订正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审计机关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的款项予以扣缴或者实行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处分建议应当依法准时作出确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逾期仍不执行审计确定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处分;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通知暂定拨付有关款项的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催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和反响整改结果整改负责。
4.尝试建立审计问责制度,大力催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
在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被审计单位和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落实和监督审计整改的明确要求根底上,结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关于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殊重大事故、大事、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大事、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等有关规定,尝试建立审计问责制度,具体明确问责的对象和原那么、问责的内容和问责的方式,增加审计威慑力。
(二)在明确责任的根底上,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理顺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运行机制,确保跟踪检查取得实效。
1.制定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按年度编制整改跟踪规划,确定组织形式、检查内容和实施程序等。
一是年初依据上年审结项目的报告、确定报出时间,初步列明项目整改时限表,制定年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规划。依据审计觉察问题和审计建议类型,确定重点项目进行实地回访跟踪检查,其他项目实行报送检查方式,开展全面的整改检查工作。
二是由法规处、办公室牵头,有关业务处参与,组织审计整改实地回访工作,全面了解审计觉察问题的整改落实状况,审计建议接受状况,把握第一手资料,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实行报送检查方式的审计项目,要在取得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的同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业务处室要就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开展状况,向审计机关提交整改检查工作总结。
2.准时总结分析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审计整改内部通报制度、强化审计整改考核力度。
一是准时总结分析审计整改工作状况。反映整改取得成效,查找整改工作问题和难点,分析缘由,提出改进整改工作的有效建议。
二是建立内部审计整改工作通报制度。限定整改跟踪检查完成时限,对各审计组整改跟踪检查开展状况进行通报。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保存意见、不予答复、不予整改的问题,责成相关审计组查证核实。经核实,属于被审计单位责任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处分;因审计查证不实等缘由,导致审计确定存在重要错误事项的,将准时予以订正,并追究相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责任。
三是强化审计整改绩效考核力度。进一步细化审计整改考核打分标准,明确审计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时限,提交整改报告不准时的审计组、审计整改觉察重大审计瑕疵的审计组不得分。
(三)创新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方式,改进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整改科学行和可执行性。
1.将审计整改工作前移,做到边审边改。对于审计过程中觉察的急需改进和简洁改进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即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催促其整改落实。一方面可以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力度,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后续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工作压力。
2.提高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和审计确定的可执行性。一方面在审计过程中,要深化争辩被审计单位的行业背景和管理模式,针对具体问题提出适宜操作的审计建议,避开泛泛而谈。另一方面,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作出可以操作的审计确定,提高审计整改的可执行性,提升审计机关的威信力。
(四)加强与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合力。
1.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心中有数,把握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主动权,确保审计整改准时、到位。
2.探究全面建立与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协作机制,准时沟通,有效行动,形成部门之间催促整改落实的强大合力,共同促进审计结果落实,维护地方经济进展秩序。
3.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乐观宣扬审计法律法规,使被审计单位充分了解和重视审计工作,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协作,确保审计整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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