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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23
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实施
情况
报告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等劳动者权益保障内容为重点,从今年9月开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劳动保障部、高法院、全国总工会等14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情况介绍,由李铁映、顾秀莲副委员长和我分别带队,赴北京、上海、广东、湖南、重庆、浙江、福建等7省市进行检查,并委托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9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实施劳动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在7省市,检查组听取了当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法院、工会等单位的情况介绍,深入28个市区,抽查了20235家不同类型的企业,召开了94次有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工会代表、企业负责人、基层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旁听了5场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考察了局部社区和劳动保障举报中心、就业效劳中心等机构,查看了进城务工人员宿舍等生活设施,走访了职工家庭,举办了7场劳动法制讲座。检查组还分别召开了劳动法学专家学者及局部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随机抽取了全国40个城市的2150家企业,发放并回收了3.1万份调查问卷。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成效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人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法院、工会和妇联等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工作,劳动法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就业形势根本平稳,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本得到保障,劳动关系根本和谐稳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根本确立。
(一)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国务院制定和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7件行政法规;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先后制定了50多件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司法解释。地方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府规章。各地开展劳动法宣传月(周)、劳动者维权咨询等活动,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国家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培育和开展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和落实各种就业扶持政策。从1995年到2022年,城镇从业人员由1.9亿人增加到2.65亿人;进城务工人员到达1亿人,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近三年新增城镇就业岗位260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1998年至2022年,共有19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三)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新型劳动关系初步确立。劳动法的公布实施,推动和深化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推行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国家、省和地市普遍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从检查情况看,城镇国有、集体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到达85%左右。据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据,到2022年底,全国共签订企业集体合同63万份,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14万份,涉及企业215万户,覆盖职工1.1亿多人。
(四)依法标准工资分配,劳动报酬逐步提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各地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公布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到2022年底,全国有33.9万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近年来,各地加大了清理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力度,有16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行业2022年以前发生的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劳动者工资水平在经济开展的根底上逐步提高,全国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从1995年的5345元提高到2022年的15559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了1.53倍。
(五)社会保险体系初步建立,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法规和规章。到今年9月底,上述五大险种的参保人数分别到达1.71亿人、1.33亿人、1.05亿人、782023万人和520235万人,与劳动法实施前的1994年相比,参保人数分别增长0.63倍、32.2倍、0.33倍、3.3倍、4.5倍。1998年以来,全面实施“两个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根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支持了国企改革。2022年以来,国务院在东北三省开展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为深化改革积累了经验。
(六)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有96%的省市县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初步形成了三级监察执法组织网络,2023年共检查用人单位760万户,查处违法案件160万件。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9.5万个,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500个,2022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4万多件,调解成功率达60%。建立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38个,2023年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2万件,涉及劳动者443万人,结案率到达90%;在2022年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有69.3%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其中,劳动者胜诉或局部胜诉的占80%以上。1995年1月至2023年7月,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85.6万件。在经济体制转型、劳动纠纷多发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贯彻实施劳动法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效劳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标准。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躲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局部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2023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
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个别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劳动者的根本生活。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2022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另据检查组问卷调查,在近一年中,有7.8%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3.2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元;问题严重的省有16.1%的职工被拖欠过工资。一些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效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还很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沿海地区某市反映,仅2022年5月至今年2023月,该市劳动部门处理的欠薪逃匿案件多达156起。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少企业没有根据企业效益和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职工工资,甚至有些效益好的企业也把最低工资作为工资支付标准,加之多数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工会,职工很难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致使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增长缓慢,难以分享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
(三)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相当一局部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有的企业将“四班三运转〞改为“三班三运转〞,劳动者很少有正常休息日。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
(四)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群主要是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多数地方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甚至县级统筹,难以有效发挥互济功能,也造成目前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异地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
(五)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缺乏,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缺乏,手段软弱,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地防范机制;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惩罚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各地普遍反映,目前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如果走完全部程序的期限,需要一年以上。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还引发了一些群体纠纷、集体上访事件。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的新形势下,有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实施劳动法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适应,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不能正确认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开展经济的关系,甚至把牺牲劳动者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还有一些地方对劳动保障执法设置障碍,规定不得到“重点保护企业〞执法,劳动保障行政处分必须经过“优化办〞、“软环境办〞批准等。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劳动者比较冷漠,没有正确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有关部门对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对策措施,有些制度、措施和工作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需要,根底工作比较薄弱,对规模以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分配,对各类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方式、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根本情况底数不清。现行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有些规定滞后于当前经济社会开展的实践。
三、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劳动法及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切实提高对保护劳动者重要性的认识。要根据当前实施劳动法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法的宣传教育,正确处理实施劳动法与开展经济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要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引导广阔劳动者掌握劳动法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增强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怀着对劳动人民的深厚感情,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大力推行积极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解决好就业问题,关系到劳动者根本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