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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问题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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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察 失误 责任 追究 问题 报告
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问题报告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选人用人监督的新要求,是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具体表达,是实现选人用人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要从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要求,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标准,失察失误的根本内容以及追究责任的方法加以标准,使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有章可循,确保干部任用条例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一、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要求。 从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来看,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决定任用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要防止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首先必须明确三个环节的责任要求。 (一)推荐责任。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那么,标准推荐程序,明确推荐责任要求。 1、单位推荐责任 (1)组织人事部门的民主推荐是根据职位空缺和个别提拔任用进行民主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按照空缺职位和个别提拔职位的要求,明确推荐条件、范围、职位,按照民主推荐的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2)各级党委(党组)推荐本单位优秀人才,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后备干部,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推荐工作结束后由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推荐材料上报。 2、个人推荐责任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才,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领导干部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写出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和拟任职务,并且本人签名承担责任。 3、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要求。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坚持独立思考,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如实推荐干部。 4、负责民主推荐工作人员的责任。民主推荐组织者对民主推荐全过程负责,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并提出有关要求。负责维护推荐秩序,清点人数,分发和回收推荐表,做好民主推荐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考察责任。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那么,深入细致地开展干部考察工作。 1、组织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应根据考察任务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培训考察人员;建立干部考察登记制度,如考察工作人员姓名、考察的单位及时间、被考察人的姓名及职务、谈话人数和名单、参加民主推荐人数、考察结果等都如实进行登记,整理综述考察资料。 2、考察组的责任。实行考察组长负责制,考察组应根据考察任务和考察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全面考察的根底上综合分析,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优缺点,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 3、参与谈话对象的责任。应按照考察组的要求,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个人负责的态度,如实反映被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 4、被考察对象的责任。积极配合考察工作,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情况,主动反映自己的问题或缺点。 5、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责任。按照考察组的要求配合考察组做好考察工作,搞好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组织工作,如实提供被考察对象档案材料,近期考核情况和工作业绩表现等。 6、审查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政法、审计、计生等执纪执法部门要指定专人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案生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具体审查材料。 (三)任用责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那么任用干部。 1、组织人事部门酝酿提名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对已经考察的干部人选要进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向党委(党组)提交讨论任用人选。没有经过考察或考察时群众反映有问题尚未查清的人选,暂缓提交党委(党组)讨论,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人选应报送真实、标准的简介材料。 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责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议。不准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意见。党委(党组)到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党委(党组)成员对讨论决定任用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3、实行任前公示的责任。对经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前公示,并认真掌握和调查核实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影响干部任用的,应提出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 二、科学制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标准。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均属选人用人失误。 1、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任用的。 2、任职试用期间或任职近期内因个人品德、能力、水平等不具备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明显不胜任现职的; 3、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有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选拔任用干部不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任职资格的; 4、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 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选人用人的。 三、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内容 明确界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内容,是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的前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是多方面的,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来看,容易导致选人用人失察失误主要有三个环节,即推荐失误、考察失误、决策失误。 (一)推荐失误。民主推荐是选人用人最根底的环节,推荐结果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选人用人的质量,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推荐的主体分为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单位党组织推荐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1、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或推荐失误。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在推荐提名干部时,动机不纯,不负责任地推荐干部,包括凭个人好恶、私人感情进行推荐;或收受财物进行利益交易;或凭个人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的:或推荐干部时,不如实向组织介绍真实情况的。 2、单位党组织推荐失误。主要包括单位党组织不按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民主推荐的;不如实向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结果,歪曲民意,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单位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的。 3、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失误。主要包括民主推荐时,应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而没有实地组织推荐的;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时,不坚持原那么不按程序办事的;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隐瞒事实、歪曲民意的;泄露民主推荐结果的。 (二)考察失误。考察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能否选准人用好人,考察环节起着重要的作用,考察过程中容易导致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拟定考察对象的失误。考察对象应根据民主推荐结果进行确定,尽管有量化的标准来参考,但如果没有正确把握,也容易出现失误。主要包括,没有科学地分析民主推荐结果,简单地以票取人的;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少数或个人确定考察对象的。 2、组织考察的失误。组织考察的失误主要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按规定制定考察方案,随意进行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派出的考察组成员素质把握不严或考察成员少于2人的;需要回避没有回避的;违反考察工作纪律,泄露考察机密,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 3、考察人员的失误。考察人员的失误主要是指考察组成员在考察过程中的失误,主要包括没有按考察方案进行考察的;考察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的;隐瞒考察事实真相的;违反考察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考察机密的;考察材料反映不真实,不全面、不具体的。 4、被谈话人的失误。被谈话人的失误主要包括。被谈话人(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如实向考察组反映真实情况的;成心捏造隐瞒事实真相,刻意中伤或夸大其词的。 5、审核把关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的根底上对其人选的审核把关失误主要包括,拟任用人选的根本情况不准确的(包括工龄、学历、年龄、任职资格、培训等);按照规定没有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的;对人选的综合评价不准确的。 (三)决策任用的失误。决策任用是选人用人的最后环节,也是综合选人用人前几个环节的最后结果,这一环节的失误主体是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失误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人事部门提名酝酿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将没有经考察或未经过酝酿和征求意见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未经过书记办公会酝酿,直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 2、讨论决定的失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到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任免干部的;党委(党组)成员个人决策干部任免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作出用人决策的。 四、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 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如果在某一环节发生失察失误,那么有可能导致在选人用人结果上的失误。因此,对选人用人中出现的失误,应分清是在哪一个环节中出现的失察失误,然后,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对推荐阶段的责任追究。推荐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形式。不管什么形式的推荐,都必须坚持谁推荐谁签名谁负责的原那么。以便于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被推荐人任命后,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推荐人或组织者的推荐责任,推荐人应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对推荐材料不实,有夸大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的,或在推荐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应给予推荐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推荐过程中收受被推荐人的财物、谋取私利者,应给予通报批评、诫勉、降职、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推荐人的刑事责任。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带“病〞上任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对考察阶段的责任追究。对干部的考察,必须明确考察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考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谁考察谁负责的原那么,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对在考察过程中,恶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借机谋取私利、跑风漏气、打击报复者,情节较轻的,应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观察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对考察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没能发现被考察者任前之“病〞,一年内发生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考察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任免(审批)阶段的责任追究。讨论研究干部的任免(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那么、条件、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1)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重大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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