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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非盈利农科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利弊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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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非盈利 农科 组织 参与 市场竞争 利弊 分析
非盈利农科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利弊分析 非盈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指一种有别于企业和政府机构的组织,该组织的活动不为其所有者或股东盈利为目的,而是完成其自身的目标[1]。本文引入非盈利组织的概念:我国的非盈利组织一般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大多数由政府设立并提供支助,帮助政府向社会提供效劳或公共产品[2]。非盈利组织是社会的重要组成局部,传统的非盈利组织与其工作对象的关系不是市场上的买卖关系。在我国的组织机构分类传统中,一般不使用非盈利组织这个概念,而是用事业单位来代替,我国的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效劳组织[3]。传统的事业单位根本等同于非盈利组织,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开展,局部事业单位所涉行业的性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有盈利的趋向或行为。我国的农业科研组织,由于其具有公益性的功能,一般都由政府举办,并被定位为公益类事业单位。虽然20世纪90年代由于科技体制改革,少局部可盈利的农业科研组织被推向市场,但进入21世纪后,又逐步回归非盈利的属性。如XX省农业科学院2022年被XX省政府定位为纯公益类事业单位,随后其他大局部省级农科院相继被定位为纯公益类,或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局部政府举办的农业科研组织被编入政府系列,按公务员管理。2023年我国中央1号文件,更明确定位农业科技具有显著的公共性、根底性、社会性,突出了农业科技的公益性地位。所以我国的农业科研组织应为非盈利组织。我国传统的农业科研组织一般只从事农业科技的研究和教学,并不参与其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这种情况在近20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职能从纯粹的科学研究向科研与推广并举,研究与市场并重改变,逐步参与市场竞争,在某些行业甚至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农作物种子产业为例:一方面,我国有竞争力的种子企业或多或少都有政府或农业科研组织的背景,如上市公司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由XX省农业科学院发起兴办,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由天津农业科学院兴办;另一方面,不少从事种子选育的研究人员兴办种子企业或成为某个种子企业的技术依靠。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现象从20世纪末才开始,却对我国的农业开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关非盈利农业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在国际上争论较多,但在我国学术界很少有人关心。最近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重视,直接的起因是近年来国外涉农公司进入我国农投品市场后,迅速地占领了市场,给我国的涉农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表现最明显的是在农作物种业市场的竞争,充分暴露了我国相关企业竞争力缺乏。在21世纪初对政府举办的种业企业进行改革后,我国政府开始关注农业科研组织参与种业经营的问题。按笔者推断,种业市场的竞争只是个开始,其他农投品甚至农产品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政府也会对农业科研组织的相关行为进行重新审视,开始新一轮的针对农业科研组织的改革。 1我国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因 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与其他国家的非盈利组织一样,我国的农业科研组织并不直接面向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非盈利组织的商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4-5],催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高速开展和体制改革。 1.1国家对农业科研的投入缺乏是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原因 由于事业单位数量较多,政府财政无能力支付全部开支,促使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以获取额外的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据相关统计,2023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数超过125万个,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占财政供养人员的80%[6]。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起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标志性的政策是1985年的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3年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当时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理清事业单位的职能,实质上是政府改变对事业单位大包大揽的做法,要求事业单位与其效劳对象的结合更加紧密,与经济结合更加紧密。2个文件的出台,从政策上给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给予了许可,但从当时的农业科研组织的自身来讲,更加具有紧迫性: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开展期,特别是民营经济开展迅速,但政府对事业单位特别是涉农科研单位的投入却增长缓慢,事业费和科研经费明显缺乏。如何走出困局,参与市场竞争,从市场获利以弥补经费缺乏,当时在农业科研组织中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是“科研促开发,开发反哺科研〞。 1.2人才竞争是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动力 跟兴旺国家的实践一样,非盈利组织的薪酬管理模式与盈利组织有较大差距,具体表达在非盈利组织员工间的薪酬差异较小,与工作业绩挂钩较少。但这种状况在近几十年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非盈利组织与盈利组织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7],很多非盈利组织采用盈利组织的管理模式,传统上只有在盈利组织才采用的绩效工资逐步在非盈利组织推广[8]。这种趋势的最直接原因是非盈利组织需通过提高收入来留住和吸引人才,通过利益机制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9]。20世纪末,由于农业科研组织的待遇低等原因,人才流失严重,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提高职工收入,鼓励直接从市场获利是较好的方法。 1.3农投品市场主体发育不全给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 从历史上看,我国为保障城市开展,实行农产品“剪刀差〞,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控制,使得农产品生产的利润很低,同样也使农投品的价格较低,而且一般都由国家控制,其他参与农投品生产的市场主体较少。近年来,适当放开了农投品价格,但民营资本投资农投品的热情依旧不高:一是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对农投品的价格比较敏感,使得农投品的利润较低;二是人均耕地少,单位面积产量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较少,使得农民对优质高价的农投品需求不高。农业科研组织在农投品生产过程中有较明显的比较优势:一是其本钱较低;二是由于投资方(政府)不需要农业科研组织回报,所以其利润需求相对较低。这种优势使农业科研组织举办的企业有较强的竞争力。 2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弊分析 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在增强农业科技与生产力的结合度,加快科技成果推广方面有较大的作用。一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促进科学研究与生产实际的结合度。我国传统的科技推广体系由政府组织并实施,农业科研组织研制新技术,政府农业管理的推广机构负责推广[2023]。农业科研组织直接参与农投品的推广,会使科技人员与生产实际密切接触,这也是20世纪80年代科技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二是提高科技人员开发实用技术的积极性。我国农业科研经费绝大局部来自各级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作为农业科技人员所要做的工作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很少考虑所从事工程的实用性,这也是造成我国众多农业科研成果束之高阁的重要原因。假设农业科技人员欲在市场上推广其研制的产品和技术,就必须考虑该成果的实用性。假设在推广过程中发现问题,科技人员会试法进行改进。三是能减轻政府和农业科研组织的财政负担,提高科技人员收入。从政府层面,农业科研组织适当从市场获得利益,减少了对政府的经费需求,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从农业科研组织层面,有一定的收益,减少对支助者的依赖,增加了经费的自主权。从科技人员层面,参与市场竞争获利调动了积极性,提高了收入。但同时,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也有诸多弊端。一是会对正常的农投品市场造成冲击。我国现有的农业科研组织大局部由政府举办,其人员工资和科研经费大局部来自政府拨款,人员本钱低,知识产权本钱低,农业科研组织研制的产品或中试产品直接进入市场,会使得其他全本钱核算的企业很难与之竞争,影响市场的公平性。二是从短期来看,非盈利组织参与市场竞争能促进科技与市场的结合,但从长期来看,作为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创造者,过度关注市场会影响其对所做研究的专注度,对其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创造出更好产品带来不利影响。三是科学研究和生产经营对人员素质的要求相差很大,很多科技人员只因有个别研究成果而进入市场,很难培育出有持续竞争力的企业。跨国公司的进入,控制我国的农投品市场,对我国农业生产平安带来极大的隐患,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平安,而我们现有的企业却很难与之竞争。 3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建议 从我国的现状和兴旺国家的经验来看,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弊大于利,应该给予一定的限止。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初见成效,局部有盈利能力的事业单位已走向市场,财政供养的人员正在减少,同时近年来政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对农业的投入逐年增加,有能力承担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经费需求,逐步使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回归其公益性职能也是大势所趋。“摸着石子过河〞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经典写照,事业单位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也同样曲折。对于农业科研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到90年代的逐步走向市场,进入21世纪后又逐步回归公益性,不同时期的改革解决了当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往往矫枉过正,同时又引发了新的矛盾。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对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的改革应明确方向、逐步推进。确立企业是农投品产业的创新主体,坚持非盈利农业科研组织逐步退出市场竞争,但改革需逐步整体推进。我国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地位,要求农业科技组织逐步退出市场竞争。2023年国务院8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开展的意见是这一轮改革的开始,文件提出:“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力争到‘十二五’末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业企业根本实现‘事企脱钩’〞,明确了企业作为种业创新的主体,而相关科研组织应该在根底研究方面开展工作。这种政策导向是正确的,但农业部在实际操作中,却有急于求成的倾向,要求农业科研组织尽快与其兴办的企业脱钩,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可能会造成老的创新主体淡出,而新的创新主体却无法在短时期内促成的局面,会进一步加剧国外种业公司的扩张。毕竟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还是农业科研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成熟,而事业单位对科技人员还是有较大吸引力的前提下,使企业迅速成为创新主体的可能性很小。培养企业创新主体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业科研组织退出市场竞争也需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同时,需同步进行科技体制改革,如改变科研工程的立项和评价体系,企业科研人才的评价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同步推进。继续坚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但要细化分类,使局部有较强盈利能力的农业科研单元走向市场。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导向来看,农业类科研组织明确归属为公益类事业单位,总体定位不错,但应细化分类。我国的农业科研组织主要有2类,一类是从国家、省到市地的农业科研院所,另一类是大专院校。除个别专业类研究院所,大局部农业科研组织是综合性的,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所从事的研究有根底类、应用类和推广类不同,如果统一定位为公益类,无法按要求理清关系,企业作为应用类的市场创新主体很难建立。创新是一个长期投入和积累的过程,假设纯商业类研究还在科研组织开展,企业的研究无法和科研院所竞争,所以应将农业科研组织中能商业化的局部推向市场,从而促进商业化研究从农业科研组织向企业的过渡。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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