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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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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执行 异议 复议 案件 调研 报告
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时,所给予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同时也是执行法院对错误裁定的纠正措施。原民诉法及其意见、执行规定对执行异议都做了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现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现二百二十七条)对原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可以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更加有法可依,有法定程序可循。但许多审判实际中易出现的具体、疑难、复杂问题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标准体系下,灵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优化审判方法,既保护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做到公正执法,就成为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复议案件的审判水平,对近年来我庭办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并深入分析了四年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特点,探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此根底设想我庭今后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我庭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特点 (一)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我庭xx年至xx年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量分别为144件、20230件、52件、40件、36件。分析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认为有以下三点。一是当事人及案外人懂法明理意识增强,对合法的执行行为能够正确认识,提出异议的案件总数同比逐年减少。过去一些当事人及案外人提执行异议时,考虑更多的是法院的执行行为对其是否有利,有利的就双手赞成,有害的就提执行异议。没有思考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也没有思考自己提出执行异议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因此有一定数量的案件仅仅依法维护了异议人行使法律程序的权利,而无实际意义。二是当事人及案外人守法意识增强,缠诉现象减少。过去一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于矛盾大、积怨深,明知自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但官司打不赢也打,异议没有道理也要提,赢不了官司,也要拖延执行。这样的情况也在逐年减少。三是办案人的司法为民意识增强,案件质量提高,异议案件减少。 (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胜诉率低。分析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胜诉率低的原因,认为主要原因首先是异议人维权意识强,然而法律常识缺乏,只知其有权利申请异议,不知其无据胜诉。因此,只要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到他,就申请异议,其结果必然是异议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另外,一些异议人明知自已无理也要缠诉的案件,败诉也是必然的。 (三)执行办案人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执行工作不细心、不耐心、不到位,也是导致相当比例的执行异议案件发生诱因。分析执行异议案件的起因,一是存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的情形,引发执行异议。二是当事人、案外人缺乏法律常识,对执行行为不理解,从而导致执行异议。三是当事人、案外人无理缠诉。除此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执行异议案件是因为执行办案人在执行过程中或因为自身政治、业务素质问题或因为存在私心问题,把本来通过向当事人做一下法律解释工作就能解决的问题,人为的变成了执行异议案件,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引发了信访隐患。 (四)基层法院报送的复议案件撤改率高。基层法院报送的复议案件被撤销发回的比率在30%以上。通过审查发现基层法院案件质量差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凸显人为因素的干扰。例如木兰法院执行的原中国工商银行XX县区支行与原XX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木兰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事实非常清楚,法律适用也没有什么难点,但木兰法院却不顾省市两级法院的一再监督指导,做出了漏洞百出的裁定,在执行异议裁定被撤销发回后,依然坚持错误的观点并久拖不决。二是人员素质低、业务水平差。相当比例的基层法院异议审查办案人,对根本的法律规定都不能理解和运用,出现大量低级错误。如:(1)方正法院办理的杨振强申请执行佳木斯佳运出租汽车一案,按照法律规定,有充足的理由追加黑龙江佳运集团为被执行人,但方正法院做出的追加裁定却没有一处说到理上,甚至连佳木斯佳运出租汽车的委托代理人是黑龙江佳运集团的员工都被作为了追加黑龙江佳运集团为被执行人的理由。(2)香坊法院办理的哈尔滨龙庆高效节能设备厂申请执行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一案,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早在20xx年就被我院宣告破产,该案本应终结执行,但香坊法院却在20xx年还追加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的上级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3)道外法院办理的李润志申请执行XX省建筑材料工业局一案,XX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在20xx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省经委,行业指导职能由新设立的事业单位XX省建材行业协会承担。道外法院却简单的以原XX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更名为XX省建材行业协会为由,变更XX省建材行业协会为该案的被执行人。(4)道外法院办理的XX市新阳建筑工程申请执行XX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一案,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发生在20xx年,按照最高院明传电报的指导精神,不属于20xx年4月1日才施行的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异议审查范围,但道外法院却适用该条进行异议审查。(5)木兰法院办理的于华萍申请执行XX县区木兰镇医院一案,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木兰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木兰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不应该受理此异议,但木兰法院却在认定木兰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下裁定予以驳回执行异议。(6)道外法院办理的哈尔滨冰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市北龙混凝土制造一案,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XX市冰城支行主张对查封标的物享有所有权,道外法院本该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进行审查,却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进行审查。三是管理不标准,责任心不强,向上级法院推卸责任。各基层法院执行异议办案部门管理不标准,有以民事裁定书审查的,有以执行裁定书审查的;有单独立执异字号的,有沿用原执行案号的。存在着大量该审理的异议案件不审理,不该审理的却审理,并乱交待复议权,把矛盾上交的问题。 二、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未作规定。执行异议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法定的救济途径,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始前,还不存在执行行为;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将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限定在执行过程中。通常来说,执行过程中就是指执行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但对执行终结应当结合执行异议的具体内容具体把握,如果执行异议是针对具体执行程序提出的,执行终结就应当理解为该具体的执行程序终结,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终结的时间点应为执行标的拍卖程序终结之时;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终结的时间点应为动产交付债权人或不动产交债权人占有之时。如果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依据提出的,执行终结就应当理解为整个执行程序终结。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终结裁定、债权凭证或再执行凭证等提出异议的,不得以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为由驳回异议。 如道里法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哈尔滨田地支行申请执行邱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邱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对被执行人邱某的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竞买人李某以195万元竞得。道里法院在李某全额交付买受款后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拍卖房产归李某所有,并通知XX市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同时从拍卖所得款中将欠款本息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在道里法院将上述强制执行行为完成后,被执行人邱某以道里法院查封、拍卖其房产超标的,评估报告有假,评估、拍卖价格过低等为由向道里法院提出异议。随后道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以该院对该案判决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时已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由,作出裁定撤销了原作出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是针对道里法院评估、拍卖程序提出的异议,但其提出异议时道里法院的执行行为已结束,评估、拍卖程序已终结,故道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邱某的异议进行审查程序违法。 (二)关于执行异议处理期限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根据该条规定,加之考虑到执行行为发生错误后,如果不及时审查纠正,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故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要求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实践中,我市有些基层法院对此未予以高度重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立案审查或超期进行审查,这种违法行为一方面错过了最正确的执行时机,另一方面导致矛盾激化,频繁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 如南岗法院在执行联通系统集成XX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大展时代计算机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xx年5月15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420,761.99元,虽然被执行人随即向南岗法院提出了异议,但南岗法院却在两年多之后的20xx年7月19日才做出异议审查裁定。又如双城法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王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自20xx年3月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王某已被诉讼保全查封多年的房产不予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张某屡次上访的情况下,才以被执行人王某曾于20xx年5月提出过执行异议为由于20xx年12月做出异议审查裁定,且在中院于20xx年1月将该案发回重新审查后,至今未重新进行审查。 (三)关于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生效前发生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我市的两级法院均有一定数量的未结执行案件,在这些未结执行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执行行为发生在20xx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生效前,有些执行行为甚至发生在数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11月28日下发的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法明传[202223]1223号)中曾明确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只适用于发生在20xx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xx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处理。据此,对于发生在20xx年4月1日前的执行行为,即使相应的执行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也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实践中,我市多个基层法院或因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明传电报不知,或因缓解本院信访压力的需要,屡次出现对于发生在20xx年4月1日前的执行行为进行异议审查并移送中院复议的情况,派出法庭出现这种错误的占多数。 如道外法院某法庭在执行XX市新阳建筑工程申请执行XX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发生在20xx年,但道外法院某法庭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异议审查,这类案件的异议审查裁定均因程序违法而被中院予以撤销。 (四)关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的问题。如前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所进行的执行异议审查必须针对于特定时间段的执行行为。但有些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要是对执行机构提出的“异议〞或冠以“执行异议〞字样的异议书都作为执行异议,对其所提的请求和理由不认真加以分析,把对执行依据实体处理上的异议及送达环节的异议均作为执行异议错误地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1)阿城法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于某、张某欠款纠纷一案中,于某在其向阿城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书和复议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其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不服,要求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的形式提起再审,但阿城法院却将该异议作为执行异议审查,在作出裁定后又移送中院复议。又如中院执行一庭作为异议案件移送的张某、腾某申请执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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