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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非公企业劳动保护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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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非公 企业 劳动保护 调研 报告
非公企业劳动保护调研报告 企业调研报告 企业调研报告 xxx非公企业劳动保护状况调查 省总工会劳动保障部: 近年来,xxx非公经济以新经济组织的形式迅速开展,已成为就业的重要渠道,随之而来的非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也日益凸现。为更好地保障我市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为进一步调动非公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xxx文件通知精神,我们采取调查问卷、听等方式,对我市非公企业的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进行了专题调查,了解和掌握非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现状。 一、根本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我市非公企业职工生存和开展环境趋于好转,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根本得到保障,职工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不断得到完善。 (一)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完善。近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与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为非公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各类侵犯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贯彻宣传,也增强了非公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广阔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由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逐步加强和企业转型标准化运作的需要,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非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管理及监督力度逐年加强。 1、劳动保护网络日益健全。形成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专门机关,人大、政协、工会、妇联为监督机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为争议解决机构等一整套的职工劳动保护网络。 2、检查活动日益正常化。每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大、政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非公使用童工、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现象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集中整治。对一些突出问题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讨个说法,促进非公企业的标准化经营。 3、劳资关系日益合法有序。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检查活动、进行处分整治等行政管理手段,不断引导和标准非公企业建立合法有序的劳资关系,使非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逐步得到贯彻落实。 (三)劳动权益根本得到保障。 1、根本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一方面由于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另一方面由于客观上化工建材、餐饮饭店、效劳行业等占很大比例的产业特色,据调查问卷和走访情况显示,我市非公企业职工根本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在有些企业甚至存在女性优于男性的情况。 2、用工制度进一步标准。非公企业职工根本上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有些还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内容也日益标准。 3、社会保障日益健全。出台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四大保险和社会公积金,据调查了解到,局部非公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或含在工资内发给职工,职工劳动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二、存在主要问题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努力工作下,我市的非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已有了明显的进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非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身心健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职工“四期〞保护仍有死角。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有些企业却没有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使执行,执法情况也是五花八门,甚至少数企业摆不上位置。调查问卷显示,享受90天产假待遇的只占88%,单位组织一年一次妇科检查的仅仅占27%,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根本成为一句空话。同时,据走访了解,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通常的是女职工自动离职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低。在被调查的企业中经经营者对参加社会保险很消极,加上职要对参加社会保险不甚,成心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保金,女职工生育保险更无从谈起,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职工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观念,故给职工社会保险的落实增加了难度。 (三)自我维权能力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在被调查的企业中,职工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有的职工为保住饭碗,不敢主动提出与企业主签订劳动合同,即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知企业有违反合同法规做法也不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有的女职工那么因不了解国家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政策,怀孕后便主动辞职等。职工的这种退避和妥协助长了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了工会组织维权的难度。 (四)对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宣传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出现一头热,即:职工的热情高,而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根本没有热情甚至比较反感,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存在盲点。现行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由于缺乏硬性保障性规定,操作性不强,与实际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尤其是非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脱节现象。所以在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漏洞,如女职工四期保护问题,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却没有硬性保障措施,导致实施过程中要么招用青春期女工,要私让这一阶段的女职工自动离岗,总之该规定如同虚设;又如“度用期〞的现象,“一年期用工制度〞,企业完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对职工来说却是权益受损颇大;再加男女用工平等的规定,同实际生活中的“根本不考虑女工〞问题形成鲜明比照。 3、社会保障日益健全。出台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四大保险和社会公积金金,据调查了解到,局部非公企业都为女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或含在工资内发给职工,女职工劳动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二、存在主要问题 在各组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和有关部门的努力工作下,我县的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已有了明显的进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高速的进一步深化,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序是影响了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四期保护仍有死角。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有些企业却没有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使执行,执法情况也是五花八门,甚至少数企业摆不上位。调查问卷显示,享受90天产假待遇的只占少数,单位组织一年一期妇科检查的占经期待遇落实根本成为一句空话。同时,据走访了解,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通常的做法就是女职工自动离职处理。 (二)用工制度不标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非公企业使用女职工最正确年龄段的问题。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女职工年龄在职6岁以下的1人,16—18岁确实良7人,19—25岁32人,26—30岁确实良3人,30岁以上的人,未婚48人,占女职工总数的60%,已婚23人,占女职工总数的29%,其中在企业生育过的只有4人,占已婚女性的17%。普遍存在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而签订劳动合同时却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有的女职工虽然也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但近于生活和就业的压力,只能忍气吞声。 (三)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低。在被调查的企业中经经营者对参加社会保险很消极,加上职要对参加社会保险不甚,成心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保金,生育保险更无从变起,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女职工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观念,成心给女职工社会保险的落实增加了难度。 (四)自我维权能力偏低,法律知识淡薄。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女职工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有的女职工为保住饭碗,不敢主动提出与企业主签订劳动合同,即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知企业有违反合同法规做法也不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有的女职工那么因不了解国家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政策,怀孕后便主动辞职,女职工的这种退避和妥协助长了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了女职工组织维权的难度。 (五)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宣传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出现一头热,即:女职工的热情高,而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根本没有热情甚至比较反感,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存在盲点。现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由于缺乏硬性保障性规定,操作性不强,与实际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尤其是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脱节现象。所以在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漏洞,如女职工四期保护问题,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却没有硬性保障措施,导致实施过程中要么招用青春期女工,要么让这一阶段的女职工自动离岗,总之该规定如同虚设;又如“度用期〞的现象,“一年期用工制度〞,企业完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对职工来说却是权益受损颇大;再加男女用工平等的规定,同实际生活中的“根本不考虑女工〞问题形成鲜明比照。 (二)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随着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化,非公企业大量涌现,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逐步削弱对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健全标准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非公企业出现的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现象,一般仅限于投诉处理和集中检查整治,而且对于有些违规操作也举证困难,因此存在着即使投诉也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力的情况,对违规非公企业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三)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相当一局部非分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对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缺乏知识,对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甚至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视为企业包袱,因此,有的不依法制定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有的即便制定了,也不依章办事。同时,少数地方领导对非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认识存在偏差,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标准,对非公企业存在“重经济、重效劳、轻管理〞的现象,对非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存在着法律法规贯彻不执行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特别在社会保障机制方面,认为已缴养老保险已经够不错了,处处维护企业利益。 (四)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在被调查的单位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女职工55人,占女职工总数的68.75%,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16人,占女职工总数的20%。由于这些女职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存在雇佣观念和短期行为,重在挣钱,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更不懂得依法维权,缺乏自我劳动保护意识。调查问卷显示,只有46.2%的女职工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仅占少数。另一种就是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在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女性是就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了获得一个就业时机,往往被迫同意放弃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等方面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自愿〞不享受产假待遇等,劳工关系极度扭曲,也严重地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五)落实保护规定客观上加重了非公企业经济负担。我市非公企业以化工建材、饮店餐饮、零售效劳等企业为主,女职工比例大,且女青工多,进入婚育年龄的也多,而且非公企业一般规模不大,抗市场风险能力有强。如果完全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四期保护,那么不仅在财力上还是在人力上都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在实际中,一些非公企业往往采取短期行为,只招收未育女职工,在合同期限上每年一订,防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增加企来的各种负担。 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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