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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税局农产品调研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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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税局 农产品 调研 报告
国税局关于农产品调研的报告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认真开展农资、农产品税收政策调研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行农资、农产品主要涉及的免税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从事农产品种植工程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工程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初加工免税前提是一定要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2223]149号)和后续补充通知(财税[2023]26号)文件的范围; (二)增值税方面: 1.对农资方面的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本钱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本钱的比重高于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 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现行对农产品方面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农资、农产品主要涉及的免税税收政策运行的弊端及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农产品种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农产品种植企业免税,应提供其从事种植业的证明资料,从以往种植业企业提供的种植业证明来看,主要是:村委开具的合作社成员各家种植土地证明、村委与种植企业签订的租地合同、有的种植企业与个人签订的租地合同,这些证明、合同的出具人多为村委和农民,较容易取得,可信度不高,申请免税的种植土地毕竟是占很少数,即便不真实也很难证实其真实性,给税务机关的免税管理带来了困难。种 植企业免税如果不能提供强有力的种植证明,可能会借助免税的优势虚开销售发票,发票开具的销售金额远大于其真正的种植能力,造成后续环节的虚假税前扣除,形成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种植企业免税如果不能提供强有力的种植证明,就很难区分出销售产品是种植的还是从事商业购销的,致使很大一局部从事购销农产品不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采取提供虚假证明的方式按种植业免税,在农产品种类很普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防止这种用购销装扮成种植减免的税收征管漏洞。 2.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税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一是由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减免,并且其初加工工程所得减免,一方面这类企业源头取得的农产品发票或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实,另一方面这种特殊优惠身份可导致其虚开农产品初加工产品销售金额,造成下一深加工行业的税收虚假抵扣进项税。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采用“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根本原那么,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不完善的政策链条为虚开收购发票偷税提供了可能。二是会形成征不到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所得税。从各地稽查中发现的偷骗税手段主要有: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利用政策漏洞虚开收购发票,多列金额和数量,虚增进项税额以到达偷税的目的;虚开收购发票以虚增进项税额,进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帮助其他纳税人偷税;向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 发票,既使自己多抵扣税款,也帮助销售方逃避监管。购进取得的虚开的发票、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入本钱核算,使得深加工企业无利润、无所得,很难形成企业所得税税款。三是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个影响税前扣除的本钱工程税务机关征管核实难,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笔数多、涉及地点范围广,税务机关人少很难核实。再就是这种证据看似效力很强,实那么有其内在的脆弱性,农产品销售人出具书面证明否认出售农产品,不一定是实情,很多情况下,为防止麻烦,干脆就“一问三不知〞,造成书面证据与实际情况脱节。四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企业的本钱扣除依然存在企业所得税不易征管问题。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方法(财税【2023】 第38号文,以下简称方法)的出台,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实行核定扣除,其核心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但方法并未对相关本钱结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别离进项税,而是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本钱,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进项税额从材料本钱中转出。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增值税实行核定扣除,而本钱仍“凭票扣除〞,造本钱钱扣除依据和增值税进项扣除依据不一致,也就导致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钱的依据和增值税进项扣除依据不一致。如果企业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行为,相应的本钱虚增局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事项将直 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核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增值税方面: 1.农业生产者信息难以界定管理。按照规定,只有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自销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但实际工作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自己开具,企业根据需要选择会虚拟出售人信息,可能根据需要调节开具的数量和价格,也可能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出的半成品甚至成品也作为“初级〞农产品收购等一些方法到达调节税负和本钱的目的。 2.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掌握。按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也就是由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并进行抵扣,这就为企业利用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无进虚开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提供了可能;按照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但在实际操作中,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农户,也有农产品经销单位、销售中间人等,对一些不符合收购发票使用规定的对象,企业往往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使其开票行为合法化,到达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 3.代开发票存在风险。如国电聊城生物质发电在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管理上开辟了农产品税收政策的先河,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仅控制了农业废弃物的税源,而且也标准了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使主管税务机关有效地掌握了农产品的购销情况。但目前的管理也有一定的问题:农业废弃物购销量大,有的收购户已经到达一般纳税人 标准,但仍按小规模纳税人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有一定的漏洞,存在着执法风险。 (三)征收管理方面: 1.是外地收购发票难领购。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一般都需要到外地甚至跨省收购农产品,按规定应到收购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实际情况是,当企业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收购发票时,因为不在当地缴税,受到百般刁难,很难领购到发票,当地农业生产者也不给企业开具或代开普通发票。企业只好向当地农产品经销企业收购,结果是一样的东西既要多花钱,还要多缴税。首先,经销企业的价格肯定比农业生产者的价格高;其次,按收购发票计算的进项税为价格p×13%,而从经销企业购置时,进项税为p÷(1+13%)×13%,进项税实际计提率约为11.5%,比开具收购发票少了1.5个百分点。 2.是收购对象难核实,收购价和数量难掌握决定了收购发票管理难。1是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将收购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运输费、包装费、以及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价格,在发票开具上大做手脚甚至虚开收购发票,借此来多抵扣进项税额。2是擅自扩大收购对象。从中间商购入农产品,未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为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帐抵扣,或者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票,为多抵扣进项税额,不主动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违规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 扣。但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不易划分。3是擅自扩大收购价与量。不法企业为到达偷税目的,在收购数量和价格上做手脚,或虚增收购数量,或虚提收购价格,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是物耗水平难掌控。一是农产品大多有保管期限,在收购、储藏、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极易形成非正常损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局部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对这一局部损失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农产品由于其产地和等级不同,其成份含量有所区别,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企业往往会以成份含量低为借口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生产耗用数量,虚增生产本钱,容易造成帐外经营难查处,或将虚购的原材料进行账面消化,制造购进与耗用的假象平衡,最终到达偷税的目的。 三、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调整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政策。一是针对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根据增值税原理,我们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将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进项税额,以表达进销项税额的配比原那么,完善税制,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长期零负申报和低税负问题,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或者干脆取消初级农产品免税政策,把减免的税收通过粮食等直补和超税负返还政策,让利于民。二是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优惠税 率。考虑到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展对“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作用,中央将开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强农惠农〞的重要措施。在税收政策上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就是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优惠税率,即对农产品加工业的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率。这样,一方面表达了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扶持,另一方面又解决了长期以来农产品加工业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进一步减轻税负,以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开展。三是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行销售实耗扣税方法。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多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一再证明,这种计税方法对自开自抵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而言,税务机关确实没有更好的方法解决税制上的漏洞问题。基于此,我们认为与其在购进环节无法控管,不妨换一种思路,绕开管理难点,在改变计税方法上做文章。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实行销售实耗扣税方法,即取消按照购进农产品金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只允许企业按当期实际销售所耗用的农产品金额抵扣进项税额。通过纳税评估,分行业对投入产出进行测算,确定进销比(或出成率),然后以销售数量和进销比(或出成率)来确定农产品的购进数量和购进金额。实现多少销售收入那么由税务部门根据同行业进销比相应确实认多少购进额,再以确定的购进额按13%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一方法的最大优点是使税务机关由被动堵漏转为主动控管,不再从收购凭证的开具上与企业叫劲;难点是分行业测算出成率在技术上有一定难度,而且需要在税制层面上进行改革。为此,建议先行试点,总结 经验,待条件成熟后推广。四是建立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返还政策。类似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制造业实行超3%税负返还的增值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超税负返还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确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标准税负,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凡超过规定的税负标准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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