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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地税
售付汇
管理
调研
报告
地税售付汇管理调研报告
国家为完善售付汇和税收管理,要求国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局部资本工程下购付汇手续时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税务凭证,这是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的一项重要政策。在开展售付汇工作的几年来,x市局在学习售付汇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的同时,也严格把好审核关,严格按照省局售付汇管理作业指导书要求运作,在纳税人申请开具时宣传相关政策,做好效劳工作,仅20x年至20x年6月就为单位和个人开具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60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45份,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3份,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36份,征收税款2127.5万元。但在管理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标准:
一、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售付汇相关的税务凭证管理的了解有待提高。售付汇管理政策规定专业性比较强,不仅需要税务机关负责开具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尤其是国际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还需要了解国际贸易、金融等方面知识,同时还必须有扎实的外语水平,因此要求税务人员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而目前基层税务人员对售付汇凭证管理相关知识匮乏,对纳税人而言,售付汇凭证方面政策也知之甚少,而税务机关在售付汇凭证开具方面政策宣传还欠缺。
二、合同的审查问题。我们在开具售付汇税务证明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相关的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据此判定对该项业务征税与否。然而,从合同中反映出来如下的一些问题:
1、合同真假问题。目前单位提供一些合同时国外公司不需盖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签一个外文名即可,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合同判断该合同的真伪,尤其是纳税人要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等免税证明时提供的合同真实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也只能根据纳税人的合同为其开具证明。
2、合同无中文版本。在开具过程中发现支付单位提供的合同为全英文版本,也有少数是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的。由于合同中许多关键用语均为专业词汇,审核人无法读懂,尽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中文翻译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并不能承担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3、应纳税额确实定。目前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
4、业务真实性问题。目前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但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收款也由总公司收取,从而将其常设机构的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而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在开具证明时很难了解业务的实质,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为其开具证明,纳税人提供申请资料后税务机关只对纸质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进行实地检查审核很少,并且上级部门对审核程序、期限上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征税与不予征税的界定。尽管根据汇发x号文件中对不予征税的规定很明确,即对发生在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效劳费、佣金费、手续费,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予征税。在开具税务凭证时由于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个人)的劳务等行为不能实地检查,无法准确对劳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外进行认定,在具体界定时比较困难,有可能成为企业偷逃税的“空子〞。
四、关联企业之间支付费用的征免税界定。一些关联企业之间代收代垫费用,由于原始凭证在境外入帐,境内公司仅以关联方的付款通知书入帐,缺少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征税与否。还有一些关联公司通过贸易售付汇行为来掩盖非贸易售付汇行为,从而到达偷逃税目的,如收取管理费用等其实质应是特许权使用费,而企业往往以购销业务进行变相支付。
五、部门之间沟通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只有共同做好非贸易购付汇的控管,才能有效防止套逃汇和偷漏税。从目前运作来看,国、地税开具售付汇凭证信息传递上还需要加强,对同一工程真实性审核上还必须协调一致。根据规定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202300美元要求税务部门开具售付汇凭证。对于起点以下对外付汇时,单位或个人直接对外售付汇时是否缴纳了相应的税收,外汇部门、税务部门沟通联系还需要加强。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切实完善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非贸易及局部资本工程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管理。
一是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税务机关要把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工作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方面,广泛进行宣传,让纳税人对这项工作的意义、内容都有所了解,提高重视程度。特别是要加强对中方企业的源泉扣缴,以免事后由中方承担责任。同时必须加强对税务人员培训力度,让基层人员掌握税收等相关政策和知识,提高为纳税人政策效劳水平和税源控管能力。
二是加强部门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售付汇工作涉及到税务机关、外管局和银行多个部门,因此部门间配合尤为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三方缺少必要的沟通,造成纳税人跑错主管税务机关,或是资料不能及时提供,引起了纳税人对这一政策的不满。在售付汇管理中部门之间应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传递相关信息,从而更好地为纳税人效劳,加强外汇管理。
三是完善政策规定。在对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的根底上,建议及时对政策进行修订。如补充事前申报的规定,使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或是取得其他应税收入的全过程可以进行跟踪管理;明确经办人的举证责任,要求纳税人在提供资料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规定合同必须有中文文本,在我国的公证机关进行过公证备案;要求提供的发生在境外的证明资料必须是经国际公认的会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等。同时建议政策上进一步明确售付汇凭证审核程序和审核期限等,提高办事效率。
四、加强审核和跟踪管理。税务人员不仅仅对纸质资料审核时应注重业务内容的核实,必要时采取实地调查,从而判定合同中所载明业务的真实性。同时税务管理人员应加强跟踪管理,尤其对单位事前申请支付外汇到境外,而境外机构或个人再提供相关劳务,即对先付款后提供劳务的此类业务境外机构或个人是否到中国境内提供管理人员应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防止单位以在境外提供劳务为由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