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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警治安管理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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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警 治安管理 分析 报告
民警治安管理分析报告 在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枪杆子刀把子,必须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四句话十六字的总要求,必须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必须坚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但在公安队伍中仍然存在个别害群之马,利用职务实施犯罪,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相违背,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公安的形象,影响了法治的权威。笔者结合公安职业生涯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就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概念、危害、原因、预防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 一、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分行为的总称。公安民警职务犯罪与一般的职务犯罪相比较而言,它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安民警,是指民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国家对公安民警职务管理法律的规定,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分的行为,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四章)、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的犯罪,涉及罪名多达三十多种。从刑法规定来看,法律对警察职业的约束和要求很高,一般职务犯罪主体所涉及的罪名,公安民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都会涉及到,并且有的还作出从重处理的规定。比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分。 二、分类根据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具体特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贪利性职务犯罪。是指利用警察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一般为成心犯罪,主要有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比方,XX省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3.42亿、受贿8440万元、挪用公款1.01亿、单位行贿202357万元,同时还触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成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终身监禁第三人。又如,2023年,上海金山公安分局民警陈某借助职务之便了解到朋友张某涉嫌寻滋事的案情,故弄玄虚以需要托人打点关系为由,收受张某妻子的钱财为张某打听案情,事后,陈某与张某关系升温,经常接受张某吃请,并参与到张某放高利贷生意中去,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在公安内网上查找欠债人信息,提供给张某组织马仔讨债收账。后因张某有意无意疏远陈某引发矛盾,2023年陈某雇凶成心伤害张某后东窗事发。2023年4月,XX省金山人民法院以受贿、成心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2万元。 (二)擅权性职务犯罪。是指公安民警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行为,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一般为成心犯罪。通常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比方,2023年1月份,XX省XX县区公安局一派出所副所长范某某接到被害人刘某被伤害的报案后,受朋友请托,为了私情,利用职务便利不按程序受案、立案进行查处,明知被害人刘某伤情可能是重伤,可能构成成心伤害罪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放任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检察机关追诉[1]。又如,2023年1月,XX市XX县区公安分局民警吴某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采取扇耳光、烧毛发、压拉韧带等手段,造成犯罪嫌疑人轻微伤,最终吴某因刑讯逼供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 (三)渎职性职务犯罪。指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成心犯罪和过失犯罪都有。例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比方,202223年,XX省XX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王某,在审批更改户籍年龄申请的过程中,严重不履行职责,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得以变更户籍年龄,从而使相关人员能够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0余万元,社会影响恶劣,王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3]。又如,2023年的雷洋案,警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劲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为此,检察院对涉案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和纪委对涉案民警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开除公职、行政撤职)、党纪责任(开除党籍),辅警、保安人员追究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4]。 三、危害性[5]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安队伍是一把利剑,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把lsquo;双刃剑rsquo;。搞好了,可以有效打击敌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搞不好,也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就是搞不好的一面,它将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疏离了人们对社会根本价值信仰,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对社会稳定、和谐、正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具体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亵渎了警察的神圣职责。公安机关是国家暴力机关的一局部,肩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责,拥有着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自然而然的想到了人民警察。警察公正执法,法律就有权威,社会就会稳定,公民的权益就会得到保障。如果公安民警利用手中权力进行职务犯罪,那么人民权益受到侵犯就会失去了最后的保障,从而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就会受到严重破坏。比方,2023年12月,XX省XX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王文军在处警过程中脚踩受害人周秀云头发等图片、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被各大网站转载,网民大量点击和跟贴,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损害了正常法律秩序。法律是人民的盾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局部,公安民警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表达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如果公安民警利用手中职权、放纵犯罪,对明知有罪的人成心包庇不予追究,而对不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到追诉,那么会破坏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破坏依法治国进程。有些警察为了个人或集团的私利,以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来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他破坏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程度。比方,李某利在分别担任XX省XX县区公安局副政委、副局长期间,身为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负伸张正义、惩治犯罪的公务,却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弟李某红等人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予以包庇、纵容,帮助李某红等人逃避法律制裁,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6]。 (三)疏离了社会价值信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根本价值信仰。公安民警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公安民警与犯罪势不两立的,然而在公安民警职务犯罪中,一些民警成了犯罪团体的保护伞,给人们传达一些负面信息,比方,法律仅仅约束社会群众,法律本身并无平等、公平、公正可言。由此可见,公安民警职务犯罪,不单单只有法律层面上的犯罪后果,最大的危害是动摇了人们对社会根本价值的信仰。 (四)影响了警民血肉关系。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取得人民群众支持是我们公安工作的基石。人民群众为公安机关提供犯罪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罪犯,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公安机关工作将寸步难行,而要想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那么需要公安机关用工作实效来换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民警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使公安机关失去了民心,并在公众心目中造成了负面影响。比方,XX省XX县区一派出所户籍民警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公安信息网上的公民个人、出入境记录、车辆、在逃等信息,并以每条20-40元不等的价格出卖,获利人民币73389.72元,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7]。 四、原因分析[8]公安民警职务犯罪产生和开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宏观层次上文化、经济等客观方面因素,也有微观层次上法治意识、价值追求、极端情绪等主观方面因素。 (一)客观方面因素。一是受文化糟粕影响。文化是人类群体和社会的共享成果,一个社会的文化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并渗透到人们的精神世界,决定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职务犯罪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文化的一个侧面,是一定负面文化的产物。追述历史我国深受贪渎文化的影响。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博取功名,升官发财从小被灌输在学子的思想中,从这些思想中可以看到一些中国封建文化糟粕,许多职务犯罪人员都有着升官发财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动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非法的利益。同时,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人际关系,礼尚往来的处世观念在很多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是个关系社会,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关系,有些事觉得不花钱心里不踏实,权钱交易就是在这种思想下蔓延开来的。对于手中握有权力的公安民警来说,时刻深受着这些诱惑的考验。有的民警受人情、友情、亲情影响放弃原那么,违反规定办理户籍迁移、车驾管业务等,甚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二是受社会环境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是利本为,而传统的社会价值取向那么是官本位,在这两种价值取向的影响下,官本位和利本为不谋而合,就出现了权力寻租现象,拿着手中的权力去市场上换取金钱利益。一些公安民警对当今的宏观社会环境没有认清,存在着片面的认识,产生了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不良心态,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同时,一些公安民警面对社会浪费奢华生活,低档不住诱惑,便极有可能动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换取不正当的利益。比方,前文介绍的XX省公安局民警陈某。 (二)主观方面因素。一是法治意识淡薄。有的公安民警没有充足的时间学习法律知识,法治综合素质没有得到及时提高,长期以来传统执法思维形成了一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没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能准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有的民警认为法律只是规制老百姓的,自己是执法者,把自己那么排除在守法者之外,因此通常无视法律,为所欲为,并寻找法律漏洞躲避法律,例如变相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随意使用警械侵犯公民权利。 二是价值追求偏差。主体在实施某一行动之前,总是怀着某一种愿望,这种愿望通常指向未来能够满足其个人需要的事物,并鼓励着行为主体为之积极行动,没有个人需求,人就不会进行任何行动。一些民警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盲目追求奢华高品质的生活,在利用个人合法收入无法满足这种生活时,便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换取个人非法利益,并从此走上不归路,比方前文介绍的XX省公安局民警陈某。有的民警把官位、级别作为衡量自己人生成功与否的标准,为了升官进爵,不惜一切代价,对上阿谀奉承,对下蛮横无理。有的公安民警不能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重哥们义气、重亲情、重友情,把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规定抛置一边,办人情案、关系案,徇情枉法,谋取私利,逐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比方前文介绍的XX省XX县区公安局民警范某某。 三是极端情绪释放。警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他们每天面对的大都是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他们既有普通人时常碰到的压力,也有着警察职业本身所带来的压力和刺激,所以导致他们的脾气很暴躁、思想压抑。公安民警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些问题并控制住自己的情绪,那么在工作中就极有可能犯错误,而且每一个错误都是致命的。例如,明明知道某人是某犯罪案件的凶手,但是就是抓不到证据,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的不予配合,这些情绪积累起来,很容易产生心理压力,这种压力进一步演变为暴力情绪,刑讯逼供就是这种极端情绪的一个表现。比方,2023年的王文军案,王文军在执行公务中,被周秀云以持续抓裤兜的方式阻碍执法后,情绪失控,脚踩周头发长达23分钟,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周死亡的后果,出于报复心理,对带回派出所的4个人进行殴打,分别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滥用职权罪[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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