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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林权流转情况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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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林权 流转 情况 调研 报告
林权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标准林权流转行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开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XX省实施意见),探索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新的模式和途径,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开展,资源林政管理处组织开展了我省林权流转情况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林权流转的根本情况 林权流转既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开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开展非公有制林业的主要途径,我省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中央决定和XX省实施意见发布以后,围绕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林权流转势头迅猛,取得的成效明显。通过林权的合理流转,使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别离,使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的“三增〞局面。 (一)林权流转的主要内容 我省林权流转的重要内容包括林木所有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林地使用权和地上林木所有权同时流转。其中,以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主,尤以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荒沙等宜林荒地和渠旁、路旁、沟旁、河旁等宜林四旁隙地的使用权为多。如XX县区早在1993年就出台了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加速“四荒〞开发的决定和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的实施细那么。1995年以后,x、x、x、x、x等地市委、市政府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发治理“四荒〞,拍卖、承包其使用权的意见或决定,x县、x县、x县等许多县(区)也出台了相关决定或具体的实施方法。 (二)林权流转的开展过程 我省的林权流转行为,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根底上开展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由农户承包自主经营,平原地区的农田林网和农林间作的树木,实行树随地走,作价转让给农户经营,林木所有权发生了流转;山区大面积的集体林、果园由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接手承包,林木连同林地使用权一起发生流转。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四荒〞的开发治理,农民投资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从开始承包几米的路段、河段,开展到承包经营一条路、渠或一条河段;从承包经营几亩、几十亩林地开展为买断几百亩、几千亩的荒山经营权;从小片荒山荒坡开发利用开展到以林为主的多种经营。随着林业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方式的不断更新,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涉及面不断拓宽。森林法的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中央决定的出台,使林权流转保持着持续开展的局面和良好的开展趋势。 (三)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1、拍卖 拍卖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林地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后,举行拍卖会,由买方竞价,报价最高者中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出资买断一定时期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并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的根底上自主经营管理,收益全部归中标人的流转形式。在拍卖过程中,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跨地区、跨行业竞标购置,同等条件下本地人员优先。这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比较受群众的欢迎。且这种形式转让,一般成交价都要高于底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 2、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取得林地使用权,自主进行植树造林、经营管理,收益完全归承包人所有的流转方式。承包经营中,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农户、法人单位或合伙组织。承包经营是起步最早的一种林权流转方式,也是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方式之一。 3、联合(合作)经营 联合(合作)经营,是指由多个投资主体以土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资金、劳动力、技术等作为合作条件,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的经营方式。联合(合作)经营主要是通过民主协商,以联办合作的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如XX县区赵村乡国贝石村布朗李园艺场,经营面积202300亩,x市房产局职工王保宪以30万元资金入股,国贝石村以土地、劳动力入股,林业技术员以技术入股,建立董事会,联合经营管理。 4、林木认领托管 所谓“林木认领托管制〞是指。托管公司首先通过承包等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然后面向社会吸引自然人(主要是城市市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认领一定面积的林木,获得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再由认领者将其所认领的林木委托给托管公司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管理至采伐的一种林权流转形式。委托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向托管公司交纳托管费用,托管方按照专业化水平对所托管的林木进行集约化管理,并确保林木生长量到达约定的蓄积,此种林权流转形式20x年起在我省新兴。 二、林权合理流转产生的积极效应 (一)拓宽了林业投资渠道,增加了林业投资主体 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林权流转的加速,全社会投身林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亦随之高涨,非公有制林业形成并迅速开展,林业建设资金的来源打破了过去长期依靠政府的局面,林业建设主体实现了由过去单一行业建设项社会多元化参与的转变。以XX县区为例,1999年以来,全县非公有制林面积达18.5万亩,占全县五年来造林总面积的67%,参与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人2452家,累计吸引投资3800余万元,占同期全县林业总投资的70%。 (二)盘活了林业资产,优化了资源配置 在林权流转前,宜林荒地、四旁隙地等长期闲置不用,或分配给无力经营者,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土地作为生产力要素,其使用价值难以实现,形成死滞资产。同时,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没有找到适宜的投资工程,因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林业上一些技术人员和农村大量充裕劳动力没有施展的空间。通过林权流转,实现了林地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各种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活了资产,富了群众,稳定了社会,开展了林业。 (三)扩大了有林地面积,增加了森林资源的总量 投入的增加、资源的优化组合必然地带来了资源量的增加。仅就XX县区而言,1999年的有林地面积为118万亩,目前,已增加146万亩,森林活立木蓄积量从116万立方米增加到13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原来的37.8%提高到42.1%。 (四)提高了造林质量,有效保护了资源 俗话说。“三分造,七分管〞,是说造林不易,管护更难。过去植树造林产权收益不明确,群众积极性差,造林成活率低,管护困难,“年年造林不见林〞。通过林权流转,明确了产权,保证了收益,“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到了实处,广阔林农有了实实在在的拥有感,造林护林积极性极大提高,前期造林舍得投入资金选良种、栽壮苗,高规格高质量栽植,后期管护精心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象种粮一样育林、象管田一样管林〞。在自己加强管理的同时,还积极学习林业法规政策,加强了对他人毁林的防范,乱砍滥伐等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得到了较好保护。 (五)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加了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 林权的合理流转,促进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紧密结合。经营者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与林业科研单位建立协作依托关系,大力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了林业科技进步,加快了林业科技建设步伐。如XX县区,近五年来,共引进优良树种15个,良种接穗(芽)20230万节,推广优良品种58个,应用新技术、新成果36项,造林成活率、良种率均在95%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率达50%以上。 (六)增加了农民收入,培育了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非公有制林业,使经营者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围绕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根据市场供求信息调整产业结构和树种结构。在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区域经济的开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据对XX县区的调查,全县依靠开展非公有林业经济脱贫致富的农户达2022余户,占全县脱贫农户总数的30%。 (七)开辟了一条就业途径,减轻了政府压力 经营“绿色企业〞,风险小,效益持久,为机关充裕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无业青年提供了就业、再就业门路,也为一些单位和企业兴办经济实体、走兴林致富开辟了新的途径。如XX县区风扇厂下岗职工杨某,在朱庄乡购置荒山200亩,开展以板栗为主的经济林,并在林间套种中药材及牧草,每年收入达2万元以上,依靠林果业摆脱了困境;XX县区煤业集团下岗工人王小锋,承包荒山202300亩栽植经济林,实现再就业,被评为非公有制林业的好典型。 (八)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开展,次金了区域经济进步 通过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的增加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开展,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花卉经营等,陆续形成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XX县区农民罗眼科,从1993年起承包荒山4万亩,自筹资金202300万元,建成了目前全省最大的连片杜仲基地。他依托西北农大等院校,山上建基地,山下办工厂,实行综合开发。罗眼科的兄长罗来科承包荒山6000亩,投资150万余元,嫁接梨枣、雪枣等15万株,成立了来科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种植、贮藏、销售一体化,现每年产干鲜枣2023万余斤,产值达50多万元。 三、林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法规政策相对滞后 这里所说的相关法规政策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以建立具体完善的林权流转制度,标准、引导林权流转行为为内容的法规政策,二是以森林资源合理保护利用管理为内容的法规制度。 第一个方面,1985年,国家体改委、林业部颁发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中提出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规定“遵照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一致的原那么,进行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提出了林权流转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要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规定了对宜林“四荒〞使用权的有偿流转。1998年4月29日修改后的森林法,增加了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同时指出“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以法律的形式,对林权流转作出了原那么性的规定。20x年,中央决定中也提出:“在明确权属的根底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应该说林权流转已是于法有据了。但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滞后,缺乏标准具体操作的行政法规,致使林权流转中还存在着操作普遍不标准等问题。 第二个方面,由于在林权流转中,大多数投资者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而我国的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刚刚起步,现行的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还不是建立在分类经营的根底之上的,各项管理制度如采伐制度等还停留在旧有的框架内,造成林木经营者经营上的约束性,客观上对林权流转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执行统一的评估标准、方法,二是没有法定的评估机构,同时,国家关于评估机构、人员资质的现行规定也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在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实施的资产评估,多为有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法定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还有相当一局部流转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不可防止地造成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如某国有林场,通过不很公开的协商,将本林场3500余亩林地全部承包出去,承包期20年。协议中将现有林木资源无偿交给承包方经营,待承包期满,承包方也无偿将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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