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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
队伍建设
调研
报告
关于司法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3篇
【篇一】
近年来,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着人员老化、知识结构更新缓慢、人才匮乏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客观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法院审判事业的开展。基于此,笔者对c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进行了调研,针对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走“内涵式〞开展路径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能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献言献策,使司法警察队伍更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
一、c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根本情况
截止xx年12月,c市两级法院现有司法警察600名,从人员编制看,行政编制197名,事业编制14名,以工代警8名,聘用制法警381名(占法警总数的63.5%),据初步统计,有几个XX县区法院法警大队只有大队领导是在编干警,其余均是聘用人员。从年龄结构看,25岁以下160名,25—35岁294名,35—45岁66名,45—55岁71名,55岁以上9名,分别占法警总数的26.67%、49%、11%、11.83%、1.5%,平均年龄31岁。
从人员结构来看,人员结构复杂,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还有工人身份;从在编与聘用的比例来看,在编司法警察与聘用司法警察的比例严重失衡,政法编制的少于聘用的,由6个基层法院在编司法警察仅有2—3人,有的法院在编司法警察仅是警队领导;从人员年龄结构来看,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没有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年龄梯次格局。目前成都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中,35—45岁66名,45—55岁71名,55岁以上9名,而政法编制司法警察年龄普遍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其根源在于未及时补入在编司法警察。
二、c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警察配置的不合理性
一方面,警力严重缺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政法干警专项编制中,按法院控编数的12%配备司法警察。以笔者所在的c市某基层法院为例,政法行政编制20230人,事业编制8人,现有在编司法警察14人,占全院在编干警的12.97%(约高于12%的标准),聘用法警6人,其中女司法警察3名。但是,实行责任制改革后,8名司法警察抽调到法院其他部门,因此在法警队工作的只有11名司法警察,其中在编司法警察6名,聘用制法警5名。在法警队工作的这11名司法警察每天既要肩负法院常态化平安检查工作,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开庭、协助执行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任务,还要担负法院的夜间值班任务和维稳、涉法信访任务,一旦遇有重大庭审活动,只能依靠公安调警协助完成警务保障,个别基层法院提押被告人时经常按1比1的比例进行提押。履行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力严重缺乏,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超负荷履行,不能全面地履行职责,也给法院的警务保障带来巨大的平安隐患。
(二)司法警察队伍的不稳定性
一方面司法警察职权的模糊性和司法警察地位的附属性,挫伤了局部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思想稳定;另一方面司法警察福利待遇差,职级晋升困难,不同地域的司法警察待遇和职级相差悬殊,干同样的司法警察工作,市(区)级法院比县级法院的司法警察的待遇和职级高很多,造成了司法警察心理上的平衡,也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第三聘用法警存在随时“跳槽〞的现象,据不完全了解,多数聘用法警来法院工作是无奈的选择,认为警队平台太小,缺乏以实现人生价值,其聘用到法院工作是把法院作为“跳板〞来对待,局部体能技能较好的聘用法警往往留不住,通过几年的工作经验的积累,把主要精力用于准备考试,寻求其他工作选项,一有时机就远走高飞。据统计,近五年c市两级法院聘用法警考入特警、狱警60余人,个人辞职应聘其他工作岗位20230余人。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缺乏标准性
一方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各级法院成立相应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门,简言之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然而局部法院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不够,对业务庭和警队管理上厚此薄彼,只注意对法官的管理,对司法警察的管理重视不够,对警队长远建设和司法警察的思想动态缺乏系统规划和深入了解,多年来将司法警察分散配置在法院的各个部门从事其他工作,没有归口到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接受管理和领导,即存在法警兼职的情况;另一方面,警队自我管理随意性较大,不少司法警察包括一些警队领导没有接受过严格的管理训练,缺乏职业素养,不少警队实行的是“人性化管理〞,其实对警队而言就是随意管理,特别是在涉及对司法警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层面——押解、看管、值庭、安检、协助执行等的管理制度上,有的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标准化的执法管理机制;第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简言之那么是双重领导,然而实践中几乎无法做到双重领导。一方面,司法警察由所在法院的院长直接管理和指挥,但少数法院是由机关党委书记或执行局局长等分管,这显然是不按条例办事和对司法警察工作不够重视的表现;另一方面,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根本无发实施垂直领导和专业化管理,造成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规定下级法院不落实的现象。譬如兼职法警现象问题,上级法院屡次重申坚决纠正兼职法警的问题,但是下级法院不以积极的态度解决兼职法警的问题,总是有意回避,而且越演越烈,这既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不便于司法警察的集中管理和统一使用。同时,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警队垂直领导和专业化管理缺乏系统性、经常性、针对性和长远规划,也不能很好结合下级法院警队的实际情况,出现情况就重视起来,好好地抓一下,问题解决后或没有情况时就不闻不问。
(四)学习和培训方式还有待加强
一是各级法院对司法警察的学习和培训没有一套完整工作体系(培训机构、场地和相关设施)和系统的长远规划,尽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对每年司法警察的学习训练时间、内容、标准作了强制性规定,但尽限于政治学习、体能和技能方面,对如何提高司法警察法律知识、哲学和传统国学,以及提高做思想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方面也没有做出严格规定。二是上级法院组织学习培训较少,仅限于新警培训,首次授衔和晋升警衔培训才开始起步,对老法警的培训仍然依靠警队的自我培训。三是各级法院忙于繁重的警务保障任务,所组织的学习培训总次数、人次过少,针对性不强,有些培训偏重于体能技能的训练,而且缺乏标准化的培训标准。此外,组织警队之间经验交流以及执法标准现场观摩还处在起步阶段。
三、走“内涵式〞开展道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充分认识“内涵式〞开展对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内涵式〞开展与“外延式〞开展是开展结构模式的两种类型,属企业管理学上的两个概念。“外延式〞开展是指通过扩大规模、增加数量来实现效益的开展模式,强调的是数量规模,而“内涵式〞开展是以事物的内部因素作为动力和资源的开展模式,是通过内部的深入改革、优化结构、激发活力或者是节约能量消耗、提高质量、增加有用功、提高效率的方式来增加剩余价值,在量变引发质变的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跨越式开展。对于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而言,“内涵式〞开展无疑是缓解和解决当前队伍建设诸多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有助于基层法院在面临警力严重缺乏、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知识结构更新缓慢、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等问题的同时,立足自身实际,科学管理,不断挖掘和激发队伍的整体潜能,实现优化组合,合理配置有限资源,“管好、用好、培养好〞司法警察队伍,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队伍的战斗力和创造力,做好警务保障工作。因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走“内涵式〞开展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二)增加立法供给制定单独的司法警察法
根据公权力必须要由法律授予,职权配置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条例属于人民法院内部规定,它的效力远不及法律的效力,而且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权也没有明确规定,反而条例第八条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说明司法警察的附属地位,因此制定司法警察法是非常必要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已经公布并施行多年的司法警察法,而且运用情况良好,为我国制定司法警察法提供了可行性样本。制定司法警察法,把司法警察职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如俄罗斯联邦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1979年澳门特区司法警察司组织法。因此在司法警察效劳于法院审判工作这一宗旨不变的情况下,建议全国人大根据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的组织模式和内容就司法警察的职权、义务、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行监督、独立采取强制措施、盘问、检查、留置权,约束、监护权,强行带离现场、搜查权、执行权、调查取证权、局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等方面,结合条例的具体规定制定司法警察法,完善职权,改变被动的附属地位。完善司法警察职权目的是维护审判顺利进行这一中心,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
(三)增强服从意识充分发挥团队精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准军事化队伍,必须要有严格的政治纪律作保证,要有协同合作的团队精神作支撑,否那么是难以做到听党指挥和令行禁止,也难以完成复杂艰巨的审判任务。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司法警察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切实解决法警系统存在的“四风〞问题,采用教育、引导、熏陶和鼓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养,培养他们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的优良品格,不断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时刻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同时要把从严管理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法警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坚持从严教育、从严考核、从严监督,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决、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司法警察队伍。
(四)着力提升司法警察领导干部五种能力
提高学习能力。经常教育和引导警队领导进行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建立学习制度,通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和法律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警队班子成员科学判断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效劳大局的能力。提高决策能力。决策是执行的前提,要决策正确。班子成员就应当具有胸襟开阔,海纳百川的雅量。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和事中事后的监督权。有效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创新能力。不断创新是司法警察事业开展的生命。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处理繁杂的事务过程中,警队领导要敢于在解放思想的根底上突破陈规,结合工作实际推陈出新,凸现亮点。提高落实能力。在警务管理过程中,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固然重要,但只有将其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充分发挥和表达最大的成效,这就需要抓好落实。提高协作能力。作为一名警队领导,应当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严格要求的同时努力营造“和谐相处,友好合作〞的气氛,要始终坚持“团结、和谐、互补〞的原那么,加强民主集中制、增强警队领导班子团结,组合成最优化的群体状态,追求最正确的管理效能,使警队领导班子成为团结战斗的集体。
(五)建立科学的用警制度
通过争上岗的选拔形式,积极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拔人才、使用人才和用活人才机制,使真正能干事、会干事、愿干事的人拥有可以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在工作当中,不仅要注重培养和使用已经发现的警察人才,更要有一双慧眼,善于发现队伍中隐藏的警察人才,通过更广泛、更扎实的挖掘人才,敢于把有能力的年轻干部提拔到司法警察这一重要岗位,从而促使每位干警把其内在潜力和创造力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到达“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使其成为保障法院审判事业的真正源泉。
(六)加强司法警察履职保障
坚持“从优待警〞,营造暖心留人的环境,留住人才。在坚持发现人才,用好人才的同时,要注重留住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