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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演讲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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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德国 大学 请求 基准 分析 方法 漫谈 演讲 新编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演讲范文 范剑虹 一、阅读与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2 二、对案例鉴定的规那么4 1、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4 2、请求权的法律依据5 3、注意抗辩权与请求权的竟合7 4、书面的结构与推理7 三、案例解析推理举例9 一、阅读与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 通常,在解析案例时我们一般使用相关的法典、法典评论集及学说与判例。此外,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同时应该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件的难点,也就是说对难点用学说与判例作深入的解析。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对在法院的争诉中案情确实定是十分复杂的,因为各方律师均会提出一些不同的案情细节,其中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在教学案例中学生不能随便增加案例没有提供的细节,教学案例中没提供的细节就推定为没有此细节,而案情中提供的细节必带有一定的法律含义。比方,〝五岁的孩子将皮球投向邻居的玻璃窗,玻璃窗碎了〞。这儿玻璃窗碎了,不能再去探究,五岁的孩子掷出的皮球能否真的打碎玻璃,因为教学案例的细节是设计而成的,必须定格,否那么案例的解析就会处在不稳定之中。尤其是不能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去引导及补充案例提供的细节,比方案例中提到作案者喝醉了,因而有人就凭这一点推定作案者无责任能力,并依次将解析答案引向错误的方向,但事实上,一个酒醉的细节的本身并不能成为无责任能力的必然结果,这里有作案时并没醉的情况,或者明知酒后驾车会撞死时还是放纵自己喝酒的情况。 当一个案例放在你面前时,你必须认真,细致地阅读与理解它。那些在阅读案例时省略时间的人往往会在解析时出错。因而,应先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以便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阅读案例(此时因时间限制往往会草草地一目十行地阅读),既浪费时间,又可能无视案例中提供的细节。因为在案例中教授往往间接地提供了在法律上有意义的细节,并以此设计考核的内容,比方:〝实验中学的学生〞就隐含了他是未成年人,他已过七岁,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0236条。澳门民法典第111条与第112条没规定未成年人的定义与行为能力问题,这两条与德国20234条与20236条相关,但是没有明确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条款。)。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方实验中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在教学案例的解析鉴定时以通常情况为主,即他是未成年人,否那么综合性的教学案例就难以设计其中间目标与最终目标。只要你从附合生活事实的角度去观察所提供的案例,将案例作为一个整体去阅读,并理解与解析细节之间的联系及本身的含义,就可防止先入为生及铅牛角尖的现象,从而为案例的鉴定奠定良好的根底。 但在阅读案例时也会出现不同的难题。我在德国学习法律时发现有些案例在一个对法律适用非常关键的问题上无详尽的细节(这在司法实际上也常常出现)。这种案情细节上的漏洞有时是成心设计的,有时是教授疏忽的。此时你就应该借助于接近生活情理的、非人为臆想的解释方法去理解案情,从而在必须选择的不同案情细节之间找到可信的解析,以弥补案情留下的漏洞。由于此时案情的细节的细致差异隐含差不同的法律适用的后果,或隐含不同的法律含义,并且一不小心就会误导你进一步对案情正确解析,这时你必须先对案情明确加注你的解析理由就够了,而不要琐鐀地先加以推理与鉴定,这样你就可以比较清晰的思路,而不会因不同的但又相似的案情细节而在法律上作出错误的判断。 最后在对综合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以后的鉴定结果中作出明确的答复,你常常必须去不同的法学理论与观点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法律后果的冲突中按规那么作出选择,你不能给读者两个答案,让别人去判断应该用哪个答案。这是阅读理解案例之后必须心中有数的。 从方法上看,案例解析报告与案例解析考试在论述的结构上没有原那么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案例解析报告须用学说与判例的资料来详细论证案例报告中所出现的争论难点。这些争议难点往往是在判例中出现的争议的交点。你必须对学说进行研究,在这儿所说的学说是指与案例的争议有直接关系的学说,因此不能将用在违反合同后的附随义务的学说(pfv,pvv)用缔约前的过去(c.i.c)上去。此外,不必将这直接有关的多种学说详尽地加以陈述,而是只要将不同的观点用精炼的语言概括出来,并针对争议的难点进行判断与分析就行了。过多地对相关学说进行论述固然是多余的,而仅仅以其中一位法学家与评论家或一个法院的判例来论述却也是不够的,而仅仅冠以〝通说认为……〞更是难以让人信服,因为有时少数派的理论更切合具体案情中出现的争议解析,不经过比较与解析只能降低通说的说服力。在解析中不能害怕表达自己独立的理由,要有重点地逻辑地排列所要论述的问题,加大在法律上解析案情的穿透力,给人一个明晰的思路,这一都是教授在设定案例时所期待的。 为了在大量阅读文献与判例时不迷失方向,你应该先阅读一本有一定规模的法典评论。德国学生在做案例报告时,一般均将法典评论视为他们的法律圣经。在德国,世界著名的法典评论有:民法方面主要看palardt的民法典评论,kurtrebmann与我的博导柏林大学的franzjuergensaecker教授的慕尼黑民法典评论集,还有standinger的民法典评论集,soergel-bearbeiter民法典评论集;刑法方面主要看schouml;nke/schroeder的刑法典评论集及我在基大的教授horn与samson的systematischerkommentar刑法评论集,宪法可参阅bonnerkommentar(波思根本法评论),maunz/oürig的根本法评论,schmidt-bleibtreu/klein的根本法评论,vmünch/bearbeiter的根本法评论,商法可阅读heidelbergerkommentar,grobkommentarzumhgb,ensthaler的gemeinschaftskommentarzumhgb,竞争法可看baumbach/hefermehl的竞争法评论,bechtold的卡特尔法评论,v.gamm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论,immenga/mestmaecker的gwb,koehler/piper的umg,müller-hennenberg的反限制竞争法与欧洲卡特尔法评论。公司法典的评论主要看:baumbach/hopt的hgb,baumbach/hueck的gmbh-gesetz,bgb-rgtrk的bgb-kommentar,hachenburg的grosskommentarzumgmbh,heymann的hgb,lutter/hommelhoft的gmbh-gesetzekommentar,schlegelberger的hgb,scholz的gmbh-gesetze,staub的hgb-grosskommentar。当你阅读了相关的章节后,然后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典评论中提供的、对案情解析直接有关的文献的陈述上,这些文献陈述往往涉及专著、论文及判例的见解,在理解这些详细陈述后,你必须首先将不可能省略的陈述以及对案例鉴定直接有关的陈述在你的案例鉴定中加以引用。这儿注意不能让自己淹没在书海之中不能自拔而是要对问题的概貌心中有数,能在这种练习中培养自己区分(对案例解析而言)重要的文献与非重要文献的能力。在练习中,对特定案例中出现的问题的不同见解的冲突,要以案例中考核的问题为标准来进行取舍,反之不必展开。如在案例解析时,所有的理论的运用结果均得出同一结果的话,那幺不必再就这理论之间的不同展开评析,因为在对所解析的案例而言并无必要,因而是多余的了,这样能做能增加鉴定的清晰度。如果这些理论的运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那幺必须非常小心顾及各种理解中所包含的赞成与不赞成的理由,顾及他们的细小区别,因为对于这样的案例鉴定;不允许提供两个答案。你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先分析哪些理论不能适用或在此有其局限性,从而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当然在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因而在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时,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答案。 二、对案例鉴定的规那么 以上根本是阐述阅读理解案例时应注意的地方,既使涉及到解析与鉴定的问题,也是从阅读与理解案例的角度来论及的。以下那么主要论述对案例鉴定的规那么: 1、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 比方甲是否必须承担损定赔偿责任。在民商中,尤其在民法中,案例最后的提问一般是按请求权来作出的,也就是他是否有这种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参阅德国民法典194条第1款),有时案例后的提问非常大,比方:请分析其法律状况(rechtslage),此时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须一一解析。当然有时这个“请分析其法律状况〞受到前句的限制,比方:“a想知道,他有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请分析其法律状况〞,那幺你不必将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作一解析。 2、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要使这种审核有一定的思路可寻,那幺先要弄清楚: 1.谁向谁提出请求权,要什幺请求权,比方:要求付款,要求赔偿,要求交付所有权物品等等; 2、这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幺。 第一个问题在案例中可以找到,如有多数人,先要分出二人关系,然后每一边再加上参与的人,比方:可分出甲向乙提出请求权,乙向丙提出请求权。你只要在纸上写上甲reg;乙,乙reg;丙就可以了。此外,从经济上角度,应先将那些可以互相平衡的请求权加以审核。 第二个问题是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幺。顾名思义就是要找出具有请求权的法律条款。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葡萄牙等)与地区(澳门、台湾)均是用成文法构造的法律体系。而按案例中的提问,更精确地说,按案例中某方的请求权所涉及的法条去解决第二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对请求权根底的理论体系有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比方在德国,一般只有从第一学期开始学习法律,且至少能取得所有科目学分,并具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才会得到这种训练,才会获益非浅。而这种案例的方法论训练在德国的硕士阶段(往往仅参加研讨会与大课训练),尤其是博士阶段就不会提供这样的时机了。而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在有些国家与地区(除了台湾)都相当缺乏,不少案例教育有一局部是以提出问题与法理解析为特征,且不少有生产知识之嫌,针对性与逻辑性不十分强,与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还有距离。那幺具体地说什幺样的法律条款是请求权条款呢。这样的常用条款在大陆法系的民法法典中并不多,所以也比较容易记住。它是指那些设定了前提条件,又有法律后果的条款。比方澳门民法典第477条(实际是德国民法典823条的翻版,因为唯有葡萄牙采用了德国的有顺序限定的的侵权行为法,而没采用太开放的法国侵权权行为法)就是有请求权特征的多款,其中澳门民法477条第一款第一种情况中的“因成心或过失不法侵犯他人权利〞……是构成要件(tatbestand)或前提(vorausetzung),接下去一句“有义务就其侵犯或违反所造成的提害向受害人作出损害赔偿〞是法律后果(rechtslage)。这样的条款还有德国的第433条第一款第一句(澳门法的第865条与869条b与之相似,但其请求权条款结构已松散)是交付合同买卖物及所有权的请求权条款,德国民法典第985条是返请求权条款,德国第433条第二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付款请求权。其它比方德国民法典中的第275条第一款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第227条的第1款的正当防卫,第142条第1款撤销的效力也可视为有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请求权条款。 知道了请求权条款后,我们才开始去寻找案例中须适用的请求权条款。在寻找之中,你可以从案例的提问中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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