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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选拔
任用
推荐
调研
报告
干部选拔任用推荐调研报告
自20x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布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明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少数地方和单位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特别是在推荐提名环节上变通程序,走过场等问题,加强对推荐提名环节的研究,标准推荐提名的程序和范围,强化推荐提名的责任,对于有效保证党的干部政策的贯彻落实和选准人、用好人尤为重要。
一、推荐提名环节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综合各地近几年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情况,根本能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的规定,但也存在着在推荐提名环节上变通程序的现象。
1、按心目中的人选确定推荐对象的任职条件。心目中已有任职人选,在具备了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根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的前提下,按该人选的个体因素确定推荐对象的任职条件,排除有竞争力的人,让群众在推荐时要么推荐该人选,要么弃权或投废票,使群众根本无法行使“选择权〞。
2、按推荐对象的活动空间圈定参加推荐的人员。为使心目中的人选以高票确定为考察对象,按推荐对象的活动空间,将平时交往比较密切的人圈定参加推荐会议,将“异己〞排除会议大门之外,更就没有了座谈的权利。
3、简单地以票取人。带着中庸之道和高高挂起的思想,对谁成为考察对象抱无所谓的态度,把民主推荐当成“选举〞,谁票高谁中选,不管你素质如何,也不管你是否胜任某岗位工作,无形之中给拉票“贿选〞的人提供了空间。
4、钻“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的空子。既然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可以不以票取人,那么以推荐票的多少与确定考察对象就没有必然的联系了,只要心目中的人选有推荐票,不管多少,照样确定为考察对象。
5、以口头的招呼代替书面的推荐。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但推荐的人选要么沾亲带故,要么“怕看走了眼〞,假设写下推荐材料不免留下“把柄〞,因此,以口头的招呼代替了书面署名推荐材料。
6、重会议投票推荐,轻个别谈话推荐。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XX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干部任用条例〉的假设干意见也规定,“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查互证〞,而有的单位一味注重得票的数量,而无视了谈话的分量。
凡此种种,都是变通程序,在推荐提名环节中走过场的行为。入口不严,必然使“一塘清水受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因素。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管干部的原那么不能动摇。有的人错误认为,历来是组织在选人,事业仍然是健康蓬勃开展,因此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强了,即使必须进行民主推荐,也是走走过场而已。
2、体制因素。任何一个好的制度都要靠健全的体制来贯彻执行。从一些变通程序的情况可以看出,现行的体制权力高度集中,特别是集中于“一把手〞。由于种种原因,从客观上造成“一把手〞的权力过大,用人权过于集中,与此不相适应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制软,致使监督乏力。因而围绕“一把手〞的意图确定推荐对象的条件和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乃至考察人选确实定。
3、制度因素。近几年来,虽然出台了一些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但这些制度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因而给有些人在执行过程中造成可乘之机。同时,监督制度不配套,缺乏系统性,监督方法不具体,灵活有余。
4、社会因素。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还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一些消极腐朽思想观念对局部党员、干部产生了影响。“官本位〞意识和腐败关系网是导致在干部选拔任用推荐提名环节中产生变通性的社会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二、标准推荐提名环节的重要性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策等程序,而推荐提名环节在诸程序中首当其重,对选准人、用好人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1、推荐提名环节是保证党的干部政策贯彻落实的“关口〞。正常情况下,只要一名干部进入了推荐提名环节,并且个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没有明显的问题,就会“一路绿灯〞,直至顺利走上领导岗位。假设严格推荐提名工作,把好“入口关〞,将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推荐出来确定为考察对象,定会有利于党的干部政策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全面开展。
2、严格推荐提名环节,是稳固党的执政根底的迫切需要。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根底和深厚的力量源泉,实行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有利于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从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3、标准推荐提名环节工作,是干部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及监督制度体系,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干部任用条例、“5+1〞法规性文件,以及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各地也建立了配套制度和实施细那么,但在实践过程中推荐提名工作中灵活变通的因素较多,按“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那么,标准推荐提名环节的工作很有必要。
三、切实标准和监督推荐提名环节的工作
防止在干部选拔任用推荐提名环节中变通程序、走过场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需要多管齐下,整体推进。我们认为,应从标准运作、强化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探讨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
1、标准“一把手〞的用人行为。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任何权力的有序运行都需要严密的规那么和程序加以约束,否那么权力运行就会处于无序状态,进而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必须对“一把手〞其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序进行科学的标准。实行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扩大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根本表达,是坚持群众公认原那么、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四权〞的实际步骤,也是确保干部选准用好的重要根底。“一把手〞应严格履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程序,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写出署名书面推荐材料,推荐材料要客观公正、真实具体,全面介绍主要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提出推荐理由和使用建议,并说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推荐人必须符合任用的资格和条件。组织(人事)部门对推荐的人选要认真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民主推荐。应明确规定,“一把手〞在民主推荐过程中,不准私设附加条件,不准随意改变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不准授意或暗示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图做推荐人的工作,不准直接或间接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直接直属。
2、标准提名推荐的程序。(1)确定推荐对象的任职条件。对推荐职位的干部素质要求进行界定,摸清符合职位素质要求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人数不能太少,一般不能少于3人。(2)确定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和群众的公认度。要克服少数人选人的现象,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要适度,面既不能窄,也不能太泛。根据工作需要,有时可适度扩大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以保证民主推荐的广泛性。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把关,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到达规定范围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保证民主推荐的公允性。(3)发放民主推荐预告。提前一天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做到“三公开〞,即公开推荐的时间、地点,公开推荐的职务(职级)、职数和任职条件,公开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4)组织民主推荐。将基层单位、机关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推荐票分层次计票,掌握不同层次人员对推荐人选的倾向,力求能够准确全面地确定考察人选。(5)确定考察人选。既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又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原那么上以得票数多少确定考察人选,也可以从得票前三名中产生。对于班子结构需要、群众拥护或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但群众对其了解不多的同志,即使其民主推荐得票算不上“名列前茅〞,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对于那些不是踏踏实实工作,而且热衷于跑关系、走门子、拉拉扯扯的人,即使其民主推荐得票比较高,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不能打着“不以票取人〞的幌子,全凭个人好恶确定考察人选,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作为考察对象。对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相当,得票相近,又无法取舍的,可实行差额考察确定任职人选。
3、健全推荐责任追究制。干部推荐坚持广开举荐渠道和干部推荐谁署名谁负责的原那么,强化推荐者及推荐过程的责任,明确责任体系。
(1)责任要求。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责任要求。向党组织举贤荐能是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领导干部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推荐,不能从个人好恶出发,凭个人感情推荐,不能凭自己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对象,写出个人签名的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拟推荐的职位等,承担推荐责任。单位推荐的责任要求。推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的资格和条件,将本单位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推荐人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写出推荐材料,由“一把手〞签名。负责推荐工作的有关人员责任要求。民主推荐组织者对民主推荐的全过程负组织责任,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并提出有关要求,发现有不符合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现象及时指出并纠正。民主推荐结束后,负责向组织如实汇报推荐情况并保守秘密。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要求。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以及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根据自己掌握的推荐对象的情况如实推荐,不允许夸大、缩小,更不允许歪曲事实。决定考察对象的责任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根底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不得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应注意从后备干部中选拔领导干部。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2)责任追究。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或在讨论中有包庇严重问题的人导致组织人事部门用人不当;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财物,或借推荐之机进行利益交易,造成推荐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单位党组织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材料不属实,弄虚作假;成心欺骗组织,被推荐者不是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负责民主推荐的组织者在进行民主推荐干部工作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推荐方案和规定和程序办事;发现有搞串连或其他非组织活动不采取措施的;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导致错误推荐干部,要追究领导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推荐具体业务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受理推荐,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要追究责任;是由上级领导授意或强迫的,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考察对象人选没有经过推荐程序,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而把民意极低、大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人确定为考察对象;不进行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的,要追究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试用期内发现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推荐人的推荐责任。同时,实行推荐提名环节工作全程记实,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4、标准监督检查和评价。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要求,“切实加强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中组部关于严肃查处“跑官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