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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商业
贿赂
表现形式
防治
对策
调研
报告
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及防治对策调研报告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其危害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置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效劳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开展,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只要有商业活动,几乎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本钱,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联合国所做的一项调查说明,在全球范围内,商业贿赂使得合同本钱提高15%左右,而在中国,这一数字可能更高;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二、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把戏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现就一些主要形式进行阐述。
(一)回扣
回扣是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时机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帐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是在双方恶意串通之下通过商品购销活动,将财产落入了买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最终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如大家深恶痛绝的医疗腐败,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以回扣,这些回扣最后打在了看病者的身上,导致小病花大病钱、大病花不起钱。而在实际中,回扣总是打着“折扣〞的幌子出现,“折扣〞是一种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受法律的标准和保护,“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受贿人是成心混淆折扣与回扣的界限,以折扣为名,行回扣之实,将其落入个人或单位小金库,是为了被调查时找借口蒙混过关。
(二)佣金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与折扣、回扣不同的是,佣金不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效劳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可以是买方给予的,也可以是卖方给予的,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给予的。中间人本身是一个介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经营者,中间人必须有独立的地位,即要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收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帐。这里的明示和入帐与关于折扣明示和入帐的规定涵义相同。在现实生活中,与假借借折扣一样假借佣金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的现象屡见不鲜,这都是受贿者的托辞。所谓的“佣金〞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
一是直接以“奖金〞、“手续费〞、促销费、推介费、广告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参谋费等名义,以现金方式支付对方好处费。这些形式中有的情况看起来很合理,比方劳务费、咨询费、参谋费等,也确实有少数分不清法律概念的人心安理得地拿了钱却不知犯了错;
二是以赠送礼品、实物或购物卡、购物券等形式回馈相关人员;从实际情况看,对行贿的经营者而言,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支付,处理帐目的手段更多,更“方便灵活〞;对收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而言,也常常认为收取现金违法,感到不安,要求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收受财物;
三是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给业务员“提成〞,再由业务员暗中支付对方的“业务费〞、“手续费〞。多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作案后通常也不留痕迹,局外人很难知悉内情,这种就是所谓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平安〞不过了。
(三)其它形式
1、是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培训、度假、考察、消费、效劳活动等,由行贿方报销全部费用;
2、是邀请相关人员打牌,给“底子钱〞或成心输钱“打业务牌〞,不动声色间给对方好处;
3、是购置小汽车、高级 等高档消费品以“无偿借用、费用企业报销〞的形式,让相关人员得实惠;或者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或高于市场价格进行房屋、汽车等大宗物品的买卖;
4、是照顾子女就业、就学、提拔、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等等;
5、以联合办公司为名收受干股、红利等。
三、防治商业贿赂的对策
从大的方面讲,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立法上存在局限,行政制裁的种类较为单一,而且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单一、力度不够,各执法部门尚未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里仅就企业如何防治商业贿赂进行研究:
(一)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制约。一是加强对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监督。许多商业贿赂犯罪的涉案人员是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尤其是一些窝案串案说明,目前对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往往处于失控状态。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不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那么,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而是“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由于这些犯罪分子身居要职,手握单位大权,职工畏其权势敢怒不敢言,群众即使知道一些情况,也不愿举报。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监督。有的单位或部门对资金的运行或大宗交易监督不到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肆受贿;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不力,造成管理部门人员大肆受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生产和经营企业要通过制定科学、标准、制约的工作流程,设置必要的监控机构,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既防微杜渐,又亡羊补牢,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三是进一步明确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监管失察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责任。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有章不循,使得腐败分子有机可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漏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流于形式。有些企业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被外表化、形式化,重大事项的决定往往还是一个人说了算,大额度资金使用仍然实行“一支笔〞;有些单位、部门财务管理没有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二是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目前,财务管理无章可循的情况已不多见,但相当一局部单位有章不循的现象却相当普遍。一些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松弛,管理混乱,为贿赂犯罪的出现提供了温床。三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这些情况,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切实落实厂务、政务公开,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如对重点人员特别是一把手和经营、技术、采购人员签订廉政责任书和领导干部财产定期申报制度等来加以约束),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标准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都是有效的措施。如金陵船厂纪委在江苏金陵扩建工程开始之前就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与相关人员签订责任状,介入大额采购和招投标,定期开展审计,这些有效措施保证了工程优质、人员高素质。
(三)扎实开展预防工作,筑牢惩防腐败体系。一是要针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发的现状,加强对目前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分析研究,注意掌握商业贿赂案件案件多发行业、多发部门的人员的权力运行情况和内部管理状况,结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帮助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比方金陵船厂发生的案件中,有设计部门的技术人员是接受设备商的委托,利用自己的技术充当效劳商的角色,设备商以低于正常付给效劳商的报酬支付效劳费,双方都认为受益,而船厂也由于效劳及时未有任何损失甚至是缩短了工期,但在检察部门处理时,认为这局部也是违法所得,这就是法制观念淡薄和船厂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后来船厂制定了政策,允许技术人员从事此项活动,但要通过申请和财务审批,通过制度将这一行为合法化、制度化,对技术人员也形成了鼓励机制。二是要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经常分析各行业、部门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打击防范措施,在相关行业实行综合治理。三是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发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行动,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充分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遏制商业贿赂犯罪上升的势头。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存在一些案件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如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与佣金、劳务费混在一起,接受礼金与受贿有时难以区分;有的行贿人在实施贿赂时,往往以所谓正常的业务活动、行政行为掩盖贿赂真相,让受贿人认为拿钱理所应当;还有一些案件本身就很难定性,受贿人认为是合理合法的收入。对这些情况都要通过大量的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对重点人员和部门实行定期法制教育,减少因不知而犯错误,对那些意志不坚决的人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总之,商业贿赂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去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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