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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社会
临时
救助
体系
建设
调研
报告
关于县农村社会临时救助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思想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不断建立、完善和优化社会救助体系,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任务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成果显著。临时救助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自实施以来,及时有效解决了局部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切实加强了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有力的发挥了拾遗补缺的作用。
一、临时救助概况
郧西地处鄂西北最边陲,是全省地理条件最恶劣、自然灾害最频繁、经济根底最薄弱、困难群众最多的国家级贫困县,贫困人口基数大,贫困程度较高,是一个城乡困难群众较多、救助压力较大的县。全县总人口50.7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2.6万人,其中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2367元以下的贫困人口56255户162289人,其中人均纯收入在850元以下符合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业贫困人口达69801人。据统计,我县目前有城乡困难群众96393人,其中城市低保2023479人,农村低保39836人,农村五保供养2249人,低保边缘户43829人。
近年来,我县加大了对社会救助体系网络建设的投入力度,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主,大病医疗救助、医疗卡定点救助、孤儿救助、临时救助、一次性无自付能力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套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初步建立。
为了更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灾、因病和突发事件而引起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填补社会救助制度的空白,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xx县从202223年开始探索实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明确对象,救助政策全部公开透明。
目前我县临时救助主要针对xx县城乡低保边缘户和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救助、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根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对象。
为广泛宣传救助政策,使社会救助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中,提高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度,我县每年结合各种活动开展救助政策宣传,组织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和借助电视、播送、报纸等媒体,设宣传点、宣传栏、公开栏等载体,送救助政策下农村进社区、入家庭进万户,使群众能够掌握救助政策,明白救助条件、办理程序,减少群众对政策误解而带来的缠访、吵闹要求救助,以及符合办理条件但程序、材料不到位而跑冤枉路等不必要的问题。
简化程序,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目前我县临时救助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村(社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民政部门核实——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的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在临时救助程序上,明确规定审核审批时限,赋予乡镇救助的审批权,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定期检查,做到标准与快捷相统一。
我们结合实际,利用邮政储蓄点多面广的便利情况,将救助资金委托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发放,受助对象凭“资金支付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邮储银行直接领取救助金。目前,全县所有乡镇临时救助资金全部实行了社会化发放,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减少了中间环节,方便了各类对象,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防止救助资金在使用管理中的截留、挪用、发放不及时等问题。
合理定标,救助认定程序标准、审批公开。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合理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开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目前我县规定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程度,城市居民每户次均救助标准不超过800元,农村居民每户次均救助标准不超过400元,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在实际工作中,审批工作由乡镇人员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政策限额范围内确定救助金额,并建立档案,健全审批程序,强化审批责任。
自202223年我县开展临时救助以来,每年安排20230万左右资金实施临时救助,救助人次共计到达5359人次,救助金额320.03万元,人均救助600元。临时救助的实施有助于扫除社会救助的盲点,填补现有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弥补当前社会救助体系的缺乏,极大地推进了我县社会救助事业开展和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对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起到了缓解困难、送温暖和促自救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及缺乏
1、政策法规不健全,操作制度不完善。一是在社会救助体系内,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全国统一的政府法规外,其他尚无统一文件,而且临时救助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地方自行探索实施阶段,临时救助相关法律标准不健全,给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确定、资金稳定保障、保障标准认定、执行情况监管等方面带来问题。二是临时救助制度不完善,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对象管理工作存在别离,救助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不高,容易出现对象不准、重复享受、多处享受等情况。
2、救助认识不尽清楚,对象认定不准确。近年来,民政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资金监管严格,对象范围界定明确,乡镇、村两级为了综治维稳,在遇到局部原本不属救助对象的“难缠户〞、信访专业户、综治维稳对象、企业改制职工、失地农民等等特殊对象缠闹时,便在临时救助资金里予以解决。
3、救助标准不统一,城乡分割仍存在。一是目前对临时救助没有实行分类分事由确定救助标准,一般操作时存在看人定量、数额不齐等问题,容易引起群众不满,引发纠纷,也使得救助金额存在过多超出实际困难情况或过少难以满足救助需求等问题,不利于针对不同类别对象不同救助事由合理量化、确定救助金额。二是目前救助标准统一为城市居民800元,农村居民400元的户籍分类标准,未考虑救助事由、支出额度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不能缓解群众困难,失去了救助本意。
4、思想认识有偏差,攀比、无理缠访成通病。一是局部群众思想认识出现偏差,别人有了我也要,有了困难就要钱,要了钱就乱花,花完了再要,一年好几次,强要性、依赖性和习惯性向政府伸手,有的甚至耍赖、威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办公秩序。二是局部救助对象无理取闹,认为城乡低保我没有,五保供养不够份,民政救助总要有一点,采取反复纠缠各级领导、多处反复上访、无理缠闹堵门等方式获取救助,带来了不良的示范效应。
5、财力保障有限度,救助需求难满足。一是我县经济根底薄弱,财政保障有难度,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等配套资金筹措尚有难度,临时救助资金更是难以稳定保障,救助标准也因此偏低。二是我县贫困人数众多,困难程度高,自然灾害频发,致贫因素多,临时救助作为缓解低保人群、低保边缘或低保边缘外的局部困难群众遭遇突发性灾害、不可预测的事故、难以预料的重大疾病时根本生活维持救助制度,救助范围小,数额低,救助次数有限,救助的金额也只有几百元,难以有效地满足广阔群众的救助需求,解决其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1、健全法律规章,明确操作制度。一是在总结各地探索实践经验,比照城乡低保等制度的根底上,出台统一性规定。明确限定临时性救助的对象、救助事由、权限分配和资金保障、管理操作等问题,减少责任不清、程序不明、操作随意等问题。二是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性制度。争取省级财政加大对地方,特别是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对地方财政配套压力大的贫困县适当给予重点倾斜,合理规定临时救助专项资金额度、使用权限、支出范围。
2、强化基层责任,标准救助程序,强化工作监管。一是强化基层责任。临时救助要明确、落实和突出乡镇、村居两级主体责任,村委会受理申请对象的申请并予以初审和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确定救助金额,县民政部门通过措施催促其认真做好临时救助申报准入、走访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保证基层把关不出问题。二是进一步标准程序,防止评议、公示工作走过场,将临时救助工作情况纳入乡镇年度工作考核,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坚决从严追究工作责任。三是强化工作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检查,查程序是否标准、对象是否准确、救助是否及时,强化基层责任。
3、整合救助体系,形成救助合力。一是临时救助要加强与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衔接,交叉比较救助对象家庭真实情况,享受救助状况,对确实特别困难的要综合运用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手段,最大限度地救助对象,对隐瞒实情、屡次享受、多头享受的予以制止、教育,通过社会救助体系多方位地缓解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二是积极联合人社、房产、卫生、教育等部门,通力协作,争取早日实现并网协作,要统一对象的救助口径、救助金额、救助次数,不出现重复救助的现象;对上访专业户、企业改制失业职工、失地农民等对象不能让民政部门一养了之,要由政府集合多部门合力合理对待,解决其合理补偿、工作安置等根本性生活问题。
4、积极宣传政策,严肃救助制度。一是通过公示栏、宣传车等方式,加大救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阔群众了解政策,合理利用政策,不强求救助。二是要积极向领导汇报,与其他部门沟通,在签批困难救助报告和许诺给予民政照顾时,应和民政部门接洽通气,以免不符合政策而无法办理,影响政府公信力;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申请人,必须追回冒领资金,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三是坚持救助原那么。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而无理取闹、强求救助人员,要依据政策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坚决依法履职;对于无理取闹、滋事生事人员,要依法坚决予以制止、教育和处分。不能让“找〞到甜头的人,今天找社区,明天找乡镇,后天找民政局,多方讨要,一旦有关人员为摆脱纠缠麻烦一给了之,就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助长了讨要风、缠访风。
5、合理规定救助标准,适当分配权限。一是分类分事由合理规定救助标准。要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特殊原因对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细化救助标准,实行分类分档救助。把救助对象分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特殊困难人群三大类,重点救助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将救助事由分为因灾、因病、因事故、助学等,根据困难程度分为假设干层次额度,根据情况选择适用标准;救助额度集体研究,酌情而定,不搞平均主义。二是合理分配乡镇、县民政部门权限和额度。将一般性、小额度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发放;救助金额金额较大的需乡镇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特殊困难需要即时救助的,可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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