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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毒驾
行为
危害
治理
对策
调研
报告
论文
参考
“毒驾〞行为的危害及治理对策范文
近年来,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殊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案件时有发生,所造成的悲剧触目惊心。“毒驾〞形势日益严峻,已经逐步成为严峻危及公共平安的一个普遍性、多发性问题,“毒驾〞入刑的呼声也不断高涨。现就“毒驾〞的现实危害、产生的缘由和防范措施谈几点应对治理对策。
一、“毒驾〞的严峻社会危害性
“毒驾〞比“醉驾〞更危急,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严峻。依据英国一项争辩说明,“毒驾〞中,驾驶人反响比正常时间慢21%;“酒驾〞那么比正常反响时间慢12%。人吸食毒品后精神会极度亢奋,消灭幻觉,产生妄想等病症,驾驶力量严峻减弱,甚至完全丧失推断力。不少人吸毒后会肆无忌惮地驾驶机动车在大路上狂飙,为发生恶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以往我们关心的只是毒品对吸毒人员的危害,实际上吸毒后的一些行为,特殊是驾驶行为,已经严峻地威逼到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平安。
二、“毒驾〞行为产生的主要缘由
〔一〕“毒驾〞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目前尚为空白,毒驾入刑更“遥遥无期〞。目前我国法律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还相对薄弱,对“毒驾〞行为具体明确的直接惩办尚无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对“毒驾〞行为的惩办,只是依据禁毒法、治安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处置如: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依据伤亡程度,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或依据不怜悯节以危害公共平安罪定罪惩办。换言之,对驾驶人的“毒驾〞行为,如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用担当法律责任。在确定程度上,目前法律对没有发生严峻后果的“毒驾〞行为就失去了把握,惩办“毒驾〞的违法行为也就无法可依。无形中就“放纵〞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为道路交通平安留下了隐患。
〔二〕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是形成“毒驾〞行为的主要缘由。相对“酒驾〞而言,当前公安机关对“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远不及“酒驾〞。交通管理部门对“酒驾〞的查处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从呼吸测试到路边筛查的酒后驾车检查机制已经相对成熟。圆满的是,目前我国对于“毒驾〞的查处,还面临诸多困难。道路驾驶的例行检查,缺乏有效的涉毒检测手段,交警无法凭借肉眼识别推断驾驶人是否吸毒。正由于“毒驾〞的隐蔽性和检测手段的滞后性,吸毒驾驶人抱着简洁躲避交警的的查处等种种侥幸心理,这也是“毒驾〞行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缘由。
〔三〕交警部门对“毒驾〞的源头监管不到位。一是驾驶人的源头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其次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阻碍平安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乏影响平安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部令〕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德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随着驾驶人拥有量,和申领驾驶证人数的急剧增加,禁毒部门对吸毒人员信息采集不精确,网路数据未准时更新,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证申请人,是否有吸毒史不能精确把握,要求申请人到禁毒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医院体检工作,没有针对性地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检测,致使越来越多的吸毒者持有驾驶证。
〔四〕机动车驾驶人和大局部群众对“毒驾〞的危害性生疏缺乏。长期以来,我国针对“毒驾〞的宣扬工作力度也不够,加之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没有对“毒驾〞行为人制定明确的惩办条款,致使机动车驾驶人对“毒驾〞的危害性生疏缺乏。一些年轻人因工作和生活压力过重,吸食毒品寻求刺激,甚至吸毒后在道路上飙车,企图以这种极端方式缓解心理压力,这就根本上谈不上主动去防范和避开“毒驾〞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毒驾〞管理的对策及思考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毒驾〞治理有法〔规〕可依。“毒驾〞虽不如“酒驾〞普遍,但“毒驾〞并不是个案。“毒驾〞已成为“酒驾〞之后,又一个受人们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毒驾〞严峻威逼社会公共平安,所以现实存在尽快立法的必要。把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急驾驶罪〞的一种情形,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使这种危害行为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办,有效遏制“毒驾〞行为的发生与集中。交通民警在查处“毒驾〞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毒驾〞管理工作确定有突破性进展。
〔二〕建立部门联动,实现资源共享。面对日益严峻的毒驾形势,要整合各方力量对毒驾行为形成高压的打击力度。一是在毒驾入刑的执法管理体制的根底上,要使法律法规发挥其初创的目的,必需要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予以协作。针对毒驾的特殊性,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禁毒部门、卫生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明确职责,并加强各部门之间有效的连接,尽可能实现各部门之间有效的协作,提高执法效率,节省执法本钱,实现从源头管理、事中查处和事后惩办强化毒驾行为的管理。二是交管部门与禁毒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加强对辖区内的驾驶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吸毒人员数据和驾驶人数据的动态数据库并准时更新,以便清楚把握本地区有的吸毒人员状况,车管部门能准时的对吸毒人员驾驶证办理注销,并以信件、短信、 等形式告知当事人,真正意义上实现对“毒驾〞零容忍的态度。
〔三〕强化驾驶人的源头管理,筑牢“毒驾〞平安第一道防线。一是严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审查程序,把好源头第一关。依据公安部139号部令规定,车辆管理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对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德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予申领驾驶证,已经受理申请的按规定退办或者中止业务,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在申请人申请驾驶证时,要告知其照实申告身体条件状况,并对申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切实从源头上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严格把好驾驶证申领第一关。二是认真开展吸毒驾驶人的清理排查工作,注销吸毒人员的驾驶证。首先,车管部门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年审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时,要严格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觉察驾驶人正在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解除人员的,通过 、 短信等方式,通知驾驶人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驾驶证。车管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的,以及驾驶人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依据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同时,通过 、 短信等方式通知驾驶人或其代理人。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车管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其次,公安机关要会同道路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对现有的大中型客货运和出租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从业资质进行清理排查,对觉察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取消其驾驶营运资格。三是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觉察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持有驾驶证的,要准时将吸毒驾驶人信息交换给交通管理部门,以便尽快按规定注销驾驶证,把“毒驾〞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中。
〔四〕严格查处“毒驾〞违法行为,杜绝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毒驾〞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交通警察对路面检查中,觉察有明显吸毒特征或者有依据说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经检测确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治安管理惩办法、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惩办或处置,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五〕加强“毒驾〞危害的宣扬教育工作。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的作用,运用毒驾典型案例,广泛的对毒驾的危害进行宣扬,提高群众对毒驾的危害性和严峻后果的生疏。同时,利用微博、微信、短信等平台,广泛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峻社会危害性进行宣扬;二是组织民警深化出租车公司、客货运企业召开“毒驾〞之祸宣教课,教育宽敞驾驶员远离毒品,珍惜生命,催促客货运企业负责人加强对驾驶员的平安管理;三是宣扬行动走进校内。近年来,吸毒群体越来越偏向年轻化,很多青少年对社会认知缺乏,简洁被引诱吸食毒品。要将同学群体当作重点人群进行宣扬教育,并接受播放宣扬片、使用宣扬展板等,充分教育同学远离毒品,挂念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四是公布举报 ,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赢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理解,从而有效的开展毒驾整治行动,让“毒驾〞的危害深化人心。让全部的驾驶人时刻绷紧“毒驾〞这根弦,从而自觉远离毒品,杜绝‘毒驾’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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