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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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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调研
报告
夏季高温户外劳动者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政策建议范文(1)
近年来,为做好夏季高温户外劳动者保护工作,该市采取多项措施,针对季节特点,结合辖区实际,以建筑、环卫等劳动密集性行业和高温作业岗位为重点对象,以生产一线职工、农民工、女职工等为重点人群,以各级防暑降温方面的有关规定为重点内容,落实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相关责任,强化岗位安全教育。建立领导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解决。同时,按照“班前例会重点提醒、作业途中实时管护、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的工作思路,全覆盖、无缝隙宣传、普及安全法律法规、作业常识、工作技巧,要求一线工人作业期间必须着安全服。
(二)加强专项检查执法力度。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机制,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对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女职工等重点人群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做到及早发现、主动介入、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对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的,做到快速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予以制止。
(三)加强催促指导。针对夏季用工易出现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强指导效劳。根据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方法规定的日最高气温到达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到达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减少工作时间,保证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四)开展夏季送清凉活动。为全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以高温一线职工为主要走访慰问对象的“情系农民工、夏季送清凉〞活动。各区县纷纷深入一线环卫工人、路桥地铁施工人员、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农民工综合效劳中心以及湖南湘西州来济务工人员等进行走访慰问,针对高温作业、高空作业、露天作业等工作生产在一线的农民工送去慰问物品和高温预防知识,送去关爱和健康。召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代表开好恳谈会,了解用人单位采取应对高温天气做好防暑降温等劳动保护方面的措施,倾听农民工意见建议和诉求,切实防止发生危及农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
二、目前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虽明确拒发高温津贴就是欠薪,但举证责任不清,劳动者想要证明其工作环境到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并非易事。
(二)用工合同不标准,劳工利益难保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同福利,理论上用工单位应支付劳务工的高温津贴,但有些自然人雇用的劳动者能不能享受高温津贴成为疑问。比方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建筑单位和农民工只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没有法定义务给农民工发高温津贴。某环卫中心副主任反映,现有环卫工人6300余人,其中,劳务用工4200余人,年龄集中在51-65岁之间。不少环卫工人年龄在60岁以上,而60岁以上的劳动者并不能签订正常的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适用相关高温津贴规定。
(三)监管责任不明确。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方法第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政策的落实涉及人社、住建等多个部门,主导责任不明确,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并且对于政策的落实和执行缺少巡查和督导相关规定,导致不少户外劳动者“高温作业〞时间严重“超标〞,停工、轮休等“高温权益〞执行并不到位。
(四)局部行业难以实施高温时段调休的规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方法第七条规定,“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但是现实中局部行业难以实施高温时段调休的规定,例如送餐行业,其主要工作时间为午间餐饮时间,该时间段也是夏季的高温时段,停工休息并不现实。而且送餐行业工资发放一般是计件或者计时,停工就意味着工资减少,故因行业特点导致无法停工的情况下,该局部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是否应当获得更多补偿等,现有规定未做合理安排,使得该局部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出现空白。据“饿了么〞快递送餐员刘蒙介绍,他的主要工作时间为中午和晚上的饭点儿,停工休息就会影响派送量,从而影响收入。由于行业特点,高温时段无法停工休息,但并没有因此获得额外的高温补贴补偿。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对“高温权益〞无明确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方法虽明确规定了如何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合法权益,但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威慑力缺乏,极易因与地方政府规章效力层级相同而引发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工作意见建议
一是强化政策的权威性。完善细化法规政策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职能部门联动,明确监管责任和惩罚措施,对不遵守的企业,依法追究其责任;明确高温补贴的标准,并参照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增长机制。
二是厘清主导责任和监管部门,对极端天气的标准进行划分,制定强制性保护政策。
三是完善“高温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在法律层面上尽快提升高温劳动保护力度,提高高温津贴、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层级,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处分措施,明确高温津贴法律性质等较大的问题,让软性保护成为刚性保护,推动劳动高温权益保护真正落地落实。对于局部新兴行业难以实施高温时段调休的,制定出台相关补偿方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高温天气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2)
我市已于7月正式进入高温天气。近年来,为做好夏季高温户外劳动者保护工作,我支队采取多项措施,针对季节特点,以建筑、环卫等劳动密集性行业和高温作业岗位为重点对象,以生产一线职工、农民工、女职工等为重点人群,以各级防暑降温方面的有关规定为重点内容,落实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维护高温权益教育不到位。虽明确拒发高温津贴就是欠薪,但举证责任不清,劳动者想要证明其工作环境到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并非易事。在来我支队投诉登记的农民工群体中,高温津贴被克扣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由于无法举证或因法律知识淡薄不知举证,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二)高温权益监管责任不明确。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方法第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政策的落实涉及人社、住建等多个部门,主导责任不明确,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并且对于政策的落实和执行缺少巡查和督导相关规定,导致不少户外劳动者“高温作业〞时间严重“超标〞,停工、轮休等“高温权益〞执行并不到位。
(三)局部行业难以实施高温时段调休机制。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方法第七条规定,“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但是现实中局部行业难以实施高温时段调休的规定。例如外卖效劳,作为计件计算工资的岗位,停工就意味着工资减少,再加上中午时段为用餐顶峰期,停工休息并不现实。该局部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是否应当获得更多补偿等,现有规定未做合理安排,使得该局部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出现空白。据“美团〞外卖员小李描述,中午正是用餐送餐的顶峰期,每日工资来源的大头就集中产生在这个时段,停工就会严重影响收入,但这又是每日气温最高的时段,由于行业特点,高温时段无法停工休息,但并没有因此获得额外的高温补贴补偿。
二、相关对策
(一)加强催促指导。针对夏季用工易出现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强指导效劳。根据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方法规定的日最高气温到达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到达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减少工作时间,保证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二)加强专项检查执法力度。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机制,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对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女职工等重点人群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做到及早发现、主动介入、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对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的,做到快速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