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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境
护法
执行情况
调研
报告
新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新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
新环保法于2023年1月1日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及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责任,规定了很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架起了环境保护的“高压线〞。现将我局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调研报告如下:
一、新环保法实施后带来的新变化
(一)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局结合XX省“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共立案调查违法行为15起,为前三年立案之总和,已下达处分6件,罚款金额42.5万元,极大地增强了我局的执法威信,保证了环境执法的严肃性,违法者闻环保而色变,企业违法本钱低,守法本钱高的局面逐步扭转。
(二)加大新环保法宣传力度,企业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分方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方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方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方法增设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黑名单〞制度、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制裁违法者的措施,扩充了对环境违法的处分手段,让排污者不敢违法,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难以承担的代价。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分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处分可以并用。2023年以来,我局通过深入企业大力宣传,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发放致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的一封公开信等形式加强新环保法宣传,收到明显效果,环评和环保“三同时〞执行率极大提升,企业主动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缴纳排污费,存在超标排污的企业积极进行污染治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提高。
(三)权利下放,提高环境执法工作效率。如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理权限下放给基层环保部门,而非原仅限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近日,我局对2件环评审批权限为州环保局的2个未批先建案件仅限立案调查,减少了移交程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环保行政命令执行力较大提升。例如。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在新环保法实施前须等诉讼复议期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法实施后,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建设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措施严厉,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新法实施前,很多工程业主拒不执行停止建设的行政命令,我局只能采取断水、断电不符合程序的土方法强制其执行,新法实施后,因我局违法建设的工程业主进行深入宣传,被责令停止的工程均未恢复建设,这不仅节省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履行程序的时间,而且提高了行政命令的执行力。
二、新环保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环境监察机构及人员身份问题亟待解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强化执法方面,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了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权利,但仍然是委托执法机构而不是法律授权部门,未突出环境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环境监察机构的地位仍面临较为为难的地位。行政处分法以及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方法中均明确了查封、扣押的执行需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执法人员实施,并在实施前要出示身份证件。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限,强制执行往往都由环境监察大队进行,而我局环境监察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要依靠我局委托才能开展行动,这种授权行为要真正拿到法庭上可能又经不起推敲。因公务员身份多年未解决,导致我局局部执法人员产生消极的工作情绪,有的辞职,有的考入公务员系统。因此,环境监察机构法律授权以及执法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亟待解决。
(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缺乏。目前我县环境监察大队编制20人,在编却仅有7人,镇(街道)更是没有任何执法力量。我局现有2辆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能力、人员严重缺乏,难以满足网格化监管的要求,且需要监管的企业数量、监管范围却大大增加,加之日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难以适应我县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行政处分执行仍面临困难。对于基层环境监管来说,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小型企业,局部小型企业业主环境意识薄弱,对于环境违法处分不理解、不履行,我们法定手段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特定手段就是联合供水、供电,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但往往没有法律依据。申请法院执行,虽符合法定程序但往往不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只有过了法律救济时限才能申请,消耗大量时间和人力。
(四)新环保法实施后执法者面临诸多不适应。一是使用强制手段不适应。新环保法赋予了我们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强制手段,但我们基层的执法人员还须加强学习,学好法、用好法。新环保法出台后,使用了多年的限期治理制度不存在了,再也没有边生产边治理的说法了,只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报请政府停业、关闭。但限产到底怎么限,如何把握这个度,我们极不适应。按日计罚如何进行,特别是移送拘留的法律适用更要加强。二是未批先建难处理。新环保法规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工程,一旦发现,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拘留。我县将加大建设工程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的工程的查处力度。三是无证排污难解决。新环保法规定,排污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对无证排污的,一经发现要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拘留,此项工作仍需加强。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那么,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到达确保区域环境平安的目的。
(二)尽快解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身份问题。
环境监察机构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为更好地理顺环境监察大队管理体制,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维护环境质量平安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议从国家到省、州各相关部门多方努力解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身份问题,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系统管理,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环境监察执法职能。
(三)设置镇(街道)基层环保机构,加大监察执法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
加强基层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扩充编制,设置镇(街道)环保所,加大经费投入,解决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缺乏问题,配备足够的监察执法人员。
(四)建议国家环保部培训向县级环保部门倾斜,力争基层执法人员都能参与培训。
新法授予了环境监管部门更多监管权力,同时也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运用好这部长有“牙齿〞的法律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环境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执法人员能够运用好,会对执法工作有推动作用,如果运用得不好,极可能受到严厉的问责、处理。因此,建议国家环保部多举办培训班,向县级环保部门倾斜,争取每个基层执法人员都能参与培训,培训内容重点针对如何贯彻执行新环保法以及履行好环境监察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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