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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邯郸
学院
关于
空心
问题
研究
报告
邯郸学院关于“空心村〞问题研究报告
“空心村〞问题产生的原因暨对策
XX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吴颖茹
“空心村〞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管理滞后。市级政府侧重于抓城市建设,乡镇侧重于抓集镇建设,村庄建设实际上只有靠村民委员会来管。而绝大局部行政村,既无钱,又无技术人员,无力管理。就像有的农民说村庄建设是“市里不愿管,镇里无力管,村里无人管〞。从调查情况看,个别村规划年期早,社会认同率低,操作性差,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农村开展的要求,更有甚者无规划,建房由村组任意选定,从而造成村庄布局混乱。
二、追求“城市化〞。改革开放后,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务工,开阔了他们的视野。方便的交通,清洁的自来水,良好的娱乐设施等,渐渐成了农村建房时考虑的重要事项。于是,老村周围环境好,交通便利的地方便成了他们兴建新居的首选地。
三、缺乏公用设施。由于老村不少道路没有硬化,没有地下排水设施,生活十分不便,所以村民只好搬到村外住。
四、法律宣传和执法监察不到位,干群法律意识淡薄。各级政府,国土部门每年都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宣传,但由于时间上比较集中,范围上比较集中,内容上比较单一,忽略了持久宣传,忽略了广阔农村群众,无视了土地法律法规具体实施细那么、方法,这就造成局部群众认为超占宅基地不是违法行为,有的认为无非是罚款了事,更有甚者认为违法占地比正常申报手续省钱省时合算。有些村组干部本身就是超占大户,便想方设法为非法占地者掩护,袒护超占宅基地行为,有的明知私下收款划拨宅基地属违法行为,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仍旧造成既定事实。另外,在日常执法中,基层国土所在动态巡查中,对发现的宅基违法行为已造成既定事实的,要依法撤除很难执行,村民就相互效仿,这就形成多占,超占。
五、宅基地批而不划、划而不建问题导致空闲宅基地的形成。一些村组由于未预留出宅基地、土地不好调整等原因,致使宅基地无法划定。有些村组干部以权谋私,虽然调整出预留宅基地,并且闲置多年,但就是不给好处不办事,使预留地闲置着,新宅基地得不到及时的划定。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的审批要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运行措施,加之有的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种权力往往被村级干部所利用。所谓的“村民会议〞不但没有如实召开,反而成了村组干部以权谋私、越权划拨宅基地的“晃子〞。一些村、组干部利用手中的特权,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擅自收取“建设费〞、“根底设施费〞等各种费用,局部村民经济紧张无力支付所谓的管理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建房。划而不建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一是提早占用。在农村有父辈为了“娶妻建房〞的观念,由于审查不严、谎报等种种原因,一些村民在子女十多岁甚至几岁时,便已申请将宅基地划好,以备后用,这是空宅基形成的最主要原因。二是无力建造。调查中发现,个别家庭住房紧张,新宅基已划好,但由于经济困难建不起房,还居住在旧宅基,新宅基荒芜。三是城乡两栖。由于人们受“落叶归根〞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外工作,但宅基地保存着,待退休后再使用。
六、宅基地无偿使用及因继承关系形成一户多宅、超占。近年来,国家一再强调减轻农民负担,不允许收取宅基超占费,导致随意扩大和占新不撂旧的问题不断出现。另外,农村中因为多种原因,一些父母和儿女分户居住,父母去逝后,其居住的宅基由其儿女们继承,这对于已拥有一院宅基的儿女们,就成了一户多宅的占有者。
七、根深蒂固的宅基地私有、风水、朝向等传统思想,使乱建乱占,一户多宅等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农民觉得“土地是我的,怎么建我说了算〞。一些农民受封建迷信影响,觉得自己的旧住宅风水好,建新不腾旧,从而导致一户多宅。
八、相关法规不完善影响管理效能。对农村宅基地的合理流转,缺少制度规定和政策指导;对农村宅基地的闲置、抛荒也无相关法律条文来限制;对处分多占、超占、乱占土地,如何制定有偿使用标准等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空心村〞的出现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也对农村的居住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空心村〞现象破坏了农村的景观布局,还使道路网络、给排水系统等根底设施难以按规划实施。此外,“空心村〞还对农村的平安构成隐患,“空心村〞中遗留下来的旧房子大多为土木结构,成为火灾的主要源头。“空心村〞的房屋大都年久失修,在发生暴雨等自然灾害时,极易发生倒塌事故。如何用科学开展观统帅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重大课题,“空心村〞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必须正视的“新矛盾〞,要解决“空心村〞问题,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高效行政,科学行政。
一、编制切合实际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必须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有利于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防止大量占用耕地,禁止滥用耕地,杜绝新一轮圈地现象再度发生。村庄规划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那么,充分利用村内各种闲置地,规划时允许破坏小组的界限,相对集中建设,并根据村庄人口规模、经济兴旺水平和现状的人均用地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村庄近期、中期用地规模,村庄规划区之外的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二、健全农民分散建房用地全程动态管理制度。农民分散建房用地合理利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这就需要我们以全程动态管理制度来管理。一是农民零星建房,无论是原宅基翻新,还是新选址建房,都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二是严格执行“三公布、三到场、一监督〞的管理制度。三是要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和监督,加强宅基地的动态管理,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完善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民违法建设宅基地行为的处分仅有“撤除〞一种强制措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该种处分的实施又面临着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农民建房不易;二是撤除违建和超占的局部也不易。有的农民经多年积攒才建起一处房子,如一概予以撤除,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三是多数农民在无知状态下违法。少数村干部违法违规收取农民建房费用后,默许农民违建超占,农民因法律意识淡薄,错误的认为出了钱就合法,一旦采取强制撤除措施,必然出现无知的对抗,甚至以命相拒,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增添了不和谐的声音。但是,如不加以制止和管理,势必愈演愈烈,同样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经调查,违占、超占户普遍抱有“只要能保住房屋,愿意接受经济手段调节〞的想法,如能顺应农民的意愿,自然也就缓和了矛盾双方的对抗。所以在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必须有法可依,如再出台新法中应增加经济调节的条款,弥补对超占土地违法行为处分的空白,对宅基地实行“多占必罚,多宅必退〞原那么,对拒不执行政策的超占户,必须采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实行有偿占用,才能遏制农村宅基地不断扩大的趋势。
四、严格执法。对“违法占地建房〞、“乱收费〞、“违法批地〞、“非法买卖宅基地〞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不断标准用地行为。同时应缩短查处周期,畅通信息渠道,鼓励农民参与监督,发挥农民在保护土地中的作用。
五、强化农村根底设施建设,缩短城乡差距。现在的农村绝大局部是在旧村根底上开展来的,受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等局限,已不适应现代社会路通财通的要求。路、水等设施落后及环境质量差,严重制约了人们利用村中心地基建房。由此可见,只要对村庄实行统一规划,搞好根底设施建设,提高村中心土地的资产价值,村中心就不会空。
六、加强宣传教育。各级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电视、报纸、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使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增强干群节约土地、依法管地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节约用地、依法管地用地的良好气氛。
七、针对当前农村闲置“空心村〞现象,深入开展宅基地综合整治,挖掘开发利用潜力,在“空心村〞最大的区域,实行农民宅基地新增指标“冻结〞政策,限制村庄规模外延伸展,催促开发利用空闲地,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
八、制定严格的建新腾旧措施。村民新建房屋,必须承诺撤除旧房,通过签订合同,确权登记发使用证等措施,使原有旧宅基交回村委会,进行复垦整理或另行安排建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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