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关于地方区域立法调研报告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级制〞的立法体制,中央立法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委规章。地方立法主要包括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以及较大的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提升区域开展法律环境的关键是要加强区域立法。区域立法并不要求突破现行的立法体制,且涵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本文仅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视角,研究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区域立法,以便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在地方立法上的积极作用,到达改善地方区域法制环境之目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全面开展。一、关于地方区域立法的含义关于什么是地方区域立法,目前学界并没有给出严格的定义孙长文、张希振、梁永强在论地方区域立法一文对地方区域立法是这样论述的“本文所称地方区域立法,是指省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补充、废止)和批准该行政区域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的活动。〞王泽云、石晓在关于“区域立法〞问题的探讨一文中对地方区域立法是这样论述的:“所谓区域立法,是指省一级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方面的特殊需要,制定公布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的某一特定区域施行的立法活动。〞笔者认为,地方区域立法是地方一般立法中的一种立法形式地方一般立法的立法主体既有权力机关也有行政机关,简单的把地方区域立法的立法主体界定在权力机关是不全面的。因此,本文探讨的地方区域立法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地方区域立法主体的法定性。是指地方区域立法的立法主体都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有立法权的权力机第2页共10页关和行政机关。二是区域立法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在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本文只探讨一般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对于自治区立法以及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本文不探讨。三是区域立法适用范围的特定性。地方一般立法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是依立法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为根底,往往覆盖立法机关管辖的整个行政区域的全部,调整的内容也是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共性的某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