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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银行业
金融机构
安全
评估
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评估方法
(202223年7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标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平安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平安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平安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开展平安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平安检查工作相结合。第三条平安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平安防范的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平安防范的规定、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平安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平安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偶数年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起始年,奇数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第四条平安评估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监部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地银监局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各省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应根据本方法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培训评估人员。
开展平安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估小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各省级金融平安防范专家库中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平安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营业场所平安;
(二)业务库平安;
(三)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平安;
(四)运钞平安;
(五)消防平安;
(六)计算机平安;
(七)枪支弹药平安;
(八)案件防范;
(九)平安保卫根底工作。第六条平安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一)询问被评估单位平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平安保卫工作情况;
(二)查阅、复制、调取与平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实地查看测试物防、技防等平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平安评估方法。
第七条平安评估以县级、地市级和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计分。对县级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估,应按照本方法第五条所列的九项内容逐项评分,每大项中涉及多个机构的,应在对多个机构逐一打分的根底上取平均值作为最后得分。县级、地市级和省级被评估单位的评估分数计分方法为:下一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平均值的80%加上本级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20%之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估分应取其下一级机构评估分的平均值。
第八条平安评估根据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总分值为2023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列为平安防范优秀单位;累计得分在95分至85分(含)的,列为平安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85分的,列为平安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计得分低于80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
第九条开展平安评估工作前应当组成平安评估小组,组长由组织评估工作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指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开展平安评估时,评估人员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评估标准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平安评估记分表。评估完毕,应当将平安评估记分表交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允许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做出说明;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当在平安评估记分表上注明。
第十条平安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备查。第十一条平安评估小组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平安防范情况打出相应的分值,出具评估报告,由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审核、确认后反响被评估单位。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评估单位的整体情况、评估分值、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由评估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对被评估单位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加盖印章后送达被评估单位,催促整改。被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治安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平安,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
第十三条平安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公安机关、银监部门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平安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奉献的保卫干部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对平安评估不达标或被列为治安隐患单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被评估单位拒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对因不及时整改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平安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时,不得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平安评估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评估小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当及时发现却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者平安责任事故的;
(二)在平安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成心刁难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的;
(四)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条本方法中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3]21号)执行。平安评估记分表式样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二十条本方法适用于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平安评估。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评估标准
2、平安评估记分表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评估标准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平安防范情况,量化平安检查工作,确保平安检查的实效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九局部,根据工程设定分值,总分20230分。对不符合本标准的酌情减分(每个工程的分值扣完为止),对评估中不涉及的评估工程不扣分。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一、营业场所平安(15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营业场所物防技防设施、营业场所周边状况,检查录像回放质量。
(一)物防设施(8分)
1、二层以下窗户未安装金属防护栏或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安装具有防弹、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屏障和入侵探测装置等)的扣0.5分;
2、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未安装稳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平安门的扣0.5分;
3、金属防护门锁具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
4、场所外有围墙但未安装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的扣0.5分;
5、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未安装防尾随缓冲式电控联动门或联动门不能正常使用的扣5分;
6、现金出纳柜台未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楼面承重等原因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其他建筑方式的除外),柜台高度低于800mm、宽度小于500mm的扣3分;
7、现金出纳柜台上方未安装透明防护板的扣5分;
8、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安装的透明防护板无检测合格报告、安装形式不符合标准或长、宽、高、面积及其上部封顶不符合标准的扣2分;
9、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设置或收银槽长、宽、高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2023、营业场所未建卫生设施的扣0.5分;
11、未配备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或自动应急照明设备失灵的扣0.5分;
12、未配备自卫器材的扣0.5分。
(二)技防设施(7分)
1、监控设备
(1)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扣1分;(2)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装置的扣3分;(3)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非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装置,不能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活动情况的扣1分;
(4)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视频监控系统不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和客户脸部特征的扣2分;(5)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的回放图像不能清晰分辨出入大门人员体貌特征的扣1分;
(6)录像资料保存不到30天的扣2分。
2、报警及其他技防设施
(1)具备与公安12023报警效劳台报警联网条件尚未安装与公安机关12023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的扣3分;(2)现金业务区未安装2路以上(含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的扣2分;(3)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柜台未安装连续记录的声音复核装置的扣0.5分;
(4)一级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未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或入侵报警装置不能及时准确报告入侵异常事件的扣1分;
(5)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的入侵报警装置不具备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设备联动功能的扣0.5分;
(6)一级风险营业场所入侵报警设施不能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不具有查询、打印功能的扣0.5分。
二、业务库平安(2023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业务库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检查监控录像回放质量,规章制度、预案、出入登记等有关资料。
(一)实体防范(4分)
1、库区照明系统总闸装置没有保护措施或未置于有效监控范围的扣0.5分;
2、库区内的载货电梯与楼梯未建于库门之外的扣1分;
3、出入库房门的通道未单一设置的扣1分;
4、库房结构墙体未到达相应级别建筑标准的扣3分;
5、金库门或库门锁具不符合标准的扣2分;
6、三类以上库房通往金库门的唯一通道未设置防控隔离门,或防控隔离门的防护等级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二)技术防范(5分)
1、入侵报警系统不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的扣1分;
2、库房内未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入侵探测器的扣0.5分;
3、周界防入侵报警装置没有连续的警戒线,存在盲区的扣0.5分;
4、报警控制主机和线路裸露,不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的扣0.5分;
5、未采用2种以上向外报警传输方式的扣0.5分;
6、报警装置无备用电源,不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8h的扣0.5分;
7、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缺乏30天的扣1分;
8、库房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人员在库内活动的全过程和库内所有存放物品的扣1分;
9、库房外的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出入库人员活动情况及面部特征的扣0.5分;
2023、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未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的扣0.5分;
11、守库室的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守库人员活动情况的扣0.5分;
12、清分整点场地未在每个清分台安装摄像机进行独立监控和录像,或